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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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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行授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有效防范、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提高授信业务责任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贷后管理办法》、《授信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对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客户实施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票据承兑、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保贴、城市发展基金、产业基金、结构化融资等本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三条 尽职责任认定是指银行所辖单位和个人在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与支付、授后管理、档案管理各环节,是否严格遵照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定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尽职责任认定: (一) 授信本金逾期45天,或欠息60天的; (二) 按揭贷款期限在五年内(含)的连续欠款3期,五年以上连续欠款6期的; (三) 中长期授信未落实分期还款计划(总行审批同意的除外),本金逾期45天,或欠息60天的; (四) 出现二类以上(含)风险信号,被列为风险授信时; (五) 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授信业务检查中发现有不尽职行为的; (六) 被他人举报有不尽职行为的; (七) 其他可能存在不尽职行为需进行责任认定时,即启动授信尽职责任认定。 第五条 重组授信的尽职责任认定规定 重组授信包括展期、借新还旧、变更主体借新还旧等。 (一) 授信需要进行重组,且关键岗位变更的(调查岗或分、支行行长),需进行尽职责任认定,新老责任划断。 (二) 授信需要进行重组,且原责任人未变更;或责任人虽变更,但后手愿意对整个授信承担责任的,可暂缓进行尽职责任认定。 (三) 原责任人未变更的重组授信达到第四条规定,且涉及多次重组的,对历次重组(含首次授信)一并进行尽职责任认定。 第六条 综合授信项下单笔用信的尽职责任认定规定。 (一)综合授信项下单笔用信还后再贷,达到第四条规定的,如果用信过程中经办人员发生变化,对前手、后手经办人一并进行责任认定。(二)前手对综合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及所经办的用信担责;后手对所经办的用信担责。 第七条 按揭类业务的尽职责任认定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务,免于追责: (一) 住房按揭类业务正常还款三年,正常还款期限内无逾期欠息记录; (二) 汽车按揭类业务正常还款两年,正常还款期限内无逾期欠息记录; (三) 其余期限两年以上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业务正常还款期限超过用信期限60%,正常还款期限内无逾期欠息记录。 第八条 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坚持统一程序、客观公正、分层实施、责任到人、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机构职责 第九条 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审议风险管理部提交的重大尽职责任认定处理意见。 第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的牵头部门,财务企划部、人力资源部为配合部门。各级风险管理部为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的实施部门。 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 组织实施全行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工作; (二) 组织对分、支行(部)授信余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尽职责任认定工作,并作处理意见; (三) 审定分、支行(部)授信余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尽职责任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总行财务企划部负责对责任人经济处理、赔偿金的缴纳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部室的处理决定,对责任人逾期未缴纳经济处理、损失赔偿的扣缴工作。 第十四条 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 负责辖内授信余额 1000 万元以下(含)的尽职责任认定工作,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 配合总行风险管理部对辖内授信余额 1000 万元以上尽职责任认定的调查和初步认定。 (三) 分、支行(部)应根据辖内风险资产发生情况,按季召开风险资产分析会,重点剖析风险资产形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辖区整体风控能力和意识。 第三章 责任人及岗位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在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核保、发放和支付、授后管理、档案管理七个岗位的经办人员。具体包括: (一) 授信调查岗:分、支行(部)经办授信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等授前调查人员; (二) 审查岗:分、支行(部)授信业务的有权审查人、总行部室相关审查人、派驻风险总监、总行独立审批人; (三) 审议岗:各级信用审查委员会委员; (四) 审批岗:分、支行(部)授信业务的有权审批人、派驻风险总监、总行独立审批人、总行部室相关审批人、各级行长 (主管行长); (五) 核保岗:各层级授信担保条件和授信前提条件的落实人员、授信合同签订人员; (六) 授信发放岗:各层级授信出账和发放人员,支付的经办、审查、审批人员; (七) 授后管理岗:实施授后检查的主检查人、协检查人; (八) 档案管理岗:各层级一级授信文件保管人员、二级授信文件保管人员、各层级电子档案的录入及复核人员。 第十六条 授信调查岗尽职要求: (一) 确保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 确保授信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充足性、有效性; (三) 确保担保人(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充足性、有效性; (四) 确保授信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 (五)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调查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岗尽职要求: (一)对授信资料和调查报告的形式真实、完整、合规、有效性负责;(二)对授信资料之间交叉验证、勾稽关系的合理、准确性负责; (三) 对授信主体、担保方式的合法、合规、有效性负责; (四) 全面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授信方案,对授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负责; (五) 对授信业务审查意见的合理性负责; (六)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审查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第十八条 信用审查委员会委员尽职要求: (一) 授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总行的经营战略; (二) 合理分析授信业务预计给本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 (三) 对审查人提示的风险作出合理判断; (四) 独立投票表决意见,不受他人干扰; (五) 对各自审查意见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九条 授信审批岗尽职要求: (一) 授信决策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 (二) 授信决策符合行内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 对审查人提示的风险作出合理判断; (四) 授信业务不超权限、逆流程审批; (五) 对授信业务决策意见的合理性负责; (六)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审批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 核保岗尽职要求:(一)确保授信前提条件的全面落实; (二) 确保授信担保意愿的真实性、担保手续的完整性; (三) 确保授信合同文本选择的正确性,合同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同各方签章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发放和支付岗尽职要求: (一) 出账和放款 1.确保各类出账资料的完备性、合规及勾稽验证关系的表面一致性、合理性; 2.确保授信前提条件的落实到位; 3.确保系统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4.确保入库抵、质押品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 支付 1.确保支付方式与借款合同约定方式的一致; 2.确保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对象的合理性、合规性; 3.确保自主支付用款计划和清单的合理性、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 授后管理岗尽职要求: (一) 对授信用途的真实性负责; (二) 对贷后检查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三) 确保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并实施合理、有效风险化解措施; (四) 确保对逾期或欠息授信的及时催收,手续完善;(五)确保风险预分类发起的准确性,信用等级复测等相关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 (六)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授后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岗尽职要求 (一) 确保授信电子档案资料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 确保一级授信文件管理的合规性,准确性; (三) 确保二级授信文件管理的及时性、完整型、合规性。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认定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根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的结果,将责任认定结果分为尽职、基本尽职、轻度未尽职、中度未尽职、重度未尽职。 第二十五条 尽职是指根据各岗位尽职要求,相关人员已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尽职是指相关人员基本能履行各岗位尽职要求,有个别未能履行各岗位职责现象。 第二十七条 轻度未尽职是指相关人员由于一般疏忽,导致部分背离各岗位尽职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中度未尽职是指相关人员由于疏忽,导致较大程度背离各岗位尽职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严重未尽职是指相关人员由于重大疏忽或明知故犯,而导致严重背离各岗位尽职要求。 第三十条 认定方法 (一) 分析授信全流程中是否严格遵照岗位尽职要求履职,对形成的问题授信分析逾期、欠息等风险形成原因,并根据各岗位尽职要求填写附件一《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分析表》,明确责任事项。 (二) 评估责任程度 尽 职: 0 分<累计扣分≤5 分 基本尽职: 5 分<累计扣分≤15 分。轻度未尽职:15 分<累计扣分≤30 分。中度未尽职:30 分<累计扣分≤50 分。严重未尽职:累计扣分>50 分。 第五章 责任认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上月应进行尽职责任认定授信业务名单。 第三十二条 授信余额在 1000 万以下(含)的责任认定程序 (一) 各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收到尽职责任认定名单后 7 个工作日内对各自辖内的授信业务尽职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填写附件一《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分析表》、附件二《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书》(1000 万元内)。 (二) 各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定。 (三) 总行风险管理部将意见书下发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意见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书面申诉,逾期未报视同无异议。 (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责任人异议,组织补充调查,确定责任认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分、支行(部)授信余额 1000 万以上责任认定程序: (一) 下发尽职责任认定名单后 7 个工作日内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各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对各自辖内的授信业务尽职情况进行调查、初步认定,填写附件一《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分析表》、附件三《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书》(1000 万元以上)。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将意见书下发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意见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书面申诉,逾期未报则视同无异议。 (三)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责任人异议,组织补充调查,确定责任认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责任认定结果涉及轻度不尽职和中度不尽职的,总行风险管理部上报分管行领导直接审批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责任认定结果为重度不尽职的,总行风险管理部报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责任认定结果涉及到分、支行(部)行长助理级别以上(含)的,且中度未尽职以上(含)责任时,总行风险管理部报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在尽职责任认定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行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相关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视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不尽职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 经济处理:包括扣缴绩效工资和奖金、经济赔偿、降低工资等级及薪档等; (二)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 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个人(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相关序列岗位专业资格、待岗、调整工作岗位、调整领导班子、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暂停或取消机构业务办理权等。 以上处分种类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四十条 尽职责任认定结果为尽职的,不予处分,以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为主。 第四十一条 尽职责任认定结果为基本尽职的,处以 2000-3000 元(含)经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尽职责任认定结果为轻度未尽职的,处以 3000-5000 元(含)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 第四十三条 尽职责任认定结果为中度未尽职的,处以 5000-10000 元(含)的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 第四十四条 尽职责任认定结果为重度未尽职的,处以 10000-20000 元(含)的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含)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一人多岗的,按多个岗位不尽职行为累计扣分。 第四十六条 对尽职责任认定结果为不尽职的,计入责任人的薪酬考核,按照本行薪酬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调整责任人的工资等级及薪档。 第四十七条 各岗位尽职责任认定结果为轻度不尽职、中度不尽职、重度不尽职责任的,各分、支行(部)的负责人应承担一定管理责任,按照责任认定结果酌情处以 1000-3000 元、 3000-5000 元、5000-10000 元经济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责任认定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或者在责任认定过程中避重就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认定结果不公正、不真实的,按每笔扣减相关人员绩效工资 100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含)以上的纪律处分,并扣减绩效工资 2000 元(含)以上的经济处理。 第四十九条 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对授信责任认定工作组织、管理不力,导致认定结果不及时、不公正、不真实的,在季度信贷管理综合考评中,对分、支行(部)的风险管理部进行考核扣分。 第五十条 无故阻挠、刁难、干预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工作的,或对认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类授信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数据支持类集中开发的业务,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进行尽职认定。 第五十三条 本行现有制度与此办法相冲突的,从下文之日起,以此办法为准。附件:1.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分析表 2.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书(授信余额 1000 万元以下(含)) 3.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书(授信余额 1000 万元以上) -14- 附件一 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分析表认定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业务种类 责任人 责任人岗位 责任认定分数 授信金额 授信余额 担保方式 岗位 序号 尽 职 细 则 尽职 未尽职行为对授信资金安全及其他风险影响程度 未尽职行为具体描述 低 中 较高 高 不扣分 扣1-5分 扣6-15分 扣16-30分 扣31-50分 授信调查 1 确保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 1、 2、 2 确保授信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充足性、有效性; 3 确保担保人(物)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4 确保授信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5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调查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1— 授信审查 1 对授信资料和调查报告的形式真实、完整、合规、有效性负责; 2 对授信资料之间交叉验证、勾稽关系的合理、准确性负责; 3 对授信主体、担保方式的合法、合规、有效性负责; 4 全面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授信方案,对授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负责; 5 对授信业务的审查意见合理性负责; 6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审查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18- 授信审议 1 授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总行的经营战略; 2 合理分析授信业务预计给本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 3 对审查人提示的风险作出合理判断; 4 确保独立投票表决意见,不受他人干扰; 5 对信用审查会议报告的审查意见合理性负责。 授信审批 1 授信决策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 2 授信决策符合行内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的规定; 3 对审查人提示的风险作出合理判断; 4 授信业务不超权限、逆流程审批; 5 对授信业务决策意见负责; 6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审批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1— 核保 1 确保授信前提条件的全面落实; 2 确保授信担保意愿的真实性、担保手续的完整性; 3 确保授信合同文本选择的正确性,合同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同各方签章的真实性。 出账和放款 1 确保各类出账资料的完备性、合规及勾稽验证关系的表面一致性、合理性; 2 确保授信前提条件的落实到位; 3 确保系统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4 确保入库抵、质押品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支付 1 确保支付方式与合同约定方式的一致; 2 确保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对象的合理性、合规性; 3 确保自主支付用款计划和清单的合理性、合规性。 -20- 授信检查 1 对授信用途的真实性负责; 2 确保贷后检查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 3 确保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并实施合理、有效风险化解措施; 4 确保对逾期或欠息授信的及时催收,手续完善; 5 确保风险预分类发起准确,信用等级复测等相关工作资料的收集完整、录入准确; 6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授后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档案管理 1 确保电子档案资料的录入准确、完整; 2 确保一级授信文件的管理合规,账账、账实相符; 3 确保二级授信文件归档的及时、完整、合规性。 -21- 附件二 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授信余额1000万元以下(含))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授信客户名称 所属分支行 责任人 责任人岗位 责任认定分数 业务类型 金额 余额 担保方式 授信起止日 授信业务风险形成原因: 分、支行(部)责任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认定人: 负责人: 日期: 总行风险管理部意见: 认定人: 负责人: 日期: 主管行领导意见: 签字:日期: 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意见: 签章:日期: -23- 附件三 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授信余额1000万元以上)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授信客户名称 所属分支行 责任人 责任人岗位 责任认定分数 业务类型 金额 余额 担保方式 授信起止日 授信业务风险形成原因: 总行风险管理部责任认定意见: 认定人: 负责人: 日期: 总行风险管理部处理意见: 认定人: 负责人: 日期: 主管行领导意见: 签字:日期: 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意见: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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