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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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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0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顶名、冒名贷款;(二)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三)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四)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五)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2、六)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七)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八)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九)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xx村镇银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贷审会成员、市场部门负责人、信贷审查审批人员、信贷管理部人员;负责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相关材料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

3、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只签名的,均视同“同意”。在贷款审查、审批中,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市场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为贷款经营主责任人。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及责任追究第四条 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不良贷款经营主责任人为主要责任人即市场部门负责人及支行行长,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即主调查的客户经理。第二责任人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副调查人、审查、审批、审议、贷后管理等与信贷业务有关系的人员。

4、第五条 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管理、包赔偿”并承担行政责任的终身责任制。不同的贷款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包赔比例:涉及包赔的不良贷款,信贷人员依据不同的贷款品种,划分不同的信贷责任,承担同比例责任的包赔额度: 1农户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主调查客户经理承担40%的责任,副调查客户经理承担10%的责任,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含支行行长、下同)承担40%的责任,审查审批人承担10%的责任,超过5万元以上的农村经营户视同其他经营户对待。2.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低风险贷款,如经核实权利凭证是真实的、冻结手续等没有问题,管户客户经理负90%的责任,经营主责任人负10

5、%的责任;如权利凭证、冻结、承兑等手续出现问题,视情节层层追究责任、划分责任权重,问题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3.其他贷款:(1)、不经贷审会审议的,主调查客户经理承担40%的责任,副调查客户经理承担10%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30%的责任,审查人员承担10%的责任,审批人员为1人的承担10%的责任;审批人员为2人的,各承担5%的责任。(2)、经贷审会审议审批的,主调查客户经理承担30%的责任,副调查客户经理承担10%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30%的责任,审查人员承担10%的责任,审议审批人员同意的平均分担20%的责任,不同意或复议的不承担责任。(3)、不经贷审会审议审批直接指令发放的由审批

6、人承担100%的责任。(4)、以上责任划分为基本原则,每笔不良贷款如有特殊情况,将特殊处理。 第六条 对逾期贷款的处理: 1.发生逾期贷款要积极催收,并在10日内下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包括担保人)。实施细则参照逾期贷款处罚条例细则(一)。 第七条 对不良贷款结合本行实际,予以一定的容忍度;1.客户经理贷款逾期率在3以内的,不进行包赔。 2.审查、审议、审批人员审查、审议、审批逾期率在4以内的,不进行包赔。 3.逾期天数超过90天以上的,逾期率在3以内的,不予下岗清收。第八条 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

7、款本金和利息,并且借款人帐户有存款,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分,同额抵减不良贷款。 第九条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全额赔偿;2.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 (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分;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合规部门与行领导稽查核准后,可以酌

8、情赔偿或者不赔偿。第十一条 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1.停止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2.降低薪酬系数或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或下岗清收等。3.取消信贷人员资格、调整信贷岗位。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二条 贷款到期收回率、利息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前款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损失的,视情节予以处罚:(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

9、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 (二)对到期贷款、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提示通知、催收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 (四)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六)不能识别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 (七)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 (九)未经审查审批发放贷款的; (十)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

10、行审查的; (十一)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 (十二)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十三)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未划入借款人帐户的; (十四)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十五)未按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程序办理贷款的; (十六)审查审议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十七)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十八)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 (十九)越

11、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十)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协议抵押等相关手续的; 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3.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及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 (二十一)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 (二十二)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 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 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

12、现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汇报的; 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不预警上报,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及时报告或及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 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 8.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缓收利息的; (二十三)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

13、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及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及时,未及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或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或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

14、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督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放弃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致使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贸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明确应该收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

15、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周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 (二十四)对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的; (二十五)在贷款核销过程中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违法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

16、制度适用于xxx村镇银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以及与信贷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归行长办公室。一:逾期贷款处罚条例细则一:逾期贷款处罚条例细则为了掌控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提高我行客户经理的工作责任心和保持客户经理积极的工作态度,经行领导研究决定将对逾期贷款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对管户客户经理实行罚款处罚,罚款方式为经营户贷款5元/笔/天;农户贷款5元/笔/天,罚款截止至逾期贷款全部收回;逾期天数超过6个月的,对客户经理的罚款将不予返还。(特殊情况除外) 二、逾期贷款余额在

17、10万元30万元(含)的:逾期天数超过6个月的,管户客户经理直接下岗;逾期天数超过12个月的,下岗阶段被扣罚的工资不予返还。 三、逾期贷款余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且逾期天数超过30天的管户客户经理直接下岗,直至贷款追回为止,且逾期天数超过6个月的,下岗阶段被扣罚的工资不予返还。(特殊情况除外) 四、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必须在十日之内上交至信贷管理部(从逾期贷款出现当天算起),超过十天的按5元/笔/天处罚,超过15天的按10元/笔/天处罚,超过20天的按50元/笔/天处罚,直至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交为止。(特殊情况除外) 五、农户贷款逾期例行规定,农户贷款当年累计逾期10万元以上的,且逾期超过10个月,对管户客户经理做下岗处理。 希望出现逾期贷款的客户经理积极联系借款人和担保人,尽快如实上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资产保全部和信贷管理部清收工作。严禁客户经理对自身逾期贷款懈怠、不闻不问,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清收工作,如有此现象发生将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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