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数据报送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报送规程。
第二条 本报送规程中所指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包括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外汇账户信息数据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等。
(一)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范围包括:
1、境内银行作为债务人借入的外债。
2、境内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
3、境内银行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
4、境内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贷款(外保内贷)。
5、境内银行接受境内企业提供的外汇质押向债务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6、境内银行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7、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数据等业务的信息。
(二)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范围包括:
1、境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信息。
2、境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信息。
3、境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信息。
4、境内银行作为开户行报送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信息等。
(三)外汇账户信息数据范围包括:
1、境内非银行机构、境外机构及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开关户信息和每日的收、支、余信息。
2、境内个人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关户信息和每日的收、支、余信息。
3、外汇局规定需要报送的人民币账户的开关户信息和每日的收、支、余信息。
境内个人客户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信息暂不报送。
(四)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范围包括:
1、对公机构将其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将其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外汇结汇成人民币的结汇数据。
2、用人民币购汇后进入对公机构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售汇数据。
对公机构或个人以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资金购汇进入银行临时账户后再对境外支付和境外外汇资金汇入后直接结汇进入其人民币账户的,不属于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范围。
第三条 数据报送部门职责分工
(一)总行部门负责报送的数据具体如下:
1、计划财务部负责报送的数据包括:
(1)外债业务下的境外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非居民机构存款、非居民个人存款、其他外债,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数据。
(2)银行月度外汇资产负债信息数据。
2、公司金融部负责报送的数据包括:
(1)外债业务下的双边贷款、买方信贷、银团贷款、其他贷款数据。
(2)国内外汇贷款(含外债转贷款)业务数据。
(3)对外担保业务数据。
(4)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业务(外保内贷)数据。
3、风险管理部负责报送的数据包括: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数据。
4、资金营运中心负责报送的数据包括:外债业务下的境外同业拆借、卖出回购、贵金属拆借、贷币市场工具、债券和票据、境外同业存放数据。
(二)经办行(其中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xx地区辖内机构的数据报送;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分行辖内机构的数据报送。总行会计结算部及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统称为经办行)负责报送的数据包括:
1、外债业务下的海外代付及远期信用证业务数据。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QFII)数据。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RQFII)数据。
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QDII)数据。
5、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数据。
6、外汇账户信息数据。
7、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
第四条 数据报送方式
(一)银行自身和代客资本项目业务数据报送
银行自身和代客资本项目业务数据报送分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接口报送,即按照外汇局数据规范要求,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定时批量生成数据接口文件,通过国际业务系统与消息传输系统(MTS)接口报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我行采取此类方式报送的数据有:外债业务项下的非居民机构存款、非居民个人存款、境外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国内外汇贷款(含外债转贷款)业务。
2、通过规范的文件格式,例如固定格式的EXCEL文件,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界面导入完成数据报送。我行采取此类方式报送的数据有:银行月度外汇资产负债信息。
3、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界面手工录入方式实现数据报送。我行采取此类方式报送的数据有:外债业务项下的双边贷款、买方信贷、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卖出回购、远期信用证、银团贷款、贵金属拆借、其他贷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票据、境外同业存放和其它外债,对外担保业务,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业务(外保内贷),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QDII),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二)外汇账户信息数据报送
外汇账户信息数据通过接口报送,即每日从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采集数据,生成符合数据接口规范要求的开关户和收支余数据文件,通过国际业务系统与消息传输系统(MTS)接口报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
(三)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通过接口报送,即每日在我行国际业务系统中生成结售汇数据文件,通过国际业务系统与消息传输系统(MTS)接口报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
第五条 数据报送时间
(一)银行自身和代客资本项目业务数据
1
外债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对外担保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3
国内外汇贷款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4
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5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逐笔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6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签约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明细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7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终止情况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明细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8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利息给付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明细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9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资金流出入和结购汇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0
银行月度外汇资产负债信息
每月第十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1
QFII账户开户专有信息
业务发生后第五个工作日(T+5)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2
QFII资金汇出入及结购汇明细信息
业务发生后第二个工作日(T+2)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3
QFII机构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4
QFII机构外汇账户收支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5
QFII机构月度资产负债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6
QFII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资产负债表信息
每年3月31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年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7
QFII境内证券投资年度损益表信息
每年3月31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年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8
RQFII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逐笔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9
RQFII境内证券投资资金汇出入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RQFII境内人民币账户收支情况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1
RQFII机构月度资产负债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2
RQFII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资产负债表信息
每年3月31日中午12:00之前初将上年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3
RQFII境内证券投资年度损益表信息
每年3月31日中午12:00之前,初将上年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4
QDII账户信息
业务发生后第五个工作日(T+5)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5
QDII资金汇出入及结购汇明细信息
业务发生后第二个工作日内(T+2)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6
QDII境内外币托管账户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7
QDII境外证券投资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8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关户资金处置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明细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9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外汇账户信息数据
01
账户开关户信息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逐笔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02
账户收支余信息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业务发生日的汇总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
01
结售汇基础信息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逐笔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02
结售汇管理信息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业务发生日的汇总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六条 数据报送要求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实行一级法人机构考核,各数据报送单位的数据错误都将影响全行的资本项目数据报送质量。各数据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规范操作,按时报送各类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避免错报、漏报。
(二)各数据报送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的报送工作。
1、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单位,还应有专人逐日跟踪数据的差错反馈信息,如出现错误率超过1%的情况,应于出现错误的当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会计结算部书面反馈数据报送错误的原因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汇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上报。
2、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界面以手工录入方式上报外债和银行代客资本项目业务数据的,还应在数据上报当个工作日打印数据上报情况表,传真至总行会计结算部进行报备。
(三)各数据报送单位应分别按照《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规范》(附1)、《外汇账户信息数据报送规范》(附2)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规范(附3)报送数据,报送各类数据前应认真核对报送数据是否与实际业务情况相符,数据明细项是否正确,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保证我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的报送质量。
第七条 本报送规程由总行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八条 本报送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及事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总行的相关办法办理。
附1: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规范
附2:外汇账户信息数据报送规范
附3: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报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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