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柜台市场业务操作规程
(2016年11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业务流程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柜台市场产品账户开立 4
第三节 业务权限开通 5
第四节 认/申购、赎回和转让 5
第五节 撤单 6
第六节 分红方式变更 6
第七节 查询与对账 7
第八节 账户资料变更 7
第九节 业务权限取消 8
第十节 柜台市场账户注销 8
第三章 协助执行 8
第四章 资产权属变更 9
第五章 资料及影像管理 9
第六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规范营业部柜台市场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指导营业部开展柜台市场业务,根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等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我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 本规程所称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 本规程所称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指依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为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四、 申请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是我司客户且符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五、 营业部应依法为申请柜台市场业务的客户账户保密,非法定原因不得泄露客户转让等相关账户信息。
六、 本规程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营业部应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 客户临柜申请办理柜台交易业务时,营业部需审核的资料:
(一) 个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 机构客户:加盖公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柜台市场业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 在客户临柜办理业务时,营业部应按照反洗钱、监管条例及我司客户身份识别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一) 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补充及更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二代居民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二) 对于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的客户,应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对于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业务的客户,营业部应通过适当方式核查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对于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
(三) 对于个人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机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客户不能更正或不予配合的,营业部应采取不予办理新业务等账户限制使用措施,督促客户尽快规范账户。
三、 客户申请办理柜台市场业务应实名开立资金账户和柜台市场产品账户。
四、 客户开立的柜台市场产品账户的关键信息必须与资金账户及普通证券账户保持一致。
五、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应参照公司相关的业务规定办理。
六、 客户办理柜台市场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 客户资金账户为实名制开立,开户资料真实完整;
(三) 客户资金账户财产来源合法合规;
(四) 客户资金账户为合格且状态正常(不含不合格账户、小额休眠账户、冻结、禁止资金转出等标识或状态不符合要求的资金账户);
(五) 客户资金账户非辅助资金账户;
(六) 我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七、 客户申请柜台市场业务时,营业部应指派专人全面介绍业务规则、产品特性及风险等级,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客户本人(或有效代理人)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客户协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及相关产品风险揭示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八、 客户在办理资金账户销户前应先了结柜台市场业务并取消柜台市场业务权限。
第二节 柜台市场产品账户开立
一、 柜台市场产品账户分为OTC客户支付账户和OTC客户交易账户。
二、 柜台市场产品账户由客户申请,我司为符合柜台市场业务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开立OTC客户支付账户和OTC客户交易账户。OTC客户支付账户用以投资者支付和收取购买或转让产品所产生的资金。OTC客户交易账户用以记录投资者的产品份额持有、变动及权益派发情况。
三、 客户临柜申请开立柜台市场产品账户时,营业部经办人员应按照本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证件资料(机构客户若已有明确授权则无需再次提供《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
四、 营业部经办人员审核客户已开立我司资金账户且符合柜台市场业务的办理条件。
五、 营业部经办人员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核实客户已参与或已持续更新其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已将测评结果向客户反馈。
六、 营业部经办人员向客户讲解我司柜台市场业务主要业务规则,揭示业务风险,指导客户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客户协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
七、 营业部经办人员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进行审核。
八、 审核通过后,营业部经办人员登录阳光E账通系统为客户开立OTC客户支付账户及OTC客户交易账户,打印业务回单交由客户签字确认,经办人签章、加盖营业部业务章。
九、 营业部经办人员返还客户证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客户协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及业务申请单(客户联)。
十、 营业部经办人员留存《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业务回单(券商联)及客户(或有效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还需留存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已明确授权且留存则无需),收市后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第三节 业务权限开通
柜台市场的业务权限在客户开立柜台市场产品账户时由业务系统自动打开,无需营业部经办人员人工干预。营业部可通过集中交易柜台“客户综合信息-创新业务权限查询”菜单进行查询。
第四节 认/申购、赎回和转让
一、 柜台市场的私募产品根据产品性质的不同,可以在我司柜台市场业务系统或报价系统中进行认购、申购、赎回和转让。
二、 客户现场临柜申请柜台市场私募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和转让时,营业部应按照本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证件资料(机构客户若已有明确授权则无需再次提供《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
三、 营业部经办人员指导客户填写《柜台交易业务申请表》(见附件二),对于首次进行产品认/申购及转让时应签署相关产品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四、 营业部经办人员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进行初审,并核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或股份。
五、 初审完成后,营业部经办人员进入业务系统中,通过“交易 中认购/申购/赎回”菜单办理产品认购、申购、赎回业务。通过“报价 意向价格申报/确定价格申报”、“交易 点击成交申报/协议成交申报/成交要约申报”菜单办理产品转让业务,依次输入客户填写的申报要素,营业部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完成委托申报。
六、 营业部经办人员打印业务回单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后,经办人签章、加盖营业部业务章。
七、 营业部经办人返还客户证件、《柜台交易业务申请表》及业务回单(客户联)。
八、 营业部经办人员留存《柜台交易业务申请表》、业务回单(券商联)及客户(或有效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还需留存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已明确授权且留存则无需),收市后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第五节 撤单
一、 客户现场临柜申请柜台市场委托撤单时,营业部应按照本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证件资料(机构客户若已有明确授权则无需再次提供《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
二、 营业部经办人员指导客户填写《柜台交易业务申请表》。
三、 营业部经办人员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进行初审,并核查客户的申请符合撤单要求。
四、 初审完成后,营业部经办人员登录柜台市场业务系统,选择对应业务“撤单”,已成交的委托单不能撤单。
五、 营业部经办人员打印业务回单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加盖营业部业务章,返还客户证件及业务回单(客户联)。
六、 营业部经办人员向客户告知撤单返回信息,客户也可以在我司的信息公布平台查询撤单信息。
七、 营业部经办人员留存《柜台交易业务申请表》、业务回单(券商联)及客户(或有效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还需留存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已明确授权且留存则无需),收市后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第六节 分红方式变更
一、 客户现场临柜申请柜台市场分红方式变更时,营业部应按照本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证件资料(机构客户若已有明确授权则无需再次提供《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
二、 营业部经办人员指导客户填写《柜台交易业务申请表》。
三、 营业部经办人员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进行初审,并核查客户的申请符合撤单要求。
四、 初审完成后,营业部经办人员登录柜台市场业务系统,选择“分红设置”进行分红方式变更。
五、 营业部经办人员打印业务回单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加盖营业部业务章,返还客户证件及业务回单(客户联)。
六、 营业部经办人员留存《柜台交易业务申请表》、业务受理单(券商联)及客户(或有效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还需留存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已明确授权且留存则无需),收市后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第七节 查询与对账
一、 客户临柜申请柜台市场产品账户查询与对账时,营业部应按照本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证件资料(机构客户若已有明确授权则无需再次提供《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
二、 营业部经办人员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进行审核。
三、 营业部经办人员进入柜台市场业务系统中按客户要求进行查询/ 对账。
四、 在委托成交后客户可向营业部查询成交信息,也可以在我司的信息公布平台查询成交信息。
五、 客户对委托成交有疑问的,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营业部进行查询。
第八节 账户资料变更
一、 客户现场临柜申请柜台市场产品账户资料变更时,营业部应先变更主资金账户、普通证券账户(如有)的资料,具体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操作规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规定。
二、 营业部柜员在变更客户主资金账户的账户信息后系统会自动同步变更柜台市场业务系统的资料。
第九节 业务权限取消
柜台市场产品的业务权限在客户进行柜台市场账户销户时由业务系统自动关闭,无需营业部经办人员人工干预。营业部可通过集中交易柜台“客户综合信息-创新业务权限查询”菜单进行查询确认。
第十节 柜台市场账户注销
一、 客户现场临柜申请注销柜台市场账户时,营业部应按照本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证件资料(机构客户若已有明确授权则无需再次提供《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
二、 营业部经办人员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并核查柜台市场业务系统内该客户账户当日无委托、无股份、无在途交易、无未交收的资金或份额。
三、 营业部经办人员通过柜台市场业务系统为客户依次注销OTC交易账户和OTC支付账户,复核人员复核,并打印业务回单交由客户签字确认,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加盖业务章。
四、 营业部经办人员返还客户证件、业务回单(客户联)。
五、 营业部经办人员留存业务回单(券商联)及客户(或有效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还需留存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已明确授权且留存则无需),收市后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第三章 协助执行
营业部在受理柜台市场的协助执行业务时应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一、 协助查询
(一) 涉及柜台市场产品份额的协助查询,营业部应履行审批手续;
(二) 审批通过后在柜台市场业务系统中予以查询。
二、 协助冻结(含续冻)或解冻
(一) 涉及柜台市场产品份额的协助冻结(含续冻)或解冻,营业部应履行审批手续;
(二) 审批通过后在柜台市场业务系统中予以办理。
三、 协助强制执行
(一) 协助强制赎回柜台市场产品份额的,营业部在履行完审批手续后,根据执行通知书中的内容,在柜台市场业务系统中申报赎回产品份额。
(二) 协助扣划柜台市场产品份额的,应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登记托管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产权属变更
营业部受理柜台市场客户由于遗产继承、法人资格丧失等原因,引起客户资产权属变更业务时,应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到柜台市场产品份额非交易过户的,应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登记托管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料及影像管理
一、 营业部应按柜台交易产品类别,分类编号,实行一产品一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存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人及产品信息、产品销售合同、产品到期日、客户及认购金额、投资风险揭示书、营销方案等。
二、 营业部应当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影像资料管理系统业务指引》的规定,将投资者柜台交易的指定客户资料扫描录入客户影像管理系统。
(一) 《柜台交易业务授权委托书》—扫描;
(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客户协议》—扫描;
(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扫描;
(四)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扫描
(五) 相关产品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扫描;
(六) 《柜台交易业务申请表》及业务回单—无需扫描;
(七) 《资金账户业务变更申请表》—无需扫描。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规程由公司授权运营管理总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柜台市场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8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柜台市场业务授权委托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本机构兹委托 ___________(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代理本机构在贵营业部就本机构资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及对应柜台市场产品账户)的所有柜台市场业务。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本机构向贵营业部书面撤销本委托之日止。
本机构郑重承诺:
1、被授权人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
2、被授权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及委托书生效期内所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机构操作行为,其后果由本机构承担;
3、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授权委托书需公证的,经公证后,授权委托书方为有效;
4、本机构郑重承诺本委托书内容真实、有效。
授权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柜台交易业务申请表
年 月 日
客 户 填 写 栏
业务类型
口 认 购 口 申 购 口 赎 回 口 撤 单 口分红方式变更
口 买入 口 卖出 口 撤 单
口意向价格申报 口确定价格申报 口点击成交申报 口协议成交申报
申请人/机构名称
客户代码
产品名称
产品编码
认/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
报价申请编号
联系电话
分红方式
口分红再投资 口现金分红
撤单
原交易合同号码:
券 商 打 印 栏
本人/本机构已详阅柜台市场业务的协议、风险揭示书、业务规则及我司公告的其他柜台市场产品信息,接受协议、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所有法律条款,自愿申请办理上述柜台市场业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了解并承担柜台市场产品投资风险。
注:报价申请编号是协议成交申报中双方彼此商定的代号(对手之间是一致的),不可重复。报价申请编号为000000-999999且不能重复。
机构客户签章: 个人客户签字:
机构经办人签字:
经办营业部 (章): 复核: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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