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回售承诺函
致: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为确保xx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下按照《xx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xx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及《xx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规定,可以顺利实现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特定条件下的回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xxxx资产运营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xx”)愿意按照本承诺函的条款和条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的对应期间履行接受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回售的义务。
本承诺函将作为《计划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之一,每一个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分别签署《认购协议》,一旦认购人签署了《认购协议》即视为对本承诺函的接受,对承诺人和认购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流通后,本承诺函对于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认购人和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人均称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本承诺函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本承诺函项下的承诺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承诺如下:
1. 回售
1.1 选择权
(1) 若信托借款人放弃或未行使提前还款权,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在专项计划的回售登记期内(即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第12个兑付日后的第4至第6个工作日,即P+3~P+5),选择将所持有的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按照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xxxx。若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决定行使回售权,须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登记手续完成即视为已不可撤销地行使回售权;若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则视为放弃回售权和同意继续持有其所持的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份额。
(2) xx优先B0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出专项计划;选择申请部分退出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部分退出专项计划后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金余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当管理人发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申请部分退出专项计划将致使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金余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不含100万元),管理人有权选择:(A)适当减少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金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B)要求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全部退出专项计划。
1.
2.
1.2 登记与公告
(1) 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回售登记期内可选择将持有的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份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xxxx。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给xxxx的,需向管理人发出退出登记申请,说明拟要求回售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每日交易时间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即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余额,可于回售登记期内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
(2) 选择回售的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
(3) 管理人将在回售登记期届满之日的17:00时,对提出回售登记申请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拟要求退出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进行核算及确认登记,将回售统计结果书面告知xxxx,并通知其对净回售份额进行赎回。
(1)
1.3 付款方式
xxxx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晚于行权价款支付日(P+7)17:00前将对应回售所需支付的回售价格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管理人于提前还款或赎回公开支付日(P+10)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向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未偿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已产生但未支付的预期收益。
1.4 回售价格
回售价格包括本金及预期收益。本金价格为100元/份,即与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面值相同。预期收益按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原预期收益率,收取自xx优先B01的上一个兑付日至提前还款或赎回公开支付日期间的收益。
回售登记期内的交易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其回售登记期暂停交易。回售后资产支持证券的安排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发生回售后,xxxx或指定的第三方作为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持有部分或者全部的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回售全部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提前终止。
1.5 收益分配
管理人根据回售的具体情况确定xx优先B01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分配安排。
1.6 指定第三方接受回售的安排
xx股份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指定任何第三方承担xx股份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全部义务,但前提是在该第三方按照本承诺函及专项计划相关要求完全履行该等义务前,xx股份在本承诺函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解除。
2.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1 本承诺函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2.2 凡因本承诺函引起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争议发生后30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庭另有决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的一方以全额赔偿为基础进行承担。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其他
3.1 除非本承诺函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承诺函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专人递送、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本条第3.2款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2)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 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3) 邮资预付的挂号信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后第五(5)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4)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3.2 用于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承诺人:
xxxx资产运营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管理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a)
b)
c)
3.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3.4 文本
本承诺函正本一式陆份,xxxx持有贰份,管理人持有贰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各文本之间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5 生效与终止
本承诺函自xxxx签署且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生效,并于专项计划的法定到期日后满两年时(或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失败之日)终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回售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xxxx资产运营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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