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二章 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第四条 存款人在村镇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 印鉴卡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注销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 预留印鉴的受理、使用
第六条 受理申请。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持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且应当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经办柜员应留存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复印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户行对申请开设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发放“开户申请书”和空白印鉴卡片。
第七条 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和印鉴卡片,会计主管应通过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审查印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印鉴卡片所填写的存款人名称、电话、地址、联系人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清晰合规。如没有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必须要客户出示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并留复印件。在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后,在印鉴卡片上签章交前台柜员办理开户。
第八条 前台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启用日期等信息,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专夹保管,一份印鉴卡前台专人保管,一份交还客户。
第九条 印鉴卡保管员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验印工作。一般必须折对角“十”字验印,对于单位账户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或单位账户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转账支付业务,必须要折“米”字核对印鉴,并由三级(含)以上柜员复核,经办人和复核人须在支付凭证上签章证明。
第四章 预留印鉴的保管、移交
第十条 已启用的印鉴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支行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会计主管应至少每月对印鉴卡全面盘查一次。
第十一条 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放入现金尾箱或入保险柜保管。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需登记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会计主管监交。
第十三条 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集中专夹保管。
第五章 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四条 单位存款人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提供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原预留印鉴章以及更名后的印鉴章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签章但因预留签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签章的,还应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后,会计主管应审查新印鉴卡片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章,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书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新印章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批准刻制,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并检查授权书是否有效,在原留存的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
第十七条 前台柜员收到会计主管审核过的新印鉴卡片后,须检查新旧印鉴章是否加盖清晰、合规,要素是否齐全,会计主管是否签章,变更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 新印鉴的启用日期为变更日次日。对单位在印鉴变更日(含当日)之前签发的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限内的票据,按旧印鉴进行验印。旧印鉴卡片加盖“作废”章,一份放入单位档案袋中保管,其余两份做业务凭证附件。
第六章 预留印鉴的挂失补办
第十九条 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开户行提出书面挂失申请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单位挂失补办预留印鉴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二十条 预留印鉴挂失补办手续的办理人应为单位法人(负责人),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持有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授权书。前台柜员在办理印鉴挂失手续时,应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时间并标明“已挂失”字样,预留印鉴补办手续参照第五章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挂失手续前(含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七章 预留印鉴的注销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交开户行,申请书加盖单位印章。会计主管应认真审查“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和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章后交前台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前台柜员根据经会计主管审核的销户申请书,抽出拟销户的印鉴卡片核印无误后,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办理销户。
第二十四条 柜员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银行留存的全套印鉴卡片上应注明注销日期并加盖“已销户”戳记,并和存款人交回的印鉴卡片与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帐凭证附件。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和运营管理部门)对印鉴卡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查单位开立、变更印鉴、销户等环节的印鉴卡管理的合规、合法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验印人员在核印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折角核印的工作,严禁仅凭印象和经验审核印鉴,严禁无印鉴为客户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严禁不使用真实的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等违规行为。
(三)检查印鉴卡上是否有审查人审查时的签章。检查开户资料中印鉴卡的变更手续是否合规。
(四)抽查印鉴卡上所列账户户名、与开户原始资料户名是否一致。
(五)监督印鉴卡是否专人管理,柜员休假或换岗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抽查录像检查印鉴卡是否在录像范围内使用,核印人是否真实核印,有无虚假核印的现象。
(七)负责监控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会计人员在管理印鉴方面执行制度办法的自觉性,防止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操作。
(八)负责进行安全形势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员工及时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鉴作案的新动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二十六条 在印鉴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至少每次1000元经济处罚,并积3分:
(一)未设专人保管印鉴卡的;
(二)未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变更、收缴、销毁废止印鉴卡的;
(四)发现违规验印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
(五)印章卡丢失或被盗等,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形成风险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携带印鉴卡外出,造成印鉴卡丢失、被盗或非法使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制定,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和维护。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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