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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职场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司正常有序经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场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职场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管理理念,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职场安全管理。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管理要求,各分支机构根据职场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职场安全管理包括职场消防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安保管理以及自然灾害防范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根据管理需求,公司安全管理按照“以机构、部门、职场为单位,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图如下所示。
总公司各部门
二级机构
总经理室
二级机构各部门
三级机构
三级机构各部门
四级机构
第六条 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安全责任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机构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定点、定人、定职责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制订并落实各项安全规范,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二)切实保证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入,完善和改进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会议,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经验,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者给予责任追究;
(四)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沒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沒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以下简称“四不放过原则”);
(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听取安全管理部门工作汇报,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六)自觉接受总公司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对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七条 总公司综合管理部作为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对各分支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分支机构人事行政部作为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部门应至少设立一名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公司职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落实;
(二)制定和实施安全工作计划;
(三)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检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有效实施,对安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积极配合上级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检查;
(七)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宣导。
第八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应对所属责任区域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积极配合公司安全制度的实施和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的开展,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九条 为确保职场消防安全,公司各职场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当地消防规范要求,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确保职场建设符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确保消火栓、灭火器、烟感和喷淋等消防设备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三)保证逃生通道设计合理、畅通无阻碍,消防逃生图准确易懂、疏散指示标示正确清晰,确保消防逃生门符合消防标准、完好无堵塞;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点检,建立点检记录卡,对故障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施完好;
(五)严格执行公司禁烟要求,禁止在职场内使用明火,因施工需要进行动火作业需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安全管理人员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期间需求部门派人全程陪同;
(六)各分支机构应建立消防逃生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或配合物业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七)安全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告、邮件等途径进行消防安全宣导,或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 各职场应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安全用电,遵守以下用电规范:
(一)职场建设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布线由专业公司施工,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人私自接拉电线,日常电源线路或照明等用电设施维护由电工操作;
(二)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
(三)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保险装置,确保线路绝缘性好,天花内走线应整齐明线有套管,发现线路老化或绝缘破损的情况应及时更换;
(四)职场内限制大功率电器,对需要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区域和安装电源,严禁超负荷用电,其他人员使用大功率电器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五)保证配电房整洁,控制开关前无阻挡,操作方便;
(六)所有职场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需24小时用电设备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进行定期巡检;
(七)相关部门采购用电设施设备时应确保质量,排插统一购置,严禁排插接排插,注意防水。
第十一条 做好防盗工作,确保职场秩序,各职场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职场应配置足够的监控系统,识别职场内重要监控区域如职场各出入口、财务室、档案室、机房、印章室等,布置位置合理,定期巡检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
(二)职场出入口或各办公区域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设置门禁系统,做好门禁系统管理,明确门禁权限及管理职责。未设置门禁系统的应设置明锁,长假前应做好巡检和封门等工作;
(三)应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发放来访证件,人员进入职场接待人员需陪同,驻场人员进入职场作业需到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发放驻场证;
(四)财务室、档案室、印章室、机房等重点区域应由专人管理,对人员进出进行管控,价值较高物品或资料应放入保险柜;
(五)除公司配置的个人电脑或车辆,公司物品离开职场应开立物品放行条,报申请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放行。
第十二条 各职场应识别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雷电、台风、雪灾等自然灾害袭击的潜在风险,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职场主体建筑应加强巡检,防止出现外墙、天花渗水,窗户脱落的情况。
第十三条 规范员工和外来人员的职场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禁止高空抛物;
(二)禁止追逐、推搡;
(三)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禁止借用带滑轮椅子登高;
(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违禁刀具;
(六)禁止其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应及时制定和发布相关安全制度规范,建立并确保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职场应建立起完善的安全巡检机制,并有详细巡检记录,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需要总公司支持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
(一)各职场安全管理人或安保人员应做好每日巡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巡检,应做好长假前的安全巡检工作;
(二)各职场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防电、防重大自然灾害等专项安全巡检;
(三)上级机构每季度对下级机构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不定期的对各分支机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通过集中安全教育培训,或者通过海报、公告、邮件等方式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宣导,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七条 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评估财产险购买必要性和方案,统一购买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投保对象应包括公司固定资产和装修,公众责任险投保对象包括公司已投入使用的职场。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供购买财产险所需的资产信息,综合管理部每季度评估公司资产和职场新增情况,如有必要应及时追加。
第五章 事故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态比较严重、无法控制和处置的安全事故,应立即请求支援,指定专门人员与各救援单位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抢救的同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总公司/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责任人报告。
总公司职场事故: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在确认实情后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室;
机构职场事故:机构安全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上级机构报告,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在确认实情后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室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并在2日内形成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上级机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的人员数量、损失估算金额、现已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对不符合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教育,对情节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追偿。
第二十三条 对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却拒不整改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考核扣分以及罚款等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或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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