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73722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33.7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金融市场总部是公司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授权部门,由其下设的投资顾问部负责投资顾问计划的谈判、投资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投资顾问业务范围在资产负债委员会限额内并遵循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各项风险限额。 第三条 金融市场总部的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各类投资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或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面向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客户 第五条 金融市场总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谨慎地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六条 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二章 业务推广 第七条 金融市场总部进行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时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八条 金融市场总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金融市场总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向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九条 金融市场总部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十条 金融市场总部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一条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第十四条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三章 协议签订 第十五条 金融市场总部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六条 金融市场总部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 第十七条 金融市场总部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第十九条 (二)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第二十条 (三)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做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五)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做出投资决策。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投资顾问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金融市场总部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等做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金融市场总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二)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三)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条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三十三条 对于拟开展的投资顾问项目,需经金融市场总部成立的“立项决策小组”依据项目质量、风险情况、收益回报等要素进行测算打分。细则参见《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立项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金融市场总部的投资顾问业务采用投资顾问负责制,由授权投资顾问统一安排和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三十七条 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做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做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四十条 金融市场总部以投资顾问产品为单元,对投资顾问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投资顾问的奖惩挂钩。 第五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仅针对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认定遵循《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对象是接受投顾服务的产品的原始委托人。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遵循《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产品和服务的定级:(1)R2:为涉及AA+及以上评级信用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2)R3::为涉及AA及以上评级信用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3)R4::为涉及AA-及以上评级信用产品的投资顾问服务。 第四十五条 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每年对每一个专业投资者进行回访,回访内容遵循《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每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自查内容遵循《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工作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或提供不适当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客户投诉或纠纷处理、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考核权重10%。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金融市场总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防范合规性风险。 第五十条 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必须和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金融市场总部应当遵照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及敏感信息的流转,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十二条 金融市场总部应加强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投资顾问产品发行前,投资顾问根据产品现金流缺口以及市场合理水平,对产品期限和价格进行设计,经过金融市场总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以此为依据和管理人进行沟通。 第五十四条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时应严格依照产品合同中的投资限制。投资顾问产品的信用产品入池应提交债券入池决策表,经业务管理部审核通过,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投资。 第五十五条 投资顾问在有买入或申购意向时,应提交投资决策表,经业务管理部审核通过,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向客户发送投资顾问建议。 第五十六条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时应严格依照产品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同时应遵照金融市场总部对债券池流动性要求使得债券池满足流动性安全。 第五十七条 若投资顾问协议明确固定期限的,则组合久期不得超过投资顾问约定期限。若投资顾问协议未明确固定期限的,则组合久期依据投资策略而定,原则上不超过7年。 第五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对投资顾问业务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控。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原件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协议范本等法律文件须先由法律合规部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六十条 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对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等环节实行留痕,并设专档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股票证券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