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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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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审 核: 批 准: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 修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5 第三章 现金支付规定 5 第四章 大额现金支付依据 9 第五章 现金支付分级审批 13 第六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支付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等有关行政规章,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人民银行发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支付管理是指本行根据相关现金管理法律法规,对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的现金支出,遵循依法、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加以引导、限制、监督等一系列干预行为。 第四条 现金支付管理的重点是防范和打击诈骗、洗钱、逃税等经济犯罪,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 支行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认真审查取现用途是否合理。 第六条 支行应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现金交易进行严密监控,注意审查支付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交易,应及时按本行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zz银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包括: 一、制定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制度; 二、解答全行现金支付业务咨询,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分析、防范、控制操作风险; 三、 负责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的检查、培训与辅导。 第九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范围内支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根据总行制订的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分析现金支付风险,制定防范与控制现金支付管理风险的制度。 第十条 支行根据总(分)行制定并下发的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具体办理现金的支付,承担现金支付的监督职责,对客户违反规定提取现金的予以制止,对可疑的现金支付交易,按本行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现金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支取现金,其工资、奖金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临时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支取现金。其中: 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验资结束后,应将资金转入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如果中止验资,注册验资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单位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付范围: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房屋拆迁、民工工资、破产清算、农副产品采购、党团、工会经费、住房基金等特定用途应向个人支付的款项。 不得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和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可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业务支出等专用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取时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报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后方可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存款人需在办理开户手续的同时,向开户支行提交填写齐全的《zz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经开户支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zz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支付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支付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可以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单笔提取现金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取款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取款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临柜人员核实并逐笔登记后方可支付。单笔或单户提现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应要求取款人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 第十八条 分支行按规定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不得将贷款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现金,应按规定转入房屋售卖人、汽车销售商、就读学校等指定账户。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得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现金,符合自主支付条件的,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贷款资金,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九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支付业务,允许在付款人开户行所在地区或分行范围内通兑办理,累计通兑取现限额为20万元,通兑取现行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行现金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超范围或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支付需至开户行办理。 第二十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通兑取现不受地区和金额的限制(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可以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本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之外,应使用转账结算划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支付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款项;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备用金:客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备用金,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可以不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大额现金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笔取现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开户单位应提供现金支付依据: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应提交发放清单,需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应提交完税证明。其中: 奖金、补贴,应提交发放说明(以什么名目发放的资金和补贴)和发放清单(如确不能提交发放清单,可提交注明“部门科室奖金分配情况”的说明,说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民工工资,应提交项目承包合同(合同应注明工资总额)、发放清单(可以提取现金发放后提交,如确不能提交发放清单,可提交注明“班组(泥工班、木工班等)工资分配情况”的说明,说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劳务承包公司提取劳务费,应提交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注明劳务费总额),发放清单(可以提取现金发放后提交)或劳务发票。 二、差旅费,应提交差旅行程、差旅天数及出差人员名单的证明材料。 三、个人股金红利,应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代会决议、红利发放清单、完税证明,对金额特别巨大(超过注册资金),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单位向个人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涵盖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基本要素),单位收入个人款项时开具的收据,个人向银行缴纳款项的现金缴款原始凭证。 五、典当业向个人支付当金,应提交当票或典当合同。 六、单位向个人支付动迁安置补偿款,应提交政府拆迁安置文件,补偿款必须在文件规定的限额内。 七、退房款,应提交原房款的现金缴入凭证,原购房协议及退房协议。 八、退回个人缴入的保证金款,应提交现金缴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单位向个人支付收购废旧或其他物资的款项,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涵盖向个人收购的废旧或其他物资种类、收购地、收购数量、收购总额等要素,单位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经营收购产品的项目。 十、 个体运输户的运费支付,应提交运输合同。 十一、影视剧组拍摄费,向个人支付以及日常零星开支款项,应提交用现计划,列明拍摄地点、剧组人数、提现的主要项目及额度。按照拍摄进度提取现金,大额的提现项目需提供发放清单、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或收据,个人收入需纳税的,还应提交完税证明。 十二、设立验资,法人出资者,原则上要求以转账方式存入验资资金,确需现金验资的,应提交出资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职代会作出的同意现金投资的决议。 十三、企业清算注销,应提交入股情况的章程、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提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四、个人股权转让,应提交个人股东原入股金额,董事会决议,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企业章程,新股东入账证明,工商部门证明。 十五、单位向个人支付的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货款和工程款,应提交供货合同(协议)和工程合同(协议)等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 十六、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应提交能充分说明其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取现条件的专用存款账户由开户支行负责在核心系统中使用“单位账户维护”交易【交易码10302】设置取现标识;对于不符合取现条件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核心系统中设置为不得取现。代理行遇专用账户通兑取现时,对核心系统标识为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应联系开户支行传真《zz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无需人民银行批准即可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除外),并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行现金支付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现金支付依据材料作为支付凭证的附件,经人民银行核准同意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将《zz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复印件作附件。 第五章 现金支付分级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支付,纳入现金支付审批范围,实行分级审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现金支出不纳入现金支付审批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全行现金支付设定为三级审批权限: 临柜人员: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单笔现金支付5万元(不含)以下,或当日单户累计现金支付20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权限。 营业主管: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单笔现金支付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或当日单户累计现金支付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营业主管因故离岗时,由支行分管行长代行该级别的审批权限。 总行运营管理部: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单笔现金支付、当日单户累计现金支付5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根据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现金支付的对象、金额、频率、用途、去向等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现金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是否相符。 第三十条 分级审批方式: 属临柜人员审批权限的,由临柜人员审核符合现金支付条件后直接办理现金支付。 属营业主管审批权限的,由临柜人员将相关现金支付依据材料(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提交营业主管审查,营业主管审查不同意的,退回相关材料(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审查同意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临柜业务审批”子系统录入审批要素,确认“提交”后打印《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交临柜人员办理现金支付。 属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权限的,由临柜人员将相关现金支付依据材料提交营业主管审查,营业主管审查不同意的,退回相关材料,审查同意的,将其传真或扫描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同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临柜业务审批”子系统录入审批要素,确认“提交”后,系统自动将《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发送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总行运营管理部临柜业务审批岗收到支行传真或扫描的现金支付依据材料后,通过“临柜业务审批子系统”接收审批信息,根据大额现金支付要求进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在《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确认“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确认提交后,系统自动发送至申请支行的营业主管。支行营业主管及时通过“临柜业务审批”子系统接收审批回复信息,对审批同意的大额现金支付,打印《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交临柜人员办理现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银行核准同意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属营业主管审批权限的,临柜人员除将相关现金支付依据材料提交营业主管审查之外,还应将《zz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提交营业主管审查,超营业主管权限的(即属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权限),除将相关现金支付依据材料传真或扫描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之外,还应将《zz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传真或扫描至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单户当日累计金额达到上一审批级别时,后手审批人只需负责审批金额达到本审批级别后所有现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与相关现金支付依据材料一并作为支付凭证的附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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