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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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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授信合同管理工作,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合同指我行为给予客户授信额度而与客户在授信业务中订立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各单项融资合同等合同书、协议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第三条 授信合同分为格式授信合同和非格式授信合同。其中:格式授信合同主要包括授信审批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不可撤销担保函、担保决议、借款决议、放弃租赁权承诺书等我行以固定格式印制下发的纸质合同文本或以电子版形式下发的合同文本。非格式授信合同主要包括根据业务办理需要临时编制的授信合同文本,或修改格式授信合同条款后所形成的合同文本。第

2、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授信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授信合同的编制、修订和废止工作。对授信合同的使用、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归档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据授信审批内容、授信业务品种的要求以及合同填写的规范等,审查授信合同文本使用是否正确、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及准确等。 第五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我行授信合同文本内容的审核工作并负责解释、说明在授信合同使用、填写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各经营行对外签署的授信合同文本必须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审核期限原则上为三个工作日。第六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我行授信合同的印制、保管工作。根据授信合同文本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印制,并建

3、立领用登记台账。第七条 对于修改过的格式授信合同文本或根据业务办理需要临时编制的授信合同文本,我行采用会签形式审核。会签由合同修改或编制机构发起,按照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见附件一)所列明的流程实施审核。第八条 禁止采用逃避、虚假、调换批件等方式规避审核,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降薪点级、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第九条 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负责授信合同文本的填写、复核及签署工作。第三章 授信合同的制作第十条 授信合同的制作主要涉及格式授信合同文本以及非格式授信合同文本的制作。其中:格式授信合同文本的制作指我行编制固定格式授信合同文本并印制使用的行为,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编制、总

4、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审核、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印制及领用。非格式授信合同文本的制作指我行根据授信业务格式合同参考文本和已生效的授信业务审批文件等针对具体授信业务进行合同缮制的行为,由经营机构或业务部门编制提交,由风险管理部以及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共同审核。第十一条 按照文件审查流程,经总行风险管理部签批并经总行法律和合规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对授信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做出修改或使用非格式授信合同文本。具体审核流程为:(一)送审机构或部门将修改或新拟定的授信合同文本及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填写完备,由授信业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二)需审核的授信文本需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

5、;(三)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同意并加盖“合同文本已审核”印章后,经办人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存档。第十二条 我行格式授信合同文本原则上不进行单独单次修订,各单位须严格按本办法中要求的合同文本规范使用。如确需单独单次修订的,需经提交机构负责人以及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已审定的非格式合同文本,除因业务叙作的原因沿用原合同文本外,应重新按照文件审查流程报总行审核。第十三条 授信合同使用时应当编号,编号规则详见本办法第五章“授信合同的分用及填写规范”。第四章 授信合同的签署第十四条 授信合同的签署指我行与客户及相关当事人为使合同成立或生效而以合同

6、要求的形式进行签署或确认的法律行为。第十五条 授信业务合同签署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规范:(一)常规授信业务原则上必须使用我行授信业务格式合同文本;(二)授信业务格式合同的使用必须按照合同使用说明和审批确定的业务品种进行选择;(三)授信业务格式合同文本中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依照相关审批文件完成;(四)非格式授信合同文本需经有权审核人或机构会审通过后方能使用。第十六条 授信合同签署的形式由各签署方的有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可拆装类合同文本需同时加盖骑缝章。合同签署方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手模。在客户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的情况下,可以由被授权人在合同上签字。第十七条 授

7、信合同应先交由客户签署,再由我行签署。确有特殊原因,需我行先行签署授信合同的,应当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查同意后,报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有权人决定。第十八条 我行要求客户签署授信合同时,应当采取双人面签的方式进行,即由我行两名员工一同将合同送达客户及相关当事人当面签字或盖章。我行双人面签权限分为总/分行、经营行两级,总/分行面签权限由总/分行风险监控官和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共同完成;经营行面签权限由授信业务主办人员和经营行负责人指定的协办人员共同完成。其中,总/分行权限双人面签事项包含:异地授信客户、100万元(含)以上保证类首次授信客户及500万元(含)以上首次授信客户所涉及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

8、同的签署。经营行权限双人面签事项为除“总/分行权限双人面签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授信业务主办人员、协办人员以及风险监控官应核查客户签署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面签经办人员需在借款合同备忘录或担保合同的银行经办人栏进行签字确认并标明面签时间。如确实不能当面签章的应办理公证手续。除客户移居国外、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形外,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得办理公证委托。如确有特殊情形需公证委托他人签字的,应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审批后由风险监控官通过114查询该公证处及经办公证员的电话,对公证书的编号、委托人、受托人及公证内容进行核实后才能办理。风险监控官在查询后应在授信审批书尾页中备注查询日期、通过114查询的公

9、证处及公证员的电话号码、查询内容是否一致,并签名确认。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而非被代理人姓名。第十九条 我行签署合同前必须对授信合同进行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合同内容是否准确无误,授信合同文本是否清洁,是否有不恰当的修改合同内容的情况;(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签字、盖章是否正确;(三)授信合同签署前必须落实的授信条件是否落实;(四)授信合同合法签署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五章 授信合同的分用及填写规范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分用及填写规范(一)个人借款合同(循环与单次使用)的主要适用范围:个人创业贷款、个人经营贷款、“易得金”、“广厦福”、“方向顺”、“手牵手”

10、个人联保贷款及员工保证贷款等,根据借款是否循环区别使用;(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循环与单次使用)的主要适用范围:企(事)业法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等,根据借款是否循环区别使用;(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适用范围: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等;(四)综合授信合同适用范围:表内外综合授信(如贷款+承兑/信用证等)。(五)借款合同中的用途必须填写明确,不可填写周转、流动资金、消费等笼统概念;(六)借款合同签订日期:不早于申请日,不早于终审日;具体时间流程:授信申请日期征信查询日期终审日期办理抵(质)押登记日期(最高额)主合同签订日期授信发放日期,如果签订的不是最高额担保合同,则签订日期应同时或晚于主合同的签订日

11、期。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的分用及填写规范我行担保合同文本涉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质押合同。(一)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范围:我行所有涉及保证的贷款业务或表外业务。如借款保证、承兑保证、保函保证、保理保证等;(二)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范围:我行所有涉及抵押的贷款业务或表外业务(个人房屋按揭业务仍沿用原商品房按揭借款/抵押合同)。如借款抵押、承兑抵押、保函抵押、保理抵押等; (三)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范围:我行所有涉及质押的贷款业务或表外业务。如存单质押、国债质押、保单质押、汽车合格证质押等;(四)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应关注抵押人是否欠税,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抵押人是否欠税的书面证明,

12、以防范因抵押人欠税带来的风险;(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四条“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三条“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最高额质押合同第四条“质押最高本金限额”栏,原则上应填写为“贷款本金或敞口金额的1.3倍”。如贷款本金为“100万元”,则保证/抵押/质押最高本金限额原则上填写金额不得低于“130万元”;(六)在办理担保授信业务时,遇公司法人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若该公司章程中未对公司对外担保做出规定时,必须要求该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并到工商局备案,修订后章程应注明“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公司资产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对公司为股东或实

13、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担保决议”;(七)允许最高额担保合同期限设定长于授信期限(如审批授信期限为1年,最高额担保合同期限可在1年以上);(八)已办理最高额抵押手续的,在办理新授信业务之前,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原则上应就抵押物,特别是异地抵押物或一年内未发生业务的客户的抵押物,实地前往抵押登记部门查询该抵押物是否被查封、扣押等事项并签署关于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确认书,存入授信档案。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名称填写规范合同文本中当事人的名称应准确完整的填写全称,并与合同落款签章一致。(一)自然人名称的填写:1.自然人姓名的填写必须与其身份证件姓名完全一致,繁体字可通用,异体字不通用,

14、对合作多年客户允许习惯性签字;2.对不会写字的自然人客户,可盖私章并加按手模(没有私章的可由直系亲属代签或进行公证);3.当事人使用曾用名签署合同文本的,在其户口簿上显示其有该曾用名的,应要求其在签字处加按手模;如户口簿上无显示的,应要求其出具由户籍管理机关开具的相应证明,并在签字处加按手模,以确认同属一人。(二)非自然人名称的填写:1.非自然人名称的填写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及公章上使用的名称一致;2.单位客户签署合同需由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由代理人当面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当面签署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5、,确保代理人具有签署合同的资格和权限。第二十三条 借款凭证的填写规范(一)借款凭证上“借款单位(人)全称”处应填写借款单位(人)的全称,单位应同时加盖公章;“借款单位印鉴”处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字,单位应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一致的印章,同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授权经办人办理的,可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和经办人签字);(二)填制的借款人名称、还款日期等内容要与授信合同的内容保持一致;借款日期须在授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三)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可与授信合同不一致,但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授信合同审批总金额;借款利率的执行按照总行文件规定填写,以放款当日的国家同期同档次利率以基准浮动;(四)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保

16、持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授信业务合同的金额;(五)对3年期以内可循环使用的个人创业贷款、易得金贷款等,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可按授信审批书要求填写为1-3年,但在具体放款时每份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应控制在一年以内(含),且最终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合同到期日;(六)因借款凭证为借款合同附件,借款凭证中约定的借款截止期限必须限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截止日前。单次使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累计发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循环使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累计发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第二十四条 主从合同的衔接要求为避免主、从合同分开可能导致的主、从合同不配套和

17、担保人脱保问题,我行所有授信合同中均设定了连接条款确定主、从合同的对应关系如:合同编号、债权金额等。在使用授信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一)在主、从合同连接条款中,必须准确、完整填写对应合同的编号及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全称(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以及身份证上记载名称一致),在担保合同中完整、准确的填写所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本金数额;(二)一份主合同项下同时对应多种担保的,除担保人提出异议外,一概采取连带共同担保方式,由各个担保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在各担保合同其他事项中约定: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自愿对主债务人所欠银行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三)借款合同中填写的借款

18、金额及实际借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对应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度;借款期限应控制在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约定的保证(抵押、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四)在抵(质)押物较多时,抵(质)押物清单不够填写的,可根据清单格式另行编制抵(质)押物清单粘贴在担保合同清单页后,并在清单与担保合同粘贴处加盖双方骑缝章;(五)对借新还旧的借款,必须在“借款用途”一栏填写:用于归还 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如有抵押、保证、质押等担保的,还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否则会导致担保无效。第二十五条 其他部分授信文本的使用和填写(一)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的填写1.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由自

19、然人签字并加按手模;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授权经办人办理的,可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和经办人签字;2.查询授权书一户一份,多户授权的,按人数或企业数逐份填写;(二)不可撤销担保函的填写客户的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在签署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时,如一年内客户申请多次授信,且每一次增加授信时,授信审批条件均要求其签署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的,则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最高债权余额”处应填写多次累计授信余额,而非单次申请授信金额;(三)同意借款/担保决议的填写1.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同意担保决议由相关自然人股东(或董事)个人签字,不得加盖单位公章;如该股东由法人股组成,则由该法

20、人股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法人股公章;2.对国有企业,由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借款或担保的批复,无需由董事会出具决议。但该国有企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设立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全权负责或有权决定对外借款或担保事项的,由董事会出具相关决议;(四)首次谈话记录的填写首次谈话记录必须由经营行授信经办人员及第一责任人的签字确认;(五)承诺书的填写1.以门面提供抵押的,若该门面在抵押前已出租,且租赁期限到期日晚于授信到期日的,必须要求承租人签署“若授信到期未还,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的承诺书,尽量减少我行处置抵押门面时的难度;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要求该在建工程的承建商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防范抵押

21、权后于承建商的优先权受偿的法律风险;3.对个人创业贷款,若抵押人仅有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均非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或无稳定收入来源等不稳定高风险授信客户,可要求第三方签署“同意在我行行使抵押权后,以自有房屋供抵押人一家居住”的承诺书;4.对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时,借款人只能为其父或母,禁止为第三人提供抵押。且为防范抵押法律风险,在办理具体抵押手续时,必须要求其父母在抵押合同中签字。此外还应要求其父母出具一份书面声明给我行,声明其抵押贷款是基于其子女(即房产所有人)的利益,如因声明不实,应承担因此给我行造成的全部损失;5.如抵押房产的所有人有一方已死亡且未办理遗产分割的,在办理抵押手续时,除要

22、求该房产另一方所有人在抵押合同中签字外,还应要求死亡一方的子女、父母签署同意抵押的承诺书给我行。第二十六条 授信合同号的编制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负责编制合同编号。授信合同编号规则如下:原则上我行授信纸质合同文本需与信贷系统电子流程产生的电子编号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均以纸质合同编号为准。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保持一致的,则根据以下编号规则编制并确保编号的唯一性:授信主合同:5位数经营机构代码+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4位数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工号+按照顺序排列的序号(如总行营业部工号为0373的授信经办人员于2014年1月1日办理的其首笔业务,该笔合同手工编号为:7270120140101037301)

23、授信次合同:根据授信主合同编号+按照顺序排列的序号(如上例,其担保合同等首份附属合同编号为:7270120140101037301-01,有多份的则按顺序依次变更后2位序号)第二十七条 授信合同文本必须填写完整,合同文本中的合同编号、金额、日期及有权签字人签字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必须重新填写;其它内容原则上不得涂改,如在合同签署后发现错误,可在原处修改并由双方签章认可(自然人应加按手模),不得单方涂改,修改处必须清晰可辨。第二十八条 授信合同文本中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均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第二十九条 一式数份的合同,各份合同填写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第三十条 由于合同约定的事项而添加附页的

24、,必须由合同签署双方加盖骑缝章。附页内容中须注明原合同编号、金额等衔接内容;第三十一条 合同填写过程中,授信业务经营机构或部门应当积极与授信审批部门、风险管理部及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查审批人员沟通,以确保准确填写合同内容及授信条件。第六章 授信合同签署流程第三十二条 授信合同签署流程 (一)授信审批书下发;(二)授信业务经营机构或部门授信业务主办人员填写合同文本,协办人员复核;(三)我行两名员工一同将合同送达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并监督客户按照办法要求签署并且共同核保,签署核保确认书;(四)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检查客户签署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资料,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提交授信业务经营机构或部门

25、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或部门公章,并将授信合同文本以及全部授信材料的纸质版或电子影像版一并提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官进行放款审查;(五)风险监控官审查放款后,由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整理装订并将纸质授信档案资料上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入档保存。第七章 印制合同的管理第三十三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我行授信合同文本的印制工作。印制完成的空白合同文本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授信业务经办机构或部门根据需求定期领取。第三十四条 合同文本印制完成后,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将印制的合同版本与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后的合同版本相核对,避免因印刷错误造成的风险。第三十五条 应设立空白合同文本管理台账,由总行风

26、险管理部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合同文本的印制、变更、收回、销毁等情况。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记录授信合同文本的领用情况。第三十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下发新格式合同文本时,各授信业务经营机构或部门应将相应未使用的原合同文本及时收回,统一销毁,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七条 各授信业务经营机构或部门因填写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作废的合同文本应及时销毁,不得随意丢弃或留作他用。第三十八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后,应将未使用的授信合同文本交回。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使用打印版格式授信合同文本,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格式合同电子版本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保管并负责打印,授信业务经办机构或部门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领取打印的合同进行

27、填写,授信业务经办机构或部门不得自行打印合同文本,不得使用电子版本合同进行填制;(二)总行风险管理部将打印合同交授信业务经办机构或部门使用的须登记领用台账,并要求领取人签字确认;(三)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进行合同签署审查时应对合同页数有无错漏、顺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换页、条款的增减修改等情况进行仔细检查。第四十条 非格式授信合同文本经有权审核人或机构会审通过后可由所提交审核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或部门根据审核要求自行打印使用,但需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执行中凡属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违规违纪事件,将按照我行相关问责办理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及维护。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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