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数据录入与相关要求5第四章信息共享和系统管理7第五章附则7附件: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BS系统”)的各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提高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监测预警水平,根据xx省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意见、xx银监局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报送和质量维护方案、xx银监局关于转发银监会新版客户风险统计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实行新版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通知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信贷客户风险的监测、预警、管理、报告和处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S系统,是指集客户信息采集、披露、预警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以现行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基础,通过建立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库,实现银监会派出机构在线数据报送、个性化指标设置、在线信息共享和信息查询功能。包括6张信息数据统计表:对公及同业客户授信和表内外业务统计表、集团客户、供应链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单一法人客户基本信息统计表、对公客户担保情况统计表、个人贷款违约情况统计表、个人违约贷款担保情况统计表。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分、支行(含各营销中心、市场拓展部等,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客户经理以及
3、贸易融资部、资金营运部、投资银行部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客户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修改等工作,确保信息完整规范,数据准确。第五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贸易融资部、资金营运部、投资银行部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客户信息的统计、审核、校验等工作。第六条 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BS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与维护、报表数据生成以及客户风险统计中与科技相关的其他问题。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BS系统的管理及信息数据上报。第八条 总行计财部为全行数据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BS系统指导工作。第三章 数据录入及相关要求第九条 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以及总行贸易融资部、资金营运部、投资银
4、行部等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实行新版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中各个填报说明、对照表、编码表等要求,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此外,录入时还应注意以下内容:(一) 客户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法定代表人、单位关键人、股东、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主要关联企业、贷款担保情况和预警信息等;(二) 客户名称是否规范(与公章完全一致),名称是否为简称及含有“*”、“、”、“。”、“?”、空格以及“(正式)”、“(企业类)”、“(母公司)”、“(担保)”等字样;(三) 客户名称中凡出现括号的,一律使用中文全角输入法录入;(四) 自然人客户一律录入现名,不得将现名与曾用名并列录入;(五) 自然
5、人客户凡使用港、澳特别行政区身份证的,证件类型视同为公民身份证。第十条 数据报送期总行科技开发部提取数据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将信息数据统计表发送至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返回数据后,总行风险管理部将异议数据发送至各业务部门,相应业务部门审核修改(或督促各经营机构审核修改)后,再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上报监管部门。第十一条 管理要求:(一) 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以及总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在本行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确保关键数据“不重不漏”、完整可靠;(二) 未经本行同意,任何经营机构和业务部门均不得对外泄露BS系统中填报的相关数据;(三) 经
6、营机构负责人为本机构信息数据的管理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数据的校验、修改等工作。第十二条 数据考核:本行将BS系统信息数据的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并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机构或部门依据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处理:(一) 连续两个报告期出现同一错误;(二) 在一个报告期内出现两次(含)以上错误;(三) 过于明显的错误,如客户名称使用错别字、证件类型错误、证件号码位数不正确等;(四) 重大失误,如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以及证件号码发生变更后,未能及时在信贷系统中修改信息资料,导致数据错误;(五) 其他由xx银监局统计信息处通报或认定属严重错误的。第四章 信息共享和系统管理第十三条 BS系统是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工作平台,本行信息共享包括总行信贷审批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贸易融资部、资金营运部、投资银行部、计财部、科技开发部、风险管理部等。第十四条 共享用户须对共享信息严格保密,仅限在本行授信及实施、风险管理等工作范围内以“同业信息”名义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信息来源。第十五条 发生泄密事件并对xx省银监局系统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