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xx总发〔xx〕390号, xx年12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行服务价格管理机制,规范服务价格管理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xx年第1号令)、国家发改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xx]268号)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本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币银行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价格,是指本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行服务价格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本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本行服务定价由总行统一制定和调整,并按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分支行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第二章 服务定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本行按照其制定、调整的价格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包括按规定对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和其它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其中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第八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本行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本行根据服务特点、目标客户定位、成本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进行综决策后定价。
第三章 服务定价管理职能分工
第十条 各部门职责
(一)计划财务部
1、负责全行服务定价牵头管理工作;
2、拟定全行服务定价管理管理办法、规定;
3、定期更新发布《xx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
4、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行服务价格及管理工作情况;
5、组织做好监管部门的调研、检查等工作。
(二)运营管理部
1、负责全行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
2、负责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分类处理工作;
3、配合做好监管部门的调研、检查等工作。
(三)稽核监察部
1、监督全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2、协助向监管部门报告服务价格及管理工作情况;
3、配合做好监管部门的调研、检查等工作。
(四)法律与合规部
1、负责对服务价格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性风险识别;
2、配合对服务价格合规性的监督;
3、配合做好监管部门的调研、检查等工作。
(五)各业务主管部门
1、组织贯彻执行本条线的国家监管部门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服务价格相关管理办法;
2、负责对条线服务价格管理拟定初始方案,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和信息分析;
3、负责对条线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条线服务定价执行的检查辅导工作;
4、负责受理各分支行上报的条线服务收费优惠减免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5、配合做好监管部门的调研、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分支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监管部门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服务价格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分支行服务价格执行日常管理工作,按不同服务进行分类价格管理,做好对外公告、宣传解释和纠纷协调等工作;
(三)负责本分支行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分析和市场服务价格动态信息的收集、分析;
(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服务价格执行及管理情况;
(五)其他相关服务价格工作。
第四章 服务定价及优惠审批
第十二条 服务定价审批流程
服务定价(包括调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拟定方案并填制《xx银行服务价格审批表》后,按以下流程审核、审批:
业务主管部门拟定→法律与合规部审核→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分管行长审核→行长审批
第十三条 服务价格优惠审批流程
按规定在分支行授权审批权限内的服务价格优惠,由分支行自行审批后执行。
超过分支行优惠审批权限的,各分支行须按规定填制《xx银行服务价格优惠审批表》,并按以下流程审核、审批:
分支行申请→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分管行长审批
各业务主管部门就部分收费项目进行阶段性营销、促销优惠等优惠活动,审批流程参照上述分支行优惠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各分支行须对服务产品优惠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并于每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服务价格优惠情况统计表》,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报至计划财务部。
第五章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及投诉
第十五条 本行应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统一编号。并在营业场所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
第十六条 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或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规定进行公示,以保障客户知情权,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服务价格信息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应当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第十八条 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并认真处理和及时答复客户投诉。
第二十条 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在营业场所和网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及时受
理客户对服务价格的相关投诉。
第六章 检查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总行各部门应切实履行服务产品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行的服务价格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全行必须严格遵守银监会、发改委等监管部门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服务价格相关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擅自定价、越权定价、故意多收、擅自减免、改变收费对象、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总行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附件:1.xx银行服务价格审批表
2.xx银行服务价格优惠审批表
3.服务价格优惠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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