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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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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委托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承兑金额的0.5‰收取。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由分行营业部或分行本部集中办理,分行营业部集中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人员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派驻。如分行认为所属个别经营机构情况特殊,不具备集中条件需保留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业务的,可由分行行长负责审批,对其承兑或贴现业务进行转授权,并报总行备案。相关分行必须按照总行关于票据业务的操作规定,制订严密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分行可以及时监控下属机构的操作行为。对于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保管贴现实物票据、银承签发、账务处理、对外查询查复、到期备款、付款、托收等手续,分行运营管理部应按照要求授权支行营业室进行操作。 (三)分行运营管理部在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调拨时,只能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发给有权承兑行。有权承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库管员,只能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发给分行运营管理部派驻(或授权)本网点的负责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人员。 (四)集中(或授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的派驻柜台经理,负责按规定频率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以及票据小组人员保管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印章等进行检查。 (五)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行做“8316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复核”交易时联动打印,无需客户手工填写,不得向客户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客户通过网银客户端打印电子回单功能,打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存根,柜台不提供客户回执联。 (六)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未用退回、日间备款、银承销记、托收、解付、转垫款均由票据业务电子化综合处理平台(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系统”)完成,不需要柜台操作,且柜台无需留存银行承兑汇票底卡联和托收凭证。 (七)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销记前,出票人的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在电子商业汇票销记前,系统自动控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的结算账户不得销户。 (八)纸制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托收、解付状态均由核心系统日终时批量登记电子票据系统。 二、开立保证金账户 对于需要按比例交存保证金作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条件之一的客户,应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前,按照《xxxxxx银行企业保证金存款账户操作规程》中关于企业保证金存款账户的有关规定,在其开户行或承兑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并足额转入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对应8个保证金账户,8个保证金账户分为主保证金和副保证金,主保证金包括1个活期保证金账户和1个定期保证金账户,主保证金主要是用于备款和控制;副保证金账户包括1个活期保证金账户和5个定期保证金账户,副保证金主要是用于控制不参与系统自动备款,在备款成功后系统将会自动解除副保证金账户的相应控制金额;如果需要对副保证金账号解控并用于备款的,柜台人员应凭业务部门出具的“资金解控通知书”或“保证金账户划款(销户)通知书”手工解除控制并备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签发和补足时,不再由客户经理填写“资金控制书”进行手工控制。 一个保证金账户可以支持多张银行承兑汇票,同一个定期保证金账号不得在不同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既作为主保证金账号又作为副保证金账号,一个定期保证金只能对应到期日相同的多张银行承兑汇票;客户保证金账户必须与承兑申请人属于同一客户号下,不允许使用第三方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用金额控制的方式。 同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同时使用保证金和抵质押品,对于使用抵质押品的,在银行承兑汇票备款成功前,该编号项下的抵质押品不得作结清出库。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 (一)对信管系统中电子信息的处理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由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部门在信管系统中录入票据基本信息,并将电子信息传递至核心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在收到相关电子信息时,将进行以下电子信息的校验和相关业务处理: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与到期日期之间是否超过六个月; 2)信管系统录入了保证金账号和比例的,核心系统将在对应账户中控制相应数额的款项,对于账户可用余额不足的,核心系统不接收该笔电子信息,并向信管系统返回错误原因; 3)多张银行承兑汇票共用同一定期保证金账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机构和到期日必须相同,如果不相同核心系统不接收该笔电子信息,并向信管系统返回错误原因; 4)对于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银行承兑汇票电子信息,核心业务系统将在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中登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号、出票申请人客户号、保证金账号/比例、出票金额、签发日期、到期日期、保证金扣款顺序、抵质押物编号在内的各项业务信息,同时,将该条记录的状态置为“9-信管发起”。 特别提示: 1、对于核心业务系统收到的承兑汇票签发交易,在交易复核前,如信管系统需修改相关信息,需由CECM系统首先调用“9008抹账”交易进行前台抹账,在修改后重新发起“8330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交易。 2、在核心业务系统复核成功后,信管系统仍然可以发起修改,但修改的要素限于:保证金的账号、保证金比例以及扣款顺序。 3、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控制、解控以及比例调整,原则上应由信管系统发起,柜台人员不得随意通过核心交易进行任何与保证金控制有关的操作。同时,如果保证金账户存在多余款项(账户实际余额大于控制金额的情况),需要转回客户账户的,也需由审批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部门按《xxxxxx银行企业保证金存款账户操作规程》的规定,出具《保证金账户划款(销户)通知书》,柜台人员方可凭以办理款项划转。 (二)出票承兑流程 1、在柜台签发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1)审查依据 ①CECM系统发来的电子信息; ②放款审核中心出具的《信贷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以下简称“承兑协议”)。 (2)柜台人员应审核: ①银行承兑协议书、信贷业务通知书、CECM系统的电子信息中的各项信息是否均相符;银行承兑协议书、信贷业务通知书中的内容有无变更或涂改; ②银行承兑协议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 ③银行承兑协议书中所加盖的承兑申请人印章是否经过开户行柜台人员的双人验印并签章证明,同时注明“签章核对相符”字样;如果承兑申请人账户为通兑账户,承兑银行柜台人员也可按验印的有关规定,直接使用验印系统对承兑协议书中的印鉴进行核验。 ④银行承兑协议书中是否由客户经理注明“已见证面签”字样并双人签名。 (3)业务处理 审核完毕后,柜台人员根据《信贷业务通知书》和承兑协议编号,调用“8316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复核”交易出票。该交易联动完成以下功能: ①自动检查出票申请人的账号对应的客户号与信管系统电子信息中所包含的客户号是否相同; ②自动检查该出票申请人账号是否已存在对应的3184(0153)科目账号,如没有对应账户,自动在系统中为该客户开立相应的账号; ④登记簿处理:核心系统自动在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中补足包括出票申请人账号、收款人账号、户名、收款人开户行、承兑日期等在内的业务信息,将登记簿中银行承兑汇票的状态改为“1-签发”,自动将凭证状态置为“已使用”,同时销记柜员尾箱中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付:4105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承兑汇票 ⑤扣收手续费:由承兑行按照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金额,填制“收费单”(可不加盖企业预留印鉴),用“9569统一收费”交易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标准向客户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 扣收风险敞口承诺费(如有):承兑行柜台人员凭业务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用“9569统一收费”交易扣收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敞口承诺费。 复核通过后,系统提示打印,柜员应按系统提示打印银行承兑汇票(系统自动设置打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信息中“付款行名称”为有权承兑行)。票据小组人员应检查打印的银行承兑汇票与承兑协议中的相关要素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一式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备注”栏手工套写签名。 特别说明:对同一出票人同时签发多张金额不等,出票人和收款人名称相同的票据应引起高度警惕。对于“大票拖带小票”(大票金额超过100万元、小票金额低于1万元)的承兑业务,应由申请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详细书面说明,并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调查审批,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办理。柜台在办理“大票拖带小票”票据时,大票与小票使用的票据号码至少应有三个以上的数字不相同。 (4)票据交付 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和第二联交承兑协议中明确的经办人,同时要求经办人在柜台留存的承兑协议的“承兑情况清单”上签收并注明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二联加盖客户预留银行印鉴。 票据专柜人员收到客户交回的已加盖客户预留印鉴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二联时,应审核该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一致,收回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二联与留存的第三联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审查三联凭证套写的经办人的手签字是否一致等。同时,票据专柜人员还应按照《身份识别操作指引》的规定,对经办人的人证一致性、证件有效性和证件真伪进行审核,使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联网核查经办人的身份证信息并打印核实行,同时留存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票据专柜人员对上述内容核对无误后,由汇票专用章的保管人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上盖章,并加盖经授权的经办人名章。再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交予经办人,并由经办人签收;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由票据专柜人员专人专夹妥善保管;承兑协议和《信贷业务通知书》一并由专人负责专夹保管(按年装订);打印交易核实行的内部通用凭证作为当日传票。 票据专柜人员应每日核查专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存根联的保管时间是否有超过三个工作日的情况,如有,应及时通知分行业务经办人员联系客户催办本业务。 上门服务人员代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业务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客户经理需双人将《信贷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书一并交票据专柜人员。专柜人员应首先审查该户是否签有银行上门服务协议(经分行公司部批准的)、客户经理是否双人前来办理、是否有上门服务许可证(与专柜留存复印件核对办理资格)、是否有经过分行审批同意的《xxxxxx银行公司业务上门服务申报审批表》,审核无误后按客户到票据专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流程审查其提交的业务资料并出票。 完成出票环节后留存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联专夹保管,将第一联和第二联一并当面交客户经理,并填写“xxxxxx银行上门取单(送单)专用登记簿”,由客户经理双人签字确认。客户经理应双人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和第二联送交承兑申请人处,该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和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后,再由客户经理双人将票据送回票据专柜(客户经理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与承兑申请人的交接工作)。 票据专柜人员收到客户经理双人送回的已加盖预留印鉴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再次核对客户经理身份,并审查以下内容: ①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和第二联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②送回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和第二联与专柜留存专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联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审查前后三联套写的经办人的手签字是否一致。 票据专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在“xxxxxx银行上门取单(送单)专用登记簿”上签章交接,由汇票专用章的保管人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上签章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当面交予客户经理双人,并由客户经理双人在“xxxxxx银行上门取单(送单)专登记簿”中签收,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由票据专柜柜员专夹妥善保管。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由客户在网银端录入票据信息,由CECM系统发起电子信息,电子票据系统联动核心系统“8316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复核”交易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并建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无需柜台人员操作;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客户可通过网银客户端打印电子回单,柜台不提供客户回执联; (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手续费由电子票据系统联动扣收,回单由柜台人员次日通过“0051报表打印”交易批量打印给客户; (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风险敞口承诺费按照规定标准计收,柜台人员应凭业务部门根据协议出具的收费通知扣收敞口承诺费; (5)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属性为“21”(承兑业务编号第7、8位); (6)电子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电子票据号码”由3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为5个部分,具体组成规则为:票据种类标识(1位)+支付系统行号(12位)+出票信息登记日期(8位)+当天流水号(8位)+校验码(1位),其中:①票据种类标识为两种:1为银行承兑汇票,2为商业承兑汇票;②支付系统行号为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③出票信息登记日期是票据信息成功登记到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工作日;④当天流水号为ECDS系统当天唯一的流水号;⑤校验码为ECDS系统自动生成,用于防止录入错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中登记为14位(凭证种类“257”、号码为“257+99+九位顺序号),对应的30位票号在电子票据系统中登记。 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时,由电子票据系统向人行ECDS系统提交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报文。 四、差错修改 (一)纸质票据 1、信管系统发起信息有误 出票后,如发现信管系统发起信息有误的,必须收回已签发票据所有联次,调用“9038抹账”交易,同时通知放款审核中心进行相应处理,重新出票。 抹账后,打印有核实行内容的内部通用凭证作为当日传票,收回的一式三联银行承兑汇票一起剪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为传票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抹账后票据凭证的状态不再恢复,仍为“已使用”。 2、柜台录入信息有误或打印失败 出票后,如发现柜台录入信息有误或打印失败的,必须收回已签发票据所有联次,调用“8328银行承兑汇票修改”交易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仅限于:收款人账号、户名、收款人开户行信息、承兑日期以及票据凭证号码、协议编号,其他事项不得更改。票据凭证号码变更后,原凭证的状态不再恢复,仍为“已使用”。录入信息修改后,打印有核实行内容的内部通用凭证作为当日传票,收回的一式三联银承汇票一起剪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为传票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柜台经理在对上述差错修改时的异常交易进行授权时,应特别注意审查作废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是否均已加盖“作废”戳记并剪角。 (二)电子票据 对于电子票据,在收款人回复提示收票申请前,可以对票据状态处于“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作未用退回处理。 五、未用退回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未用退回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自承兑之日始至结清前,对其理由正当的未背书转让汇票,且符合未用退回条件的,系统支持未用退回。办理未用退回时,客户应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和加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客户账号、户名、出票日期、到期日期、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金额以及退回事由,并注明“此票据未交付收款人,因退票而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字样,加盖申请人银行预留印鉴及公章。客户经理审查客户注销原因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后,交票据专柜人员进行审核。票据专柜人员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及申请书上的印鉴相符后,调用“8318银行承兑汇票未用退回”交易办理未用退回,系统自动进行如下处理: 1、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未备款时的处理:解除对相应金额保证金的控制,解除抵质押物与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关联关系; 会计分录: 借:3384 (453-1) 应付银行承兑汇票款 贷:3184 (153-*)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款 2、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已备款时的处理:将已备款金额从“541-1企业临时存款”账户中转出,转入出票申请人结算账户(票面记载的出票人账号); 会计分录: 借:3384 (453-1) 应付银行承兑汇票款 贷:3184 (153-*)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款 借:3457 (541-1) 企业临时存款 ——承兑行 贷:出票人账户 ——开户行 (跨机构产生的过渡分录略,下同) 3、登记簿处理: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中该笔记录的状态变更为“3-未用退回”。 收回的一式三联银承汇票一起剪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为传票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未用退回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未用退回由出票人在网银端发起未用退回申请,电子票据系统自动完成票据的未用退回,并联动解除客户相应金额保证金的控制,无需柜台人员进行操作。 六、 银行承兑汇票备款 银行承兑汇票备款指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出票申请人收取票款的处理,即:从客户账户扣划款项,贷记“541-1企业临时存款”账户的处理。对于已超过付款日期但仍未收到托收凭证和承兑汇票的,款项应继续存放在备款账户中,票据小组人员应关注未解付票据的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的备款由三部分组成,任何一步成功,备款即告成功。每日日终应确保当日所有到期票据均已备款。 首先,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当日日初(如到期当日为节假日,顺延至到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系统进行一次批量自动备款(日初备款),备款成功的,登记簿中该笔记录的状态自动置为“2-到期收款”,备款不成功的,生成备款失败清单,同时在出票申请人结算账户中进行余额控制。 其次,对于日初备款失败,但已经收到或在日间业务处理过程中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票据时,核心业务系统柜员可以调用“8329银行承兑汇票备款”交易进行日间备款。 最后,如果当日营业终了前,仍未进行备款的,系统在日终处理时,将进行第二次批量备款(日终备款),若备款不成功,则生成银行承兑汇票备款转垫款清单。 以下部分为备款交易的自动处理流程和规则(仅作了解): **日间和日终批量备款(只有2个主保证金账户参加备款,其余6个副保证金账户不参与系统自动备款) (一)先保证金后结算户备款说明 1、 只有一个活期保证金账户(不销户) 1) 保证金解控,解控金额为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控制金额; 2) 如果结算账户有基于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控制的,解除该金额控制(日初备款时控制的); 3) 在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如果余额足够,不再进行其他处理; 4) 在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如果可用余额不足,不足部分扣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用余额足够,不再进行其他处理; 5) 在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如果可用余额不足,不足部分扣结算账户,结算账户的可用余额仍然不足以支付时,不足部分转垫款。 2、 只有一个定期保证金账户(销户) 1)如果同一定期保证金账户对应多笔银行承兑汇票的,只支持同时备款; 2)备款时,首先将保证金账户结息; 3)保证金账户控制金额全额解控,如果结算账户有基于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控制(日初备款)的,解除该金额控制; 4)如果保证金账户余额大于所有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将保证金多余的金额转入结算账户,并将保证金账户销户; 5)从保证金账户扣款,如果余额不足,保证金账户销户,同时,不足部分从结算账户扣款,如果仍不足以支付,不足部分转垫款。 3、 对应有一个活期保证金账户和一个定期保证金账户 1)备款顺序的原则为先定期保证金再活期保证金; 2)备款时,首先将定期保证金账户结息; 3)定期保证金账户和活期保证金账户控制金额全额解控,若结算账户有基于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控制(日初备款)的,解除该金额控制; 4)从定期保证金账户扣款,如果余额不足,保证金账户销户,同时,不足部分从活期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扣款,如果仍不足以支付,不足部分转垫款。 (二)先结算户后保证金扣款说明 1、只有一个活期保证金账户 1) 保证金解控,解控金额为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控制金额; 2) 如果结算账户有基于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控制的,解除该金额控制; 3) 在结算账户中扣款,如果余额足够,不再进行其他处理; 4)在结算账户中扣款,如果余额不足,不足部分扣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足够,不再进行其他处理; 5)在结算账户中扣款,如果余额不足,不足部分扣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可用余额仍然不足以支付时,不足部分转垫款。 2、只有一个定期保证金账户 1)如果结算账户有基于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控制的,解除该金额控制; 2)在结算账户中扣款,如果可用余额足够,定期保证金账户解除相应控制金额,不再进行其他处理; 3)在结算账户中扣款,如果可用余额不足,按先保证金后结算户定期保证金备款顺序备款,不足部分转垫款。 3、对应有一个活期保证金账户和一个定期保证金账户 1)保证金解控,解控金额为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控制金额; 2)如果结算账户有基于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控制的,解除该金额控制; 3)在结算账户中扣款,如果余额足够,不再进行其他处理; 4)在结算账户中扣款,如果余额不足,不足部分再扣活期保证金账户,仍然不足以支付时按先保证金后结算户备款顺序备款,不足部分转垫款。 **日初批量备款 日初备款的方法和顺序与日间、日终批量备款基本相同,但有两种情况不同: 1、需要转垫款的,按备款失败处理,在结算账户中将没有保证金部分的金额进行控制; 2、对于需要处理定期保证金的,按备款失败处理,在结算账户中将没有保证金部分的金额进行控制。 七、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1、单据审核 承兑银行收到快递公司送来的持票人开户行发出的托收凭证和承兑汇票,应首先做好与快递公司交接工作,然后由经办柜员在核心系统中用“8402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交易逐笔进行收到委托收款登记。所有收到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均由专人专夹保管,每日日终调用“8405”交易和系统核对,保证账实相符。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理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票据专柜人员抽出专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卡片联和《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并认真审核: (1)审查是否确为本行所签发的承兑汇票; (2)汇票是否到期; (3)承兑银行签章是否真实; (4)汇票内容有无涂改; (5)持票人是否在背面签章,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 (6)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7)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2、业务流程 票据专柜人员单据审查无误后,使用“8402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交易登记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将登记“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登记簿”,在委托收款凭证右上角打印委托收款业务编号,同时作会计分录: 收:4110 (930-2)收到托收及委收结算凭证 3、银行承兑汇票销记 银行承兑汇票销记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当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日向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 票据专柜人员调用“8367银行承兑汇票销记”交易,录入托收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内容,并在托收编号处录入打印在托收凭证右上角的业务编号;对于收款人在本系统内开户的,款项去向选择“1-系统内往来”,对于收款人在系统外开户的,款项去向选择“2-待销账”;托收编号处未输入委托收款业务编号的,可以单独调用“8404销记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销记委托收款登记簿。 款项去向选择“1-系统内往来”的会计分录: 借:3384 (453-1) 应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贷:3184 (153-*)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借:3457(541-1)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持票人账户 持票人在本机构开户的,在托收凭证的第四联上加盖业务讫章,交持票人;在托收凭证第五联上加盖业务讫章交出票申请人;托收凭证第三联作为收到委托收款业务的传票,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上加盖经办柜员名章作为银行承兑汇票销记业务的传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作为该传票的附件。持票人不在本机构开户的,系统自动生成一笔系统内往账发往持票人开户行,票据专柜人员在托收凭证第五联上加盖业务讫章交出票申请人;托收凭证第三联作为收到委托收款业务的传票;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上加盖经办柜员名章作为银行承兑汇票销记业务的传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和托收凭证第四联作为该传票的附件。 同时,付:4110 (930-2) 收到托收及委收结算凭证 款项去向选择“2-待销账”的会计分录: 借:3384 453-1 应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贷:3184 153-*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借:3457 (541-1)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3412 (2100-1) 贷方待销账(序号打印在核实行凭证上) 票据专柜人员发起预判,由集中处理中心人员根据收款人开户行属于同城还是异地,确定通过“8204同城提出贷方”交易或者“8622/8624客户发起的汇兑录入/复核”交易办理对外支付,并在托收凭证第四联上加盖经办柜员名章,作为同城票据提出或作为办理系统外汇兑业务的依据,待系统外汇兑业务办理完毕后作为传票。 同时,付:4110 (930-2) 收到托收及委收结算凭证 销记银行承兑汇票后,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该笔记录的状态变更为“6-销记”,托收委收登记簿该笔记录的状态变更为“1-注销”。 对于已超过付款日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持票人可以持银行承兑汇票及书面说明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银行审核无误后,以电汇的形式将应付银行承兑汇票款从备款账户划到持票人的同名银行账户中;对于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上且未经过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出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出具书面申请,承兑银行将款项从备款账户退回到出票人的客户保证金账户;对于实物票据丢失,或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上且经过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应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划付承兑款项。上述相关资料一并随传票装订。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电子票据系统收到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交的持票人提示付款申请后: (1)对于我行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面到期日前向我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电子票据系统将在票面到期日当日15:05验证无误后, 批量调用核心系统的银行承兑汇票解付交易进行解付,同时向人行发送提示付款回复;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我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电子票据系统在收到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时,若验证无误则联动调用核心系统的银行承兑汇票解付交易进行解付,同时向人行发送提示付款回复; (3)若在解付时出票人未备足款项,则会产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据,该垫款借据的结清与纸质商业汇票操作一致。 2、提示付款的资金清算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账号和承兑人账号同属我行的,为线下清算方式; (2)除上述情况外的提示付款,清算方式由持票人在发出提示付款申请时自行选择; (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线上及线下的清算(是否使用线上或线下清算由电子票据系统选择确定,无需柜员选择)使用“2487贴现/贷款资金过渡户”业务代号进行核算。线上清算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即由核心系统接收由ECDS(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的CMT232借记或者贷记报文;线下清算指由核心系统主动发起或者接收大额CMT100报文;柜员应每日检查该2487业务代号有无余额,如有余额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八、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1、发出查询 查询业务受理柜员收到客户或客户经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应调用“8383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交易,录入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内容,查询查复类型选择“0-发出查询”,提交交易后,系统将打印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打印后提示“是否联动发起查询交易8659”,对于选择“是”的,将“8383”交易生成的业务编号自动赋值至“8659发起查询”交易“业务编号”栏,并将“8383”交易输入的查询内容全部赋值至“8659”交易相关域中,查询内容应涵盖“有无挂、止、冻、他查、公催”字样;同时,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登记簿中增加该笔记录,记录状态为“0-发出查询”。打印的银行承兑查询查复书第一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办理对外查询,银行承兑查询查复书第二联专夹保管。 对于托管票据查询时,票据托管系统直接联动核心系统“8383查询他行银行承兑汇票”及“8659发起查询”交易,柜员只需根据大额查复内容调用“8383”交易进行回复。(查询编号可以通过“8042”查询打印的查询查复书“支付交易序号”栏取得) 2、收到查复 柜员收到查复信息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查询查复书,调用“8383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交易,查询查复类型选择“1-发出查询回复”,录入业务信息,交易提交后,系统将该笔查询查复记录的状态修改为“1-发出查询回复”,并将查询回复内容补充在登记部该条记录中。 3、收到查询 柜员在收到查询行发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报文时,抽出专夹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底卡,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调用“8385银行承兑汇票查复”交易,输入业务信息,系统将对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收到多次查询的情况给出提示,交易提交后,系统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将该笔记录的状态置为“2-收到查询”。 4、发起查复 柜员根据收到的查询书来源不同,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纸质凭证的回复 在纸质凭证的查复信息栏填写查复内容并加盖结算专用章。对查询行为系统内机构的,还应在查询行发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传真件上加盖结算专用章。 (2)对电子信息的回复 1)系统内查询 调用“8463发起系统内信息报文”交易,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其中行号应录入系统内的4位机构号,查复内容正文的格式为:(查询业务编号)(收报行行号)银承汇(汇票冠号及全部有效号码)(票面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查复事项。 柜员将银行承兑汇票传真件上的各要素与票据留底卡的相关要素核对一致后,在查询行发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传真件上加盖结算专用章,并传真;或主动将银行承兑汇票的留底联复印后加盖结算专用章向查询行传真。 2)系统外查询 柜员调用“8660发起查复”交易,根据查询查复书记载的内容录入信息,其中行号应录入承兑银行的现代支付行号/电子联行行号,查询内容正文的格式为:(收报行行号)银承汇(汇票冠号及全部有效号码)(票面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查复事项。 在发出查复后,如承兑行收到法院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止付通知书,承兑行需在两个工作日内以查复的形式向曾查行逐一发出通知,告知公示催告情况。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无需查询查复 九、发出委托收款(提示付款) 发出委托收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对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的行为;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由持票人向开户行提交托收凭证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持票人在网上银行客户端或电子票据系统发起提示付款申请: 1、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3、票面到期日10日内的托收称为提示付款,超过上述期限的称为逾期提示付款;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应向承兑行提交逾期提示付款的书面说明; 4、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遇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1、客户作为持票人办理委托收款 (1)客户需提交的凭证 1)银行承兑汇票 2)托收凭证 (2)审查凭证 1)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真实; 2)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 3)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4)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银行汇票兑付时,应选择与出票行同系统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或出票行的代理兑付银行提示付款,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相关规定审核付款; 5)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6)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8)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9)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是否背书转让。 (3)业务流程 凭证审查无误后,经办人员调用“8401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交易,按照客户提交的托收凭证输入各要素,是否打印栏次选择“0-否”,提交交易,系统进行如下处理: 1)会计分录:收:4109 (929-2) 发出托收及托收凭证 2)登记簿处理: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登记簿中加入该笔记录。 3)打印:按照系统提示在托收凭证上打印委托收款业务编号。 4)柜员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受理戳记,退持票人;将托收凭证第二联专夹保管;在托收凭证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寄送承兑行。 2、银行作为持票人办理质押票据到期的委托收款 (1)检查票据,办理委托收款 保管柜员对将要到期的质押票据,应匡算至承兑行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首先按代保管品出库的手续办理质押票据的出库,然后柜员调用“8401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交易,根据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输入各要素,收款人账号栏输入银行内部账号,将收款人户名修改为本行行名,是否打印栏次选择“1-是”,提交交易,系统进行如下处理: 1)会计分录:收:4109 (929-2) 发出托收及托收凭证 2)登记簿处理: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登记簿中加入该笔记录。 3)打印:按照系统提示在托收凭证上打印委托收款业务编号。 (2)经办柜员应将系统打印的托收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二次核对: 1)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对超过提示付款期的应备函说明; 2)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3)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5)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柜员将托收凭证第一联与第二联专夹保管;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寄送承兑行。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客户作为持票人办理委托收款 由持票人在网银客户端发起提示付款申请,通过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交到我行电子票据系统,由电子票据系统完成票据托收,无需柜台人员操作,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不记入核心发出收到托收表外账。 2、银行作为持票人(质押票据到期)办理委托收款 票据中心人员对到期的质押票据(行使票据权利时),在电子票据系统发起提示付款,通过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交到出票人开户行,无需柜台人员操作,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不记入核心发出收到托收表外账。 十、纸质票据拒付处理 对于托收汇票被拒付的,持票人开户行在收到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退回的托收凭证、商业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后,经确认无法收款时,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汇票交持票人。此时,柜台人员在调用“8403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交易时,必须选择“拒付金额”。会计分录: 付:4109发出托收及委收结算凭证 十一、收到委托收款项下款项 (一)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1、收到客户作为持票人的委托收款项下款项 集中处理中心人员根据对方行款项来源,分别调用“8204同城提入贷方”交易、“8648系统外来账入账确认”交易等为持票人办理入账手续,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调用“8403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交易,录入委托收款业务编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交易提交后,系统进行如下处理: (1)会计分录:付:4109 (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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