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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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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资产业务责任追究行为,强化资产业务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防范和化解资产业务风险,全面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增强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业务是指银行用其经营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从事资产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从事资产类业务拓展、审查、审批、风险控制等全过程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责任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范围包括: (一)依据银监发(2007)54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和《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认定的不良贷款(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 (二)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文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认定的转账支付信用卡(融意通卡)透支形成的不良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认定的不良资产; (四)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我行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资产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 第六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起始时间:授信业务出现逾期45天以及出现《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需进行问责的情形,启动授信尽职责任认定程序;授信业务形成不良9个月或按相关规定进入核销程序的,即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程序;涉案资产或被监管机构及我行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随时问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总行成立责任追究委员会。责任追究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行合规管理部。 第八条 在不良资产责任追究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办法》对授信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其认定结果作为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参考依据。每年初将上年度不良率超过容忍度的分行、直属支行及(准)事业部负责人名单及管户客户经理名单报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二)总行资产保全部以及承担不良资产清收的相关机构负责对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资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三)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进入责任追究程序的不良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损失赔偿建议,及时上报责任追究委员会审议。 (四)总行财务企划部负责对责任人经济处理、赔偿金的缴纳以及退还进行账务处理。 (五)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处理决定调整相关责任人的工资待遇,负责对逾期未缴纳经济处理、损失赔偿款项的扣缴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九条 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资产业务全流程各个环节追本溯源,真实反映资产形成不良的原因,客观准确认定各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参与调查,认定结果由责任追究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责任人申诉渠道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尽职免责原则。凡责任人在资产业务履职过程中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我行相关制度,资产形成不良的原因确实为遭遇自然灾害、难以预见的外部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可从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终身追究原则。不论责任人是否在原岗位或调离本行,都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关系回避原则。不良资产的关系人,特别是可能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关系人,不参与经办业务的责任认定工作及该次责任追究委员会工作。具体回避人员名单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审定。 第四章 责任人的界定及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责任认定的依据为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定、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信贷档案及相关资料等。 第十五条 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按照资产业务全流程管理的要求,总行职能部门对相关岗位人员在各环节的履职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履职过程中存在不尽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各分行、直属支行、总行(准)事业部负责人同时对负责管理的不良资产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理、停职或离岗清收、纪律处分等。 (一)经济处理 1.不良资产形成损失(实际损失或评估损失),根据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的赔偿额,由责任人进行损失赔偿。 2.损失赔偿金由责任人主动缴纳,未主动缴纳的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或责任人所在机构代扣个人绩效工资、奖金予以缴纳。 3.责任人因不良资产责任而扣发的绩效工资、奖金、年薪等均不予补发,也不得抵扣经济处理以及损失赔偿额。 (二)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结果为不尽职(含轻度)且不良贷款率超过容忍度的责任人,在予以经济处理的同时,对应以下规定给予停职或离岗清收处理: 1.停职清收:分行、直属支行及(准)事业部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内不良贷款率超过容忍度的,经行党委研究决定,停职专职清收不良资产,停职期间取消与职务相关的待遇,不良贷款率降低到容忍度范围内,次月恢复职务和相关待遇。停职由责任追究委员会报请行党委审定。 2.离岗清收:客户经理在考核年度内不良贷款率超过容忍度的,离岗专职清收不良资产,责任人离岗期间的工资等级下调一级,不良贷款率降低到容忍度范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和待遇。 3.不良率容忍度由总行每年予以公布。 (三)责任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不良资产并形成损失的,根据《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我行相关制度进行纪律处分。 (四)凡属个人道德行为等原因导致资产形成不良,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适时启动。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风险资产履职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人进行尽职调查,明确违规事实,确定责任人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由总行合规管理部牵头组织,全面尽职调查,并结合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供的授信尽职认定结果,综合分析资产形成不良的原因,确定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于在《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办法》中,已受到相应处理的责任人,在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过程中原则上不做二次违规处理,但在责任追究尽职调查中发现后续环节中有不尽职的行为,将追加相应违规处理。 第六章 损失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损失赔偿额按单户不良资产损失(实际损失或预估损失)基准赔偿额、各履职环节尽职情况、赔偿系数、权重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不良资产损失额的确定: (一)不良资产清收部门预估的损失额; (二)在预估损失额无法确定的前提下,按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工作的上一个月度结息日所欠的本息合计金额。 第二十二条 单户不良资产损失基准赔偿额度按损失金额的2%计算,基准赔偿额度最高上限为50万元。在基准赔偿额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履职环节、各责任人的尽职调查结果对应赔偿系数确定各责任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与他人勾结编造虚假材料骗取银行授信、与客户串通参与其利用银行资金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形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尽职程度赔偿系数: 尽职程度 赔偿系数 尽职 0 基本尽职 0.6 轻度不尽职 1.0 中度不尽职 2.0 严重不尽职 3≦系数≦10 涉嫌勾结串通骗取授信 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各履职环节赔偿权重: 履职环节 权重 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 授信调查 28% 主办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等 授信审查 15% 分支机构授信业务的有权审查人、派驻风险总监、总行相关审查人员等 授信审批 15% 分支机构授信业务的有权审批人、派驻风险总监、总行相关审批人员等 核保 5% 授信前提条件落实人员、合同签订人员等 出账和放款 5% 出账和发放人员等 支付 4% 支付经办、审查、审批人员等 授信检查管理 10% 主检查人、协检查人等 档案管理 3% 文件保管人员、电子档案录入复核人员等 风险处置 15% 不良清收人员、重组转化审查审批人员等 注:1、授信调查及授信检查管理环节中涉及主办及协办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权重二次分配比例原则上确定为8:2,相关机构可根据内部规定视不同情况在7:3——9:1之间确定相应比例,并向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履职环节中如同一履职环节有多名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赔偿额由各责任人责任尽职权重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2、根据相应的授信审批权限,派驻风险总监在单笔授信中仅承担审查或审批其中一个环节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履职环节责任人应赔偿损失额的计算 (一)责任人应赔偿损失额=单户不良资产损失基准赔偿额× 履职环节赔偿权重×责任权重二次分配比例×尽职程度赔偿系数; (二)单户不良资产损失基准赔偿额=单户不良资产损失额×2% (上限50万元); (三)如同一责任人需在多个环节承担责任的,赔偿额按累计权责计算; (四)重组转化贷款如形成了损失,在重组转化前的尽职调查中被认定应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应纳入损失赔偿责任人范畴,其前、后手承担的赔偿额按尽职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应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分行、直属支行及(准)事业部负责人对不良贷款形成的损失除在相应的履职环节承担责任外,还需承担管理责任。 应赔偿损失额=所辖各履职环节责任人应赔偿损失额总和*10% (注:相应环节中责任人出现严重不尽职或全额赔偿的,计算管理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应赔偿损失额时,该环节按3倍赔偿系数重新计算应赔偿额,再计入总和。) 第二十七条 损失赔偿程序 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合规管理部提供的尽职调查结果以及不良资产清收部门提供的损失评估情况,对进入责任追究终止程序以及拟核销的不良资产拟定处理建议,提交责任追究委员会审议: (一)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填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后下发给分、支行(部)、总行部室的相关责任人。 (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中各责任人在收到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就该认定中有关内容进行书面申诉,并将书面申诉材料送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的,视同放弃申诉权利。 (三)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相关人员申诉材料,按照本办法对不良资产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理建议,报责任追究委员会审定。 (四)责任追究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议;责任追究委员会所议事项采取委员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理决定,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存档。 (五)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决议下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赔偿金由责任人自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规定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合规管理部提供的书面扣款意见,按相关法律法规在其个人收入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赔偿完成后,对应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中止,在计算考核其不良贷款率时,该笔贷款不纳入不良资产统计。 第三十条 责任人赔偿完成后,仍有义务配合后续清收工作。各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对于离岗、停职清收处理的责任人在不良资产归还或赔偿完成后,次月可恢复其工资待遇。相关人员若从事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考试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授信业务客户经理如因不良资产问题受到三次(含)以上离岗处理的,不能再担任授信业务客户经理。 第三十一条 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责任人,不良资产本息处置未完成的,原则上不能在本行系统内调动。 第三十二条 授信工作人员离开本行前,由相关部门对拟离职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根据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对已经调离本行的除按本规定追究责任外,还需将处理决定如实通报银监部门和调入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人赔偿完成后,在3年内收回不良资产本息全额的,按对应的赔偿金的100%退还;在3年后收回不良资产本息全额的,按对应的赔偿金的50%退还。退还赔偿金由原责任人向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确认后,报经有权人批准。 第七章 免于追责条款 第三十四条 本行授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业务受理与调查、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如授信业务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可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火灾等)造成的贷款损失; (二)责任人在切实已履行了工作职责,由于其他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经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可免除责任的; (三)不良资产根据尽职调查结果认定不承担责任的,免除责任人的经济处理、纪律处分和赔偿责任。 (四)经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不予追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可免予处理。 (一)责任人不良资产占比在我行规定的容忍度内,责任人可免予停职、离岗等处理; (二)根据《银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试行)》及《银行独立审批人考核实施细则》规定,总行独立审批人可在总行允许的容忍度内免予停职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资产保全部管理的资产形成损失和其他事业部形成的不良资产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村镇银行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对超过容忍度的高管人员(董事长、行长)由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容忍度由法人机构管理部与三家村镇银行董事会协商拟定),其他高管人员由法人机构管理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2016年6月30日前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按照银发〔2008〕25号《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2016年7月1日起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分析表 -14- 附件 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分析表 认定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业务种类 授信金额 授信余额 责任人 责任人岗位 岗位 序号 尽 职 细 则 尽职 未尽职行为对授信资金安全及其他风险影响程度 未尽职行为具体描述 低 中 较高 高 不扣分 扣1-5分 扣6-10分 扣11-30分 扣31-50分 授信 调查 1 确保授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 1、 2、 2 确保授信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充足性、有效性; 1、 2、 3 确保担保人(物)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4 确保授信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5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调查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授信 审查 1 对授信资料和调查报告的形式真实、完整、合规、有效性负责; 2 对授信资料之间交叉验证、勾稽关系的合理、准确性负责; 3 对授信主体、担保方式的合法、合规、有效性负责; 4 全面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授信方案,对授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负责; 5 对授信业务的审查意见合理性负责; 6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审查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授信 审议 1 授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总行的经营战略; 2 合理分析授信业务预计给本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 3 对审查人提示的风险作出合理判断; 4 确保独立投票表决意见,不受他人干扰; 5 对信用审查会议报告的审查意见合理性负责; 授信 审批 1 授信决策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 2 授信决策符合行内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的规定; 3 对审查人提示的风险作出合理判断; 4 授信业务不超权限、逆流程审批; 5 对授信业务决策意见负责; 6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审批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核保 1 确保授信前提条件的全面落实; 2 确保授信担保意愿的真实性、担保手续的完整性; 3 确保授信合同文本选择的正确性,合同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同各方面签章的真实性; 出账和放款 1 确保各类出账资料的完备性、合规及勾稽验证关系的表面一致性、合理性; 2 确保授信前提条件的落实到位; 3 确保系统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4 确保入库抵、质押品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支付 1 确保支付方式与合同约定方式的一致; 2 确保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对象的合理性、合规性; 3 确保自主支付用款计划和清单的合理性、合规性; 授信 检查 1 对授信用途的真实性负责; 2 确保贷后检查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 3 确保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并实施合理、有效风险化解措施; 4 确保对逾期或欠息授信的及时催收,手续完善; 5 确保风险预分类发起准确,信用等级复测等相关工作资料的收集完整、录入准确; 6 各类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授后岗的其他尽职要求; 档案 管理 1 确保电子档案资料的录入准确、完整; 2 确保一级授信文件的管理合规,账账、账实相符; 3 确保二级授信文件归档的及时、完整、合规性; 风险 处置 1 确保重组转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确保风险不扩大;             2 确保问题授信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向上级行或部门汇报,并根据上级行或部门意见落实和实施风险处置措施;             3 确保抵质押物、担保物权、担保责任追索权的有效性;             4 确保问题授信诉讼、担保、执行时效的有效性;             5 确保对问题授信及时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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