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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指纹认证使用管理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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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图前系统柜员指纹验证使用管理规程 指纹验证是指柜员在图形前端系统中签到或授权时,需要将柜员的指纹与事先采集到指纹数据库中的柜员指纹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才能登录或进行授权。 凡在核心系统柜员信息中的“柜员登录方式”设置为“柜员号+指纹+密码”或“柜员号+柜员卡+指纹+密码”的柜员,必须验证指纹并凭密码(选择“柜员号+柜员卡+指纹+密码”的还需同时使用柜员卡)才能在图形前端系统中签到或者授权。 为加强柜员指纹验证管理,确保柜员号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程。 一、 基本规定 (一)指纹识别系统以“柜员号”作为行内员工的唯一标识,建立柜员信息,并采集和验证柜员指纹信息。 (二)“柜员指纹”仅限于图形前端系统中柜员属性为“柜面柜员”的柜员使用。分支行柜员原则上应选择“柜员号+指纹+密码”或“柜员号+柜员卡+指纹+密码”的系统登录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如柜员由于手指受伤、蜕皮、疾病等原因无法采集指纹时,应选择“柜员号+柜员卡+密码”的系统登录方式。不使用指纹验证的柜员须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并统一登记备案。 (三)柜员使用指纹验证方式登录或授权后,原则上不能撤销使用指纹验证,若遇特殊原因需要撤销的,必须报分行运营管理部批准。 (四)柜员在正确使用指纹验证方式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护系统登录密码,定期更换密码,不允许出现因使用指纹验证而放松密码管理的情况。 (五)采集指纹、使用指纹验证方式签到、授权应在配有“指纹身份验证仪”(或“柜内清键盘”,下同)的终端上操作。 (六)使用指纹验证后,授权人员仍可在图形前端系统中采用远程授权或跨终端授权,其授权操作及审核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柜员调整所属机构后,原指纹信息在新机构仍可以继续使用,无需重新采集指纹。柜员调离我行或者新岗位不需要使用指纹验证的,分行应在图形前端系统中使用“9394指纹重置”交易,及时清除指纹信息。 (八)分行运营管理部、网点柜台经理应按规定做好指纹使用、验证情况的检查工作。 (九)柜员指纹信息维护所使用的申请表,按照《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保管。 二、 申请流程 网点柜员申请使用指纹验证时,柜台经理应在柜台结算管理系统的“角色审批管理”模块中提交申请,由柜员所属网点的主管行长或行长审批后提交分行运营管理部系统管理员审核。分行运营管理部的柜员申请时,应由集中处理中心主任、现金中心主任或系统管理员在柜台结算管理系统中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分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系统管理员打印《xxxxxx银行(核心、验印、结算)系统柜员维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核心系统参数管理员维护柜员信息。 分行参数管理员依据审批后的《申请表》,使用“9307柜员信息维护”交易,将该柜员信息中的“柜员登录方式”修改为“柜员号+指纹+密码”或“柜员号+柜员卡+指纹+密码”,并按照记录维护其他柜员信息。同时,参数管理员还应对申请柜员进行指纹采集、指纹复核,之后柜员方可正常使用指纹验证。 三、 指纹采集 各分行应由分行核心系统参数管理员根据员工号采集对应员工的指纹信息。凡在核心系统柜员信息中的“柜员登录方式”设置为“柜员号+指纹+密码”或“柜员号+柜员卡+指纹+密码”的柜员均需采集指纹,每位员工至少应采集6枚指纹,最多可采集10枚指纹,采集完成后要经过指纹复核方可使用。 分行参数管理员核对为柜员本人后,使用“9393指纹采集”交易,输入柜员号、身份证号,按照系统提示通过“指纹身份验证仪”进行指纹采集。 四、 指纹复核 采集成功的柜员指纹信息,需经另一名分行参数管理员复核,指纹信息全部复核通过后,柜员方可正常使用指纹验证登录系统或授权。 分行参数管理员核对为柜员本人后,使用“9398指纹复核”交易,输入需要复核的柜员号,按照系统提示通过“指纹身份验证仪”对已采集指纹依次进行指纹复核。如同一枚指纹复核验证10次均未通过,则复核失败,系统将自动进行指纹重置,分行参数管理员需重新采集柜员指纹。 五、 指纹解锁 指纹连续验证失败达到10次后,系统将锁定柜员号,需要进行指纹解锁。 网点柜员申请指纹解锁时,柜台经理应在柜台结算管理系统的“角色审批管理”模块中提交申请,由柜员所属网点的主管行长或行长审批后提交分行运营管理部系统管理员审核。分行运营管理部的柜员申请时,应由集中处理中心主任、现金中心主任或系统管理员在柜台结算管理系统中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分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系统管理员打印《申请表》,交核心系统参数管理员操作。 分行参数管理员依据审批后的《申请表》,使用“9400指纹解锁”交易,输入被锁定的柜员号,经主管授权后解锁。 遇节假日柜员申请指纹解锁时,柜员应填写《申请表》,交另一临柜人员复核签字后,传真给授权机构值班柜台经理。柜台经理审核无误后,操作“9400指纹解锁”交易,经另一值班柜台经理授权后解锁。 六、 指纹检查 分行运营管理部、网点柜台经理应按照《结算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营业机构自查规定》的要求,每季度对柜员指纹使用、验证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时,检查人员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柜员本人,再使用“9399指纹检查”交易,输入被查人员的柜员号,顺序验证该柜员所有已采集指纹。检查人员应注意柜员按捺手指是否与系统记录一致。检查完毕,打印《指纹检查结果统计表》留档保管。 对于未使用指纹验证的柜员,检查人员应核实柜员是否因手指受伤、蜕皮、疾病等正常原因无法使用指纹验证、是否已经分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如发现之前因自身生理原因未使用指纹验证的柜员手指指纹已恢复正常,应立即将其系统登录方式修改为指纹验证。 七、 指纹验证 系统登录方式设置为“柜员号+指纹+密码”的柜员,在图形前端系统签到界面输入柜员号或在提交本终端业务授权弹出授权对话框后,系统提示“请录入指纹信息,完成指纹验证”,柜员按捺指纹并输入密码后,完成系统签到或业务授权。 系统登录方式设置为“柜员号+柜员卡+指纹+密码”的柜员,在图形前端系统签到界面输入柜员号或在提交本终端业务授权弹出授权对话框后,系统提示“请刷磁条”,柜员刷卡后,系统提示“请录入指纹信息,完成指纹验证”,此时柜员按捺指纹并输入密码后,完成系统签到或业务授权。 八、 本规程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九、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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