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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事后监督差错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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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 事后监督差错处罚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出纳工作管理,规范会计出纳业务行为,有效防范各类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不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促进本行会计出纳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xxx村镇银行问责制度》、《xxx村镇银行事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违反会计工作制度的本行员工。 第三条 事后监督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滥用职权。 第二章 差错类型和处罚标准 第四条 业务差错类型分为:问责类差错、一类差错、二类差错和三类差错。问责类差错: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有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处罚可能的差错;2、有面临法律诉讼可能的差错;3、其它可能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差错。一类差错: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或我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存在一定风险,可能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一定损失的差错;二类差错:违反我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可能存在风险,并有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潜在损失的差错;三类差错:违反我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虽然不会造成我行声誉及财产损失但不符合银行内部谨慎原则及规范要求的差错。 第五条 问责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 问责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根据《xxx村镇银行问责制度》的相关条款,由xxx村镇银行责任问责委员会进行问责处罚。 第六条 一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第一部份) 在柜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每笔处以罚款1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xxx村镇银行责任问责委员会进行问责。 1、办理账户的冻结/解冻结、止付/解止付、挂失/解挂失及扣划后未将相关凭证及时提交事后监督中心的; 2、办理结算账户开户、销户、变更后未将相关凭证及时提交事后监督中心的; 3、办理账户信息调整后未将相关凭证及时提交事后监督中心的; 4、办理开户单位资金收付业务后未将相关凭证及时提交事后监督中心的; 5、受理的结算凭证上客户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6、柜员卡、授权卡未妥善保管造成遗失的; 7、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收费凭证上未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或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第七条 一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第二部份) 在柜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每笔处以罚款50元。 1、办理账户的冻结/解冻结、止付/解止付、挂失/解挂失相关申请书内容填写不正确或填写不全的; 2、办理结算账户开户、销户、变更相关申请书内容填写不正确或填写不全的; 3、办理账户信息调整相关申请书内容填写不正确或填写不全的; 4、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不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或不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未要求客户签字确认或签字不正确的; 5、凭证件支取存款不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或不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不为存款人本人签字确认或签字不正确的; 6、受理的结算凭证上客户盖章不规范或票据背书不规范的; 7、受理过期、远期或无日期的支票的; 8、解付超过有效期限汇票(本票)的; 9、在办理存取款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 (1)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人为修改账户类别,为一般存款账户或未经人行核准的临时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 (2)大额现金支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先支后批的; (3)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支取大额现金的; 10、使用内部凭证办理开户单位资金收付业务的(总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 11、办理联行往账业务,记账录入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不一致的,或未根据原始凭证确认往账信息的; 12、违反规定使用柜员卡和授权卡的; 13、未按规定办理改密、写磁、修改支取方式、换折(卡)业务的; 14、凡需客户签字确认的凭证或申请书(支票、存取款凭条、结算申请书、挂失申请书等)未经客户签字确认或签字不规范的; 15、账务记载错误(串户、重记、漏记、错记等)的; 16、记帐录入内容与原始凭证不一致的; 17、长期不动户支取时,未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手续、说明或凭证上无会计主管签字的; 18、签发银行汇票(本票)错误或不按期解付银行汇票(本票),造成客户资金不能及时使用的; 19、银行汇票(本票)未用退回,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转入申请人账户的; 20、未按规定办理新开账户印鉴预留,以及预留印鉴挂失、更换业务的;印鉴卡未及时录入验印系统造成无法及时付款的; 21、未根据原始凭证进行记账,采用分笔或并笔记账的; 22、会计科目或内部账户使用错误的; 23、错(漏)计利息、罚息、赔偿金以及收费的; 24、结算账户销户时,未按规定收回已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或收回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与客户填写“退回证明”不符的; 25、传票内夹带大头针、回形针等各种金属物的; 26、传票未及时送事后监督中心,影响监督进程的。 第八条 二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 在柜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每笔处以罚款20元; 1、每日营业终了,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对相应柜员的库存现金进行卡把核对(根据柜员卡把单上的签字判断)的。若由此造成内部案件发生按相关制度另行处理; 2、柜员营业终了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未及时上解主出纳或指定柜员的; 3、受理的客户凭证要素不全、填写不正确或不规范的; 4、办理储蓄大额存、取款业务未按规定摘录存、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双重身份证件号码)的; 5、未按规定办理错账冲正业务或错账冲正传票上无会计主管签字同意的; 6、对公结算账户销户、印签变更时未将原印签卡抽出的; 7、未逐笔勾对联行来账业务清单(登记簿),漏打来帐凭证以及未及时核销挂帐造成客户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 8、贷款借据有关要素填写不正确、不完整或存在涂改现象的; 9、柜员违反规定办理本人的存取款业务的; 10、未及时结转过渡账户款项,日终过渡科目余额不为“零”影响机构签退的; 11、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执行逐份销号制度或跳号使用的; 12、抹账业务未按规定出具抹账说明或抹账业务未按规定收回已盖章的回单或已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13、相关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后未按要求将号码剪角粘贴于销号登记薄上以备考查的; 14、内部自制凭证使用错误或填制不规范,凭证上无会计主管签字; 15、原始凭证或附件张数与记帐凭证或通用凭证上记载不符的; 16、对凭证打印失败的业务不重新打印凭证,或不能重新打印的业务未进行抹账处理 (储蓄通存通兑业务除外),而在错误凭证上更改或手工填制凭证的; 17、送交事后监督中心监督的传票未填写整理核对清单或整理核对清单上的张数与传票封面上的张数以及实际传票张数不符的; 18、送交事后监督中心的传票缺少一般业务凭证、清单或业务报表的; 19、未按规定办理大额出账查证的; 20、传票包未按规定加锁封包的; 第九条 三类差错的种类及处罚 在柜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每笔处以罚款10元。 1、业务凭证上未按规定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人名章以及其它内部印章的;加盖不规范的视同缺章; 2、业务印章日期更换不及时的; 3、加盖的各类业务印章覆盖有关流水信息、单证号码或客户印签影响事后流水勾对及印签核对的; 4、送交事后监督中心监督的凭证,字迹模糊不清(以扫描后的影像为准),影响监督人员监督的; 5、粘有粘单的票据(如:支票、承兑汇票等)未按规定方法整理摆放的; 6、汇(本)票解付时,未按规定抽出底卡或抽卡不符的; 7、贷款结清后未按规定抽出借据等相关资料的或抽出资料不符的; 8、多联式凭证(如税单、汇划补充报单、信电汇凭证、进账单、销户交回未用支票等)未逐联撕开,或将凭证折叠、卷屈,破损的传票未用胶带纸粘贴平整的; 9、事后监督中心发出的差错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从签发日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未回复的。 第三章 处罚的管理 第十条 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差错行为,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凡发生差错行为责任无法界定的,经办人员与其直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复核柜员对记账柜员经办的业务未认真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造成差错的,对其处以与记账柜员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 差错处理流程:由苏州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本规定将发现的差错初审后下发至各差错机构会计主管;差错机构会计主管再审后发至相关责任人进行确认;确认后返回苏州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回审。 第十四条 差错的具体责任人由差错机构会计主管按上述第六至九条的规定,根据每笔差错的实际情况,在事后监督中心下发的差错通知回复中确定,并提交相关责任柜员确认后回复。 第十五条 处罚周期:按月统计下发。 第十六条 计财运营部根据苏州银行事后监督每月的差错通报下发差错通知单交各支行进行确认,根据支行返还的确认差错回复,制作“xxx村镇银行事后监督处罚明细清单”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月下发。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此处罚明细清单综合记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第十七条 由总行成立事后监督处罚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总行计财运营部负责人;副组长:分管事后监督的业务主管,成员:各支行会计主管。领导小组负责申诉受理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事项如有异议的,可在收到“xxx村镇银行事后监督处罚决定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计财运营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计财运营部在收到复议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xxx村镇银行计财运营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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