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无锡xx私募投资基金差额支付承诺函
致: x发展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作为无锡xx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且代表私募基金)
为确保无锡xx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项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无锡xx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合同")、《无锡xx私募投资基金之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获得委托贷款还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差额支付承诺人")愿意按照本承诺函的条款和条件, 当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时履行差额支付义务。
本承诺函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无锡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主定义表》、《私募基金合同》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承诺函项下的差额支付承诺人不可撤销承诺如下:
1 差额支付承诺
1.1 差额支付承诺人承诺, 在第2条约定的差额支付承诺期间, 如果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 则差额支付承诺人应在收到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发出的《差额支付通知书》后, 向私募基金账户内划转差额支付资金, 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1.2 差额支付承诺人承诺,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解散、清算或破产或受到任何限制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股东发生任何的变化, 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更换, 差额支付承诺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均不受上述事项影响。
1.3 差额支付承诺人承诺, 在发生本承诺函第3条约定情形时, 差额支付承诺人的差额支付义务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差额支付启动日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而免除或延迟履行。
2 承诺期间
差额支付承诺人承诺, 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承担差额支付义务。
3 差额支付启动事件
在以下差额支付启动事件发生时, 则差额支付承诺人应根据本承诺函的约定履行差额支付义务:截至任何一个私募基金账户核算日, 私募基金账户内的资金未达到当期的必备金额。
4 差额支付义务的承担
4.1 差额支付承诺人同意,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私募基金于差额支付启动日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 要求差额支付承诺人将等值于当期必备金额与私募基金账户内资金的差额支付至私募基金账户。
4.2 差额支付承诺人自收到上述《差额支付通知书》后, 应于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下午【16:00】前将《差额支付通知书》中载明的资金足额并确认无误后汇付至私募基金账户并在资金汇付附言中说明所划款项的性质。
4.3 差额支付承诺人对本承诺函项下的应付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作抗辩、抵销或扣减请求。
4.4 差额支付承诺人在此同意, 本承诺函签署后《委托贷款合同》的内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利率的上调),或对私募基金或委托贷款进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不论该修改或/和补充是否增加或扩大差额支付的义务,均无需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任何进一步同意,差额支付承诺人承诺仍然对私募基金账户内的资金未达到当期的必备金额的部分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5 承诺费
差额支付承诺人按本承诺函的约定支付差额款项的, 不收取承诺费。
6 差额支付资金的偿还与追偿
6.1 差额支付资金的偿还。差额支付承诺人同意, 差额支付承诺人按本承诺函支付的差额支付款项不得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偿还。
6.2 差额支付资金的追偿。如果差额支付承诺人不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差额支付义务, 则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差额支付承诺人进行追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单独行使追偿权。
7 权利义务的转让/转移
差额支付承诺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和义务, 除非该等转让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的利益且经私募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并通知评级机构。
8 差额支付承诺人的陈述和保证
差额支付承诺人对其自身状况作出如下保证和陈述:
(a) 差额支付承诺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享有独立决策的能力与经营自主权,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授权签署本承诺函;
(b) 差额支付承诺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承诺函所需的一切必要的内部的及监管部门的批准、授权或其他相关手续;
(c) 差额支付承诺人签署及履行其在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不违反或导致其违反(i)适用于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意见、判决、裁定或命令; (ii)差额支付承诺人的章程等组织性文件的规定; (iii)差额支付承诺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约定。
9 通知
9.1 除非本承诺函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 本承诺函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
9.2 通知送达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 (1)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 则以邮戳记载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电传、电报传送, 在收到电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章的情况下, 则以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 以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9.3 各方用于第9.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差额支付承诺人:
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
x发展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s
评级机构
x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9.4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 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承诺函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xx法律。
10.2 凡因本承诺函引起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任何争议, 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争议发生后30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 任何一方有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除发生争议的事项外, 差额支付承诺人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11 其他
11.1 本承诺函自差额支付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并于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11.2 本承诺函正本一式【】份, 差额支付承诺人持有贰份, 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贰份, 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各文本之间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差额支付承诺人: 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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