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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案件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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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案件管理办法xx总发xx260号,xx年11月26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随着我行营业网点的增加,经营区域在不断扩大。为加强全行不良贷款的管理,规范不良贷款在诉讼、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根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明确职责,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各分支行(部)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生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须通过法律途径收回的贷款。第三条特殊资产管理部根据总行授权,为全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统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市区各支行发生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统一办理,统一出具工作手续,统一对外协调工作职责;指导、督查市区外各分支行发生的

2、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进展,落实工作职责。负责全行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管理、指导和督查,帮助各分支行诉讼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市区各支行是指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xx高新区、袍江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的支行。市区各支行(部)需配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诉讼管理员。市区外各分支行是指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及异地的分支行。市区外各分支行需配一名专职的诉讼管理员。柯桥区、上虞区的支行参照市区外各分支行执行。第四条授信管理部是全行不良贷款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市区各支行(部)申报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进行诉前情况核查及是否提起诉讼进行审查。市区外各分支行不良贷款诉讼案件按金额大小逐级报批,经批准后各分支行(部)向

3、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 市区各支行(部)和经管客户经理作为不良贷款的承办管理行(部)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诉企业的情况应提供真实、完整、全面的材料,并在诉讼、审理、执行过程中全程参与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市区外各分支行不良贷款诉讼的案件,按金额大小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报备特殊资产管理部登记。特殊资产管理部落实管理人员对市区外各分支行管理不良贷款诉讼的人员进行指导帮助,指导诉状撰写、资产保全申请、怎样提供查封财产明细清单、开庭时须提前准备的证据及有关法规、法律依据、如何申请执行等一系列操作规程。第二章 权限审批第七条 各分支行(部)的不良贷款凡逾期三个月或欠息三个月(含)以上原则上要提起诉讼,不能

4、起诉的应说明理由,并填写不良贷款暂不起诉情况说明书,报备总行授信部。各分支行(部) 的不良贷款提起诉讼时需先填写“贷款起诉申报表”并随同企业贷款档案资料报授信管理部。市区各支行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不良贷款诉讼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金额5000万元以上报请总行行长审批。市区外各支行(包括柯桥、上虞两区)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不良贷款诉讼由各支行行长审批;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不良贷款诉讼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5、)的由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金额5000万元以上报请总行行长审批。市区外各分支行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不良贷款诉讼由各分行行长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不良贷款诉讼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金额5000万元以上报请总行行长审批。各分支行(部)自行审批诉讼的不良贷款需在诉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特殊资产管理部登记备案。第八条市区各支行(部)在申报不良贷款诉讼时,应递交的诉讼资料包括:(一)借款申请书、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提款申请书、贷款人受托支付通知书、产品购

6、销合同、结算业务申请书;(二)股东会同意担保意见书、核保书、保证合同;(三)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人声明、核保书、抵押清单、抵押权证、房产证、土地证、抵押合同;(四)贷款部分还款凭证(如有);(五)利息清单(欠息清单,用公式计算出上次还贷后至诉讼上报之日的利息金额,此后的利率)、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复印套数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数量再加2(分支行需3套)份复印(用于法院和本部审核或诉讼、分支行准备诉状);(六)支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支行(部)负责人身份证;(七)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担保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夫妻的加提供结婚证);上述1

7、-7项材料先提交特殊资产管理部一套,其中6-7项一式二份,用于准备起诉资料所需。提交特殊资产管理部前先送授信管理部审批报备。需财产保全的请注明需财产保全,并单独列财产保全清单一份供法院财产保全时用(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清单)。第九条 市区外各分支行申报不良贷款诉讼案件基本参照上述材料,各地法院另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办理。第十条市区各支行(部)的诉讼案件,特殊资产管理部在接到授信管理部批准的诉讼贷款基本资料后,进行诉前最后审阅,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市区外各分支行的诉讼案件需报特殊资产管理部登记备案,特殊资产管理部联络行人员与各分支行(部)的专管员联系,符合诉讼条件的,做好诉讼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诉讼

8、标准(一)贷款已发生逾期三个月的;(二)贷款尚未逾期,但已有欠息三个月的;(三)贷款虽尚未逾期和欠息,但企业已有诉讼纠纷并有危及我行资金安全,且各分支行(部)提出补救措施经多次协商未果的;(四)因个别借款企业突发原因,或违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约定,对贷款有可能造成风险,各行(部)要求立即诉讼的;(五)经由政府统一协调需要进行诉讼的。 第三章 诉讼管理第十二条经特殊资产管理部审阅接收的案件,市区各支行(部)的案件应立即建立诉讼档案并开始负责对案件的管理,启动诉讼程序,各相关支行(部)协助配合。市区外各分支行的案件,特殊资产管理部在接到各分支行(部)报备登记后,特殊资产管理部立即指定人员登记建档

9、,并与各分支行(部)专管员进行联系,帮助做好诉讼案件的指导、协助、配合工作。对市区外各分支行认为是情况复杂且难控的案子,要求特殊资产管理部参加诉讼的,特殊资产管理部在审理后予以受理。并根据案情提出意见,或由特殊资产管理部派员诉讼或上报分管行长同意后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第十三条各行在不良贷款诉讼过程中,如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以及担保个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案件)由总行统一参加诉讼。第十四条 承办案件人即为受委托人。受委托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和要求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权利,除此之外的其它特殊事项须报经总行分管行长同意后办理。第十五条在诉讼阶段,各分支行(部)对所

10、诉企业或个人的财产有寻找、核实、提供线索义务;对抵押物、保全财产有看管的义务;对已被保全的财产应有监管责任。第十六条诉讼贷款的起诉状、财产保全书等诉讼所需材料由受委托人整理拟稿并经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确认后向管辖法院提出立案申请,递交有关材料。第十七条需财产保全的案件,相关分支行(部)的经管客户经理必须一同参加,协助确认应保全的财产,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无误。如各分支行(部)的经管客户经理所提供的财产权属状况有误,实施保全后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由该经管客户经理所在各分支行(部)承担。第十八条案件开庭日受委托人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并依据授权权限进行陈述、辩论及发表最后意见。第十九条自受委托人收到

11、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起诉讼管理阶段结束。第四章 执行管理第二十条对判决(调解)后未能按期履行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要及时申请执行。市区各支行(部)的案件由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该案诉讼的经管员申请执行,市区外各分支行的案件则由各分支行(部)专职诉讼管理员负责申请,特殊资产管理部管辖人员实行监督、指导,防止申请执行时效过期放弃执行权。第二十一条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执行所需材料由受委托人整理拟稿并经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确认后由各受委托人向管辖法院递交有关材料提出立案申请。第二十二条根据委托人授权和要求,受委托人有提出、变更、撤销执行请求,同意延期执行,进行执行和解,参加听证,代为收取法律文书及

12、代收取执行款、物等权利,除此之外的其它特殊事项须报经总行分管行长同意后办理。第二十三条法院对被执行财产及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时,受委托人应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各分支行(部)有协助、提供信息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对法院无法拍卖、变卖的被执行财产、抵押物,在法院作出裁定后,各分支行(部)负责做好与法院有关手续的衔接和财产交接等工作,待交接完毕接收管理后,统一填写抵押资产移交清单,报经总行分管行长批准移交总行行政管理部管理。第二十五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被诉企业已倒闭,确系无财产可执行时,由各分支行(部)提出书面要求,经特殊资产管理部核实请示总行分管行长同意后向管辖法院提出程序终结申请。第二十六条对不能完

13、全执行却程序终结的案件,各分支行(部)应密切关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并可执行时应及时会同特殊资产管理部申请恢复执行。第二十七条 在诉讼、执行期间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需及时办理案件终结手续。 第五章 费用及其它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行(部)提交的诉讼贷款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过程中,所预缴的各类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由各相关分支行(部)垫付,待结案后由各分支行(部)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行(部)提交的拟诉讼案件如属疑难复杂案件,需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诉讼的,其律师代理费由各相关分支行(部)垫付,待结案后由各分支行(部)进行帐务处理。第三十条 各分支行(

14、部)对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其它的建议或要求的必须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特殊资产管理部提出。第三十一条 诉讼案件结案后,特殊资产管理部及相关分支行(部)应各自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 市区外各分支行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诉案件管理操作办法并报总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特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原xx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执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不良贷款暂不起诉情况说明表 3 附件不良贷款暂不起诉情况说明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分支行(部)名称企业名称担保方式业务种类贷款余额欠息金额贷款形态不良贷款暂不起诉理由:主办人(客户经理)(签名): 年 月 日分支机构审查人认定意见: 审查人(签名):年 月 日分支机构审批人认定意见:(公章) 审批人(签名):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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