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授信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授信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遵循授信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性原则,综合分析客户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等情况,以此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提出是否授信的初步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授信是我行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
2、、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授信调查的基本流程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等常规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管理办法及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对于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金融市场业务,参照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作为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条 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 授信调查基本要求第七条 授信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
3、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原则上须具备如下素质:(一) 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二) 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三) 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第八条 授信业务营销人员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授信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第九条 授信调查应采取现场调查(现场会谈、实地考察)和非现场调查(搜寻调查、委托调查、网络媒体查询等其他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对客户的现场调查不仅包括企业(个人)运营场所和设施,还应包括其家庭情况,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其所处的社会及经济环境。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应形成书面资料,自开展调查之日
4、起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并将调查材料归档。第十条 调查人应恪守“独立调查”原则:(一)按照制度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得按照他人倾向性意见进行授信调查;(二)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信息对调查要素进行核实、辅证,但不能依赖外部信息;(三)不论是单一授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还是银团贷款,都须按照独立调查原则,对客户分别进行独立调查。第十一条 调查人必须遵守“客观全面”的要求:(一)调查人应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客观充分揭示其各类风险;(二)对客户重要信息、关键信息,调查人需逐一进行审慎调查和核实,并客观评价授信的风险程度;(三)授信调查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其调查过程和结果
5、。第十二条 对利用职权授意、诱使等手段干扰尽职调查的情况,调查人须保留相关证据或记录,作为其尽职免责的依据。第三章 授信调查程序和内容第一节 授信调查资料的收集第十三条 调查人必须搜集授信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建立授信申请人档案。授信调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一授信调查资料清单:(一)授信申请人的基本资料:此类资料必须在授信申请时全部提交,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税务登记证明、合同或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名单等企业基础信息;对于项目贷款,还须有相关合法、有效的核准文件或
6、批准文件;(二)风险缓释资料:此类资料必须在授信调查阶段完成前提供,包括法人保证、自然人保证、抵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方式的基本资料;(三)具体授信产品相关资料:对于在授信申请时就已明确资金用途的情况,还需就申请的授信品种提供具体授信业务资料,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申请过程必备的业务申请书、业务支持性证明等;此外,无法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授信对象,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其他辅助材料,如生产型企业提供近年水电费单据等生产消耗费用资料,贸易型企业提供银行流水等,作为反映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的间接证明。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依据此列表整理授信材料,并根据收集的情况填写
7、材料清单,作为调查报告附件一起提交审查;对于清单上缺失的材料,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在材料清单上注明缺失原因。各授信审查、审批岗也应根据此列表检查授信材料是否有遗漏,材料是否符合收集标准。第十四条 对集团公司进行授信时,还必须搜集、分析其核心附属机构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拟提供授信的分支机构;(二)总资产与集团合并总资产占比大于40%的分支机构;(三)主营收入与集团主营收入占比大于40%的分支机构;(四)集团核心产品、主导产品的主要生产和销售机构。同时须查询以上机构贷款卡信息。第十五条 调查人必须对授信申请人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和确认
8、。第十六条 必要时,调查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作为授信申请人资料的补充,以验证授信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第二节 授信申请人基本信息调查与分析第十七条 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调查:(一)关注个人身份证件有无过期;(二)关注个人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证件有无伪造;(三)关注申请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四)首次非自然人授信客户公司章程工商局调阅;(五)关注各类签章及决议的有效性。第十八条 授信申请人关联关系调查:(一)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授信申请人的资本投入情况、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分析授信申请人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背景,并按照
9、集团客户管理要求罗列其关联人,构建其集团家谱;(二)调查授信申请人的主要原料供应和销售对象,列出占比前510位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对象,分析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和持续性。第十九条 授信申请人公司治理调查:(一)查看监管机关(如证监会等)的法律法规及授信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分析授信申请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限,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评价其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合规、健全、有效; (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及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第二十条 组织形式调查。查验授信申请人的组织形式是否发生变化(
10、或可能发生变化),了解并评价现时其经营的独立性、稳定性,分析其企业组织结构的变迁可能会对授信构成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内部查询环节和外部评价调查:(一)内部查询环节,主要指征信系统查询和结算账户查询:1.征信系统查询应注意的事项:(1)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必须打印;(2)关注征信系统记载的授信总额、到期日、欠息欠本历史记录等有关数据记载及有效性;2.结算账户查询应注意的事项:(1)关注授信申请人申请额度、存款账户的现金流与从事行业、生产经营规模是否相匹配;(2)及时与前台临柜员工沟通,了解在柜面办理业务人员的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3)历史授信的还本(票据兑付)、还息记录情况;(二)外部评级调查:1.
11、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过往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记录,分析与判断授信申请人的管理层素质和经验;2.通过公开信息或者实地访谈,了解授信申请人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海关等政府管理部门谴责、通报、处罚的情况,判断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水平。第三节 授信申请人经营情况调查与分析第二十二条 授信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行业风险和授信申请人经营风险两个方面。第二十三条 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国家产业政策及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授信申请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结构基本特点,分
12、析其竞争状态、行业的赢利性和稳定性等;(二)授信申请人所处行业的业务内容,特别是行业规则;(三)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内外部因素。调查行业的发展和利润趋势,包括市场需求变化、技术替代趋势等。比较授信申请人所在行业的经济周期,比较分析授信申请人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其经营战略的合理性,并预测企业发展前景。第二十四条 授信申请人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调查授信申请人在行业的地位、优越性和竞争力:(一)通过调查授信申请人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多样化程度及经营策略等,评价授信申请人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是否合理;(二)通过与同行业平均或先进指标的比较,评价授信申请人核
13、心竞争力:1.原材料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与同行业比较;2.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价格与同行业比较;3.进货条件和销售条件与同行业比较;4.制造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与同行业比较;5.主导产品的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原材料的易获得性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与同行业比较;6.经营组织、内部资源及财务状况与同行业比较。第四节 授信申请人财务信息分析第二十五条 对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调查人必须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其他授信申请人,调查人尽可能地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半年报。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需关注审计意见的类型,了解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审计师的品行和信誉,必要时
14、与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核实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必须认真完整阅读审计意见、审计报表及其附注等,重点审阅审计报告是否为有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判断审计报告的可信度。第二十八条 对授信申请人重大的资产(如库存),必须在阅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实。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审慎性调整:(一)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衔接,不对应衔接的,要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二)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金额与财务费用、长短
15、期投资与投资收益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三)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可能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四)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第三十条 经济实力分析。通过比较授信申请人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第三十一条 经营能力分析。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授信申请人的盈利水平、盈利稳定性和持
16、久性作出分析和判断。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第三十二条 负债结构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公司负债总量和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第三十三条 变现能力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授信申请人偿债压力大小及短期偿债能力强弱。第三十四条 现金流量分析。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授信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授信申请人的还款资
17、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负债结构、变现能力和现金流量的分析,综合评价授信申请人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授信能力。第五节 授信用途、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第三十六条 用途的合法合规性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授信申请人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授信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理。第三十七条 还款来源调查:(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授信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调查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授信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
18、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授信申请人还款计划的合理性;(二)对于续贷户,必须调查前一笔授信还款资金来源。打印授信申请人银行结算清单作为上报审批要件,以分析其还款资金的真实来源。第六节 担保调查与分析第三十八条 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调查与分析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市场价值及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第三十九条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客户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以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担保人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的,还
19、需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还需符合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第四十条 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分析方法进行,除了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必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所提供的保证金额。第四十一条 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的权属、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占有控制情况及其变现性。对抵质押品的价值有异议的,或涉及异地授信企业大额抵质押担保的,可引入经总/分行准入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并作为参考。(一)调查抵质押物是否为担保人真实所有,是否存在共有人,了解其取得方式、对价支付情况
20、及共有情况;(二)调查抵质押物是否可以用于担保,以及作为银行授信抵质押的有效意义;(三)调查抵质押品的价值,现场察看抵质押品状况,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调查其中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及其具体金额; (四)调查抵质押物的现时占有情况,分析其变现的可能性或者变现的限制条件;(五)如果抵押物为房地产的,必须调查抵押时是否存在租赁,如有,需要审查租赁合同,了解其租赁条款是否会对抵押权益构成影响。第四十二条 对于目前我行接受的抵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抵押、汽车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矿山开采权抵押、林权抵押与船舶抵押等;可接受的质押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存货质押、机器设备质押、存单质押、股权质押、债券质押、
21、保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具体抵质押物准入标准参照银行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担保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担保人担保意愿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考察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知道款项的真实用途(特别是续贷户)、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授信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对担保人是授信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或是与授信申请人之间存在较多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司,侧重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第四十四条 对于自然人提供保证的,需要着重调查保证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对被担保人的制约力、个人信用状况、个人主要财产等。第七节 信用评级第四十五条 调查人作为客
22、户信用评级发起岗责任人,需严格执行总行有关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第四十六条 调查人负责收集评级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和评级信息输入的准确性。第四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等级调整的客户,必须有真实充足的调整理由,调查人对调级建议及其理由的合理性负责。第四十八条 调查人必须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客户的信用等级。第八节 授信调查报告第四十九条 在充分的调查分析之后,对500万以上授信业务和初涉行业授信业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需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撰写书面的授信调查报告:(一)如实反映尽职调查过程,不得随意采用未经调查核实的信息和资料;(二)客观全面描述客户及业务的相关信息
23、,揭示调查结果,禁止对报告进行粉饰包装;(三)内容详实、论据充分、逻辑合理、观点鲜明;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总量分析、又有明细分析。第五十条 授信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授信对象基本要素、产权变化情况、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组成、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人员、其他重大事项等;(二)经营情况分析,包括授信对象的主导产品、近三年经营业绩、主要技术与工艺情况、经营模式、在建或拟建项目情况等;(三)行业与政策分析,包括最近行业发展情况、产业政策、我行相关信贷政策等;(四)授信申请人财务情况分析,包括近三年报表审计情况、财务报表衔接、重要优惠政策、财务报
24、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等;(五)比较分析,包括与行业领先者比较、与区域市场主要竞争者比较等;(六)授信申请人与银行合作情况,包括历史和目前授信情况、贷款卡查询情况、现有各家银行借款分布情况、各金融机构对该企业的支持态度和企业的再融资能力;(七)或有负债情况,包括授信申请人现有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担保政策、对外担保的合法合规性、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资产及占比情况、或有负债转为现实负债的演变记录等;(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包括申请授信用途、流动资金需求测算、还款来源分析等;(九)担保分析,包括担保公司、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还款能力分析、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率及变现能力分析等;(十)授信风险分析及防
25、范措施,包括行业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管理风险、挪用或关联交易风险、还款来源风险、担保抵押风险、或有负债风险、集团客户风险等相关风险的分析结果及防范手段;(十一)其他补充说明;(十二)调查结论:明确提出是否同意授信,以及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十三)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注:各类调查报告的基本格式可参照附件二-六。第九节 其他第五十一条 低风险业务,侧重于对客户合法性、融资用途及贸易背景、质押物权属、出质人担保意愿及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对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第五十二条 对于首贷户,必须按照本
26、办法要求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对于续贷户,侧重于客户近期经营及财务变动情况和融资用途的调查与分析。第五十三条 对回购型金融资产受让业务(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资产受让业务),调查人应在核实转让人在我行的有效授信额度及占用情况后,重点对转让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银监会评级、信用记录、融资资金用途等进行评估。第五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授信(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除按照前述调查要点进行尽职调查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评估。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其准入须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授信政策指引相关规定要求。除按照前述调查要点对客户及担保进行尽职调查外,还应该根据房地产
27、项目的特性,着重对开发项目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五十六条 对于中小企业授信,除调查分析其财务信息外,重点收集和分析与企业、企业主有关的信用和现金流量密切相关的软信息。第五十七条 调查报告形成后,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提交审查人员审查,同时还应将申报授信的相关信息按要求输入到信贷管理系统,完成电子报批流程。第四章 授信调查尽职要求及免责第五十八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如未按照上述程序或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造成授信风险的,将按照我行授信工作人员轻微违规处理办法及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问责及处罚。第五十九条 对已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或者虽未能完全按程序规定进行尽职调查,但采取了足够且有效的替代措施的,可以根据尽职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和维护。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之前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授信调查资料清单;2、银行一般企业统一授信调查报告;3、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调查报告;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融资授信调查报告;5、银行中小微型企业授信调查报告; 6、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调查报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