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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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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xx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识别小企业客户的资信状况,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保证本行的小企业授信资产质量,根据《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用等级是指本行采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和程序,对小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履行其授信事项相关承诺的总体能力及违约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后确定的相应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办理授信业务或为本行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小企业。其中,个人经营者不需确定信用等级。 第四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的确定是本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客户准入、授信审批、信贷授权、产品定价、经济资本分配和绩效考核等经营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第五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的确定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现场调查,注重收集小企业的非财务信息。 第二章 信用等级设置与评定 第六条 本行的小企业信用等级共设置10档,分别为:aaa级、aaa-级、aa+级、aa级、aa-级、a+级、a级、a-级、b级、c级,风险逐级递增。 第七条 各小企业信用等级的主要特征如下: 小企业 信用等级 总体评价 主要特征 aaa、aaa-级 优良 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良好,管理水平高,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强,信誉状况好,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很高价值。 aa+、aa、aa- 次优 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有较充足经营性现金流量,偿债能力较强,信誉状况较好,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较高价值。 a+、a级 一般 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经营性现金流量一般,偿债能力一般,信誉状况一般,对本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 a-级 劣质 市场竞争力较差,发展前景较差,管理水平较差,现金流量状况紧张,偿债能力较差,客户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具有比较明显的风险。 b级 劣质 市场竞争力、财务效益状况、管理水平差,偿债能力弱,风险较大。 c级 劣质 市场竞争力、财务效益状况、管理水平很差,偿债能力很弱,风险很大。 第八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的确定方式主要包括“流程评定”和“直接认定”两种;其中,“流程评定”采用“指标评分”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分指标主要分为生产型、商贸型和其他型三大类,其中每一类指标均包括经营者素质、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信用、保障能力、发展前景等五项内容。具体的指标和评分要求详见1-1至1-3。 第十条 上述三类评分指标中,生产型主要适用于工业、建筑业的小企业客户,商贸型主要适用于批发业、零售业的小企业客户,其他型主要适用于不属于上述行业的其他小企业客户。 对于跨行业经营的小企业,应按其营业收入的行业结构选择相应类型的评分指标。其中,单一行业营业收入占比达到50%的,选择该行业对应的评分指标类型进行信用评级;单一行业营业收入占比均未达50%的,选择其他型评分指标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的指标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分结果与信用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总分值 对应信用等级 90分(含)以上 aaa级 85(含)—90分 aaa-级 80(含)—85分 aa+级 75(含)—80分 aa级 70(含)—75分 aa-级 65(含)—70分 a+级 60(含)—65分 a级 50(含)—60分 a-级 40(含)—50分 b级 40分以下 c级 第十二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的综合评价,是指在指标评分完成后,综合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调查、审查意见(或相关授信业务小企业保证人部分的调查、审查意见)以及信用等级的特征描述,对指标评分结果对应信用等级进行的评价和确认。 如指标评分结果对应的信用等级与调查、审查意见或信用等级特征描述有明显差距,可酌情上调或下调1至2个等级。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的小企业,专营机构既可按流程评定的方式确定其信用等级,也可直接认定其相应的信用等级: (一)仅办理低(次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小企业,信用等级可直接认定为aa+级。 (二)仅办理强担保项下授信业务,或办理组合担保方式项下授信业务、但强担保比重占70%(含)以上的微型企业,信用等级可直接认定为aa级;其他微型企业,信用等级可直接认定为a级。 (三)仅办理强担保项下授信业务的小型企业,信用等级可直接认定为aa-级;其他小型企业中,如企业成立或实际经营时间未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a级。 第十四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的直接认定纳入小企业统一授信方案的合规性审查,自统一授信方案审批通过之日起自动生效,无须按权限专门审定。 第十五条 在其他担保方式的基础上追加小企业保证作为辅助担保的,可不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至小企业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业务的最后一个到期日为止。期间如计划调整统一授信、且调整日距信用等级生效日超过一年的,须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当小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须对其信用等级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欠息在10天(含)以上的,其信用等级须调降至a级(含)以下; (二)出现次级类授信资产的,其信用等级须调降至a-级(含)以下; (三)出现可疑类或损失类授信资产的,其信用等级须调降至c级; (四)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人民银行征信信息达到本行不良信用记录标准的,其信用等级须调降至a-级(含)以下。 第三章 信用等级确定人员与职责 第十八条 小企业信用等级确定纳入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其经办人员主要包括主办调查人、风险经理、审查人员和有权审定人。其中,主办调查人、风险经理和审查人员与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相关人员一致,有权审定人为取得相关授权的风险监控官或风险监控主管。 第十九条 主办调查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授信调查环节,搜集、核实、整理信用等级确定的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要求同“授信资料清单”)。 (二)在授信分析与申报环节,根据基础数据、基础资料以及评分要求进行指标评分,并根据授信调查意见和信用等级特征描述进行综合评价;或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关小企业的信用等级。 (三)在授信分析与申报环节,在授信申报材料中提出信用等级初评意见或直接认定意见,经风险经理审核后提交审查人员审查(风险经理非审查人员兼任时);或直接提交审查人员审查(风险经理由审查人员兼任时)。对所在行未设置审查人员的,经风险经理审核后,提交所在行主要负责人签报上级行审查。 第二十条 风险经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授信调查环节,指导和监督主办调查人搜集、核实、整理信用等级确定的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并对上述数据、资料进行核查。 (二)在授信分析与申报环节,根据基础数据、基础资料以及评分要求对主办调查人的指标评分结果进行审核,根据授信核查意见和信用等级特征描述对主办调查人的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或对主办调查人的直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风险经理非审查人员兼任时)。 (三)对认为存在重大疑点、无法合理确定信用等级的,及时与主办调查人进行沟通;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的,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说明相关问题后提交审查人员审查(风险经理非审查人员兼任时)。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授信审查环节,根据基础数据、基础资料以及评分要求对指标评分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授信审查意见和信用等级特征描述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查;或对主办调查人的直接认定结果进行审查。 (二)审查同意后提交所在行有权审定人审定(按规定直接认定信用等级的除外);如所在行不具备相关信用等级的审定权限,提交所在行主要负责人签报上级行审定。 (三)对认为存在重大疑点、无法合理确定信用等级的,及时与主办调查人进行沟通;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的,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说明相关问题后提交有权审定人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有权审定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定小企业的信用等级。 (二)认为存在重大疑点、无法合理确定信用等级的,及时与审查人员、主办调查人进行沟通;沟通后仍无法确定信用等级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分支机构的小企业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无上述部门的支行由风险管理部门)应对信用等级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具体的检查频率和检查面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的检查重点主要包括:经办人员的指标评分是否依据本行规定的方法、综合评价后对信用等级的调整是否符合本行规定的幅度、信用等级直接认定是否符合本行规定的条件、信用等级审定是否符合本行的相关授权等。 第二十五条 检查中如发现经办人员随意更改原始数据和评级结果、导致信用等级严重失实等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降低相关机构的信用等级审定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本行确定的小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不作为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资信证明的依据,未经总行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非专营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确定(不含直接认定)和管理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但确定信用等级时须执行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评分指标、直接认定标准等指标实行参数动态化管理,由总行根据管理需要适时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1.xx银行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分表(xx年版) -生产型 1-2.xx银行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分表(xx年版) -商贸型 1-3.xx银行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分表(xx年版) -其他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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