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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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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文件 九银发[2012]2号 关于下发《xx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分行、中心、村镇银行、总行直属支行(部):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渠道,规范我行同业代付业务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平稳运行,总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xx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大家,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xx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同业代付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 ———————————————————————————————————————————————————————————————————————————————————— 内部发送:高管、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审计部、授信审批部、法律与合规部、资金营运中心 ———————————————————————————————————————————————————————————————————————————————————— 打字:聂峰 校对:童发平 ———————————————————————————————————————————————————————————————————————————————————— xx银行办公室 2012年2月6日印发 ——————————————————————————————————————————————————————————————————————————————————— 附件: xx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渠道,规范我行同业代付业务操作,有 效防范业务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平稳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行开展信用证、保理等业务项下同业代 付业务,包括我行为他行代付和他行为我行代付两类(以下简称我行代付业务和他行代付业务)。 第三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以下简称“营运中心”)为该业务的 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我行代付业务流程 第四条 接到合作意向后,各分行应先查询委托行是否为我行同业 授信客户(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二级类以上(含)的城市商业银行,无需总行审批可直接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其他类银行应先上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同业授信额度),在我行是否具有同业代付业务授信额度。 第五条 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后,各分行须将委托行已签章的《代付 性拆放同业业务协议》(附件1)报送分行计划财务部,由分行行长和委托行统一签署。业务协议如需修改,应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六条 本着“自主谈判、逐笔成交”的原则,各分行与委托行就 代付额度、代付利率、代付期限进行协商,其中代付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代付利率需报送分行计划财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 第七条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生效后,委托行在约定期限内向我行发 送《代付申请书》(附件2)。分行业务部门应审查代付申请书要素完备准确后,并填写《xx银行代付性拆放同业业务审批表》(附件3),报相关审批人审批后,连同《代付申请书》一并报送。 第八条 经分行有权审批人批复后,分行相关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向委托行出具《代付意见书》(附件4)。分行应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行出具《代付意见书》。 第九条 委托行应在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我行出具《代付指示函》 (附件5),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代付金额、起息日、付款路线等相关信息; (2)明确承诺代付到期日及还款方式; (3)注明业务编号。 第十条 分行收到委托行的《代付指示函》后,审核指示函包含要素是否完备准确,然后依据代付指示函指令准备划款。 第十一条 划款成功后应向委托行发送《代付确认函》(附件6)。委托行确认款项入账后在《代付确认函》盖章确认后反馈我行。分行应在收到委托行发送的《代付确认函》后,连同《代付意见书》、《代付指示函》一并复印给分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分行应建立同业业务台账,对办理的同业代付业务进行登记管理,对每笔代付业务委托行、代付期限,到期日、代付利率等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同业代付业务到期前,分行应做好业务到期提示工作,及时与委托行联系,确保资金按时回收。 第十四条 分行在到期日收回本息后,应及时将款项回收情况在业务审批表“款项回收情况”中进行反映,并将进账凭证复印给分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 他行代付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他行代付业务审批。他行代付业务是基于客户在我行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保理业务项下代付。该业务应符合总行授信审批部关于国内信用证、保理业务开办的条件要求,并经相应审批。具体要求以总行授信审批部下发的相关文件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他行同意为我行代付的,各分行须将《代付性拆放同业业务协议》(附件1)报送分行计划财务部,由分行行长和代付行统一签署。 业务协议如需修改,应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 行内流程审批。申请行填制《他行代付业务审批表》(附件7),送分行相关部门审核(直属支行送总行相关部门审批,下同),并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将审批表报授信审批部及计划财务部。 第十八条 完成行内审批后,经营行填制《国内信用证/保理项下代付业务申请表》(附件8)后,提交总行资金运营中心。运营中心指定专人协助经营行与代付行联络同业代付,传递相应资料。 第十九条 代付行走完内部审批流程后,向我行申请行传真《回执》明确合作意向,申请行接到回执后,向代付行传真《代付业务付款指示》(见附件9)。 第二十条 代付资金的汇划。根据申请行的付款指示,代付行按照信用证/保理金额全额划付资金到指定账户,并向申请行传真《代付业务确认函》(见附件10)。申请行将扣除利息(按照我行与客户商定的利率)后的金额划转给受益人(保理代付划给申请人),剩余部分挂其他应付款-应付同业往来款-XX客户。 第二十一条 到期的处理。代付行会提前2-3个工作日向申请行传真《委托代付还款通知书》(见附件11)提示还款。申请行应当建立台账管理代付业务,在到期日前一日,应当确保客户账上资金充裕,并在到期当日将本金及挂账的应付利息(按照与代付行协商的利率)按照协议划回代付行,该笔代付挂账资金结余部分的金额及时记入中间业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分行计划财务部和授信审批部应密切合作,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确保业务到期后日期兑付避免同业间的违约风险。 第二十三条 出于业务便利考虑,各分行也可在当地寻求他行的同业代付,当应及时向总行授信审批部和计划财务部报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资金运营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代付性拆放同业业务协议》 附件2:《代付申请书》 附件3:《代付性拆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附件4:《代付意见书》 附件5:《代付指示函》 附件6:《代付确认函》 附件7:《他行代付业务审批表》 附件8:《他行代付业务申请表》 附件9:《他行代付业务付款指示》 附件10:《代付业务确认函》 附件11:《委托代付还款通知书》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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