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上交与集中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整体资金优势,统筹调配全公司存量资金,减少资金的沉淀与分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财力集中、财权集中、核算集中的“三集中”资金管理体系,依据局二级施工单位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集中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第三条 公司对各项目资金的上交与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确保上交,适度集中”,即各项目在确保将管理费、利润、折旧和利息等定额资金正常上交公司后,还应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向公司适度集中,公司对集中到的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向局再集中。第四条 公司对各项目暂时闲置资
2、金的集中管理,遵循诚信原则,并将项目被集中的闲置资金存取业务与借款和其他往来业务分离,保证其对被集中资金的正常存取。通常情况下,项目集中到公司的每笔暂时闲置资金至少存放10天以上,并应尽可能在每月下旬向公司集中。公司简化项目对闲置资金的支取手续,通常情况下由项目财务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办理。各项目在对暂时闲置的资金的集中前后应充分做好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得因集中而影响项目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考评的内容第五条 公司对各项目定额资金的上交考核与暂时闲置资金的集中管理考评相分离。各项目定额资金的上交采用年初统一核定,月度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公司于每年年初统一核定上交基数,
3、经核定的上交基数作为项目月度和年度的考核依据,各项目定额资金的上交考核比率均为100%,每月通报一次,一次未完成比率的,扣减年度考核总分值的10%,并依此类推,直至扣完为止。提前上交公司定额资金的,可在以后连续月份的应上交基数中抵减。对年度定额资金的上交比率完成较好的项目,按局二级施工单位资金管理办法另行给予奖励。第六条 公司对项目暂时闲置资金的集中管理每年进行考评,考评方法采用量化指标,包括资金集中比率、利息收入比率和资金占用额度变动比率等三个指标。其中资金集中比率的权重为50%,利息收入比率的权重为25%,资金占用额度变动比率的权重为25%。第七条 资金集中比率:指各项目本月(年)集中到公
4、司的货币资金占其本月(年)货币资金流入总额的比率,分月度资金集中比率和年度资金集中比率进行考评。计算公式:月度资金集中比率=本月集中到公司的货币资金/本月货币资金流入总额年度资金集中比率=本年集中到公司的货币资金/本年货币资金流入总额指标说明:1. 本月(年)集中到公司的货币资金不包括项目上交的定额资金;2. 月度资金集中比率每月考核通报一次,一次未完成的,扣减年度资金集中比率得分的10%,并依此类推,直至扣完为止;提前向公司集中的资金可在以后连续月份的应集中资金额度中抵减。第八条 利息收入比率:指各项目集中到公司的货币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本项目利息总收入的比率,分季度利息收入比率和年度利息
5、收入比率进行考评。计算公式:季度(年度)利息收入比率=季度(年度)集中到公司的货币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季度(年度)利息总收入指标说明:1. 季度(年度)集中到公司的货币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务科每季度计算一次列各项目,不包括项目上交的定额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2. 季度(年度)利息总收入是指季度(年度)内,各项目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总收入。3、季度利息收入比率每季通报一次。第九条 资金占用额度变动比率:指各项目季(年)末资金占用额度与年初资金占用额度的比率,分季度资金占用额度变动比率和年度资金占用额度变动比率进行考评。计算公式:季度(年度)资金占用额度变动比率=季度(年度)末资金占用额度/年初
6、资金占用额度指标说明:1、季度(年度)末资金占用额度指季度(年度)末各项目实际占用公司往来款的总和。2、年初资金占用额度指年初各项目实际占用公司往来款的总和。3、季度资金占用额度变动比率每季通报一次。当每季末比率大于1时,扣减年度资金占用额度变动比率得分的25%,并依此类推,直至扣完为止。当每季末比率小于1时,不扣分。第三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第十条 资金上交与集中管理考评由公司财务科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值将在年初各单位经营责任书中下达(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完成局指标情况进行调整),考评结果将纳入各项目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一条 资金集中管理考核的三个量化指标根据年度分值、指标权重、完成比率和月度(季度)扣分情况进行评价打分。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科在季报和年报完成后,将依据财务报表数据计算资金管理考核指标,并对需要进行调整的因素会同相关部门会审,然后组织综合考评。经公司领导审定后,将向各项目通报考评结果。对年度资金集中比率完成较好的项目,按局二级施工单位资金管理办法另行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各项目不得采用非正常业务处理方式影响考评公正,一经发现,除予以纠正外,将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一次性扣减20分。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