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本行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大额资产业务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保障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本行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促进本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x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行长室下设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行长室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对本行关联交易进行管理。负责本行风险的识别、控制、监督和评价,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行长室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3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行长提名。
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对委员会议案进行初审,对属委员会职责权限、议案形式符合提案要求的议案,应当安排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变动,致使委员人数不足3人的,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风险合规部,负责按照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关联交易的报告、按照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风险管理的议案,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行关联交易控制政策及相应制度,提交行长室审议;
(二)负责对关联方信息的收集与管理,确认关联方;
(三)根据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本行关联交易控制进行有效分析、评定、审查和管理;
(四)确认本行关联交易的类型,对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审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项;
(六)审议批准本行各类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的政策及框架;
(七)审议批准本行各类风险偏好、风险限额或风险容忍度;
(八)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关于资本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科技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对本行风险与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十)审议批准本行风险、内控合规等方面的管理报告,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十一)审议研究本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风险事项;
(十二)行长室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行长室提交提案,提请行长室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日常工作机构风险合规部负责做好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材料;
(二)关联方名册;
(三)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
(四)关联交易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五)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六)各类风险政策(包括风险偏好、限额);
(七)有关风险管理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风险合规部收集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案,形成会议资料,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下列报告或事项进行评议,形成决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行长室:
(一)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反映本行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的确认意见是否合理,对关联方资料的调查、收集是否完整;
(三)一般关联交易是否经过正常审批程序;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按照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四)本行是否有必要对某些重大关联交易开展专项调查;
(五)本行关联交易年度专项审计结果是否客观真实;
(六)本行对外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
(七)各类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
(八)风险管理报告;
(九)合规管理或内部控制报告;
(十)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或意见;
(十一)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行长室认为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或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公司章程,损害股东或者本行合法权益的,有权予以否决。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需要召开,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行长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四)其他需要召开会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委员本人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明确自己的意见和投票意向。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工作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列席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执行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但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致使本行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表决的委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规定,或者有损股东或本行利益的,行长室有权予以否决。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或议案内容与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关联关系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综合管理部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行长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行长室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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