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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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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流动性风险突发性事件给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有效维护金融运行稳定和广大客户的利益,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防为主,内紧外松,高效稳妥、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联社成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联社主任担任组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市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指导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联社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及具体部署。 第六条      省联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出现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按照领导小组安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监测并报告流动性风险处置情况等。 第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应比照省联社成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上级工作安排,对辖内流动性风险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妥善处理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第八条      县级行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机构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在出现流动性风险突发性事件时,及时报告,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工作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确保处置效果,实现早期预警,早期控制,早期化解。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测和控制 第九条      县级行社要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流动性风险监测。对以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各县级行社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对因突发事件影响本机构流动性风险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一)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突发情形; (二)可能引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各类谣言,或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三)信用社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 (四)融资平台、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集团等贷款集中度高、影响面大的信用违约; (五)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其他突发情形。 第十条      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县级行社存在潜在支付困难、流动充足性较低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后可采取下列措施化解风险: (一)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控制或减少流动性较差的长期资产,增加流动性较高的短期资产,增加长期性负债,减少短期性负债; (二)加大吸存收贷、增资扩股力度,注入新的流动资金; (三)在不发生或少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加快资产的变现,如及时出售抵债资产、可处置抵押品等可变现资产; (四)暂停部分资产业务,限制分配红利; (五)增加流动性储备等。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行社出现《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列举的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情形,应立即启动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各县级行社分支机构发生流动性风险突发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事件发生的1小时内向本行社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行社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自救,同时电话上报所属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并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拟采取应对措施等。 县级行社应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舆论,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请求政府等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依法制止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等违法闹事行为。 第十四条   办事处(市联社)接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报告省联社和当地监管部门,并及时组织辖内县级行社、协调当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省联社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发生流动性风险报告时,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并妥善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突发性事件平息之后,事发机构应当对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并于风险消除后3日内书面报告所属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当地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件的原因、发展过程; (三)所涉及的金额、危害程度;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效果; (五)事件造成的损失; (六)事件结束后的善后处理; (七)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流动性风险处置过程中,需要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的,严格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发生后,各级流动性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   组织应急资金 (一)若发生业务性临时头寸不足,应对操作程序为: 1. 行社内部组织调剂、调拨资金; 2. 卖出所持国债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3. 回收拆出资金(不论是否到期),收回到期贷款; 4. 吸收存款; 5.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6. 办事处(市联社)流动性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协调辖内法人行社资金调剂。 (二)若发生突发性挤提事件,首先采取上述操作程序。如不见效,再依次实施以下措施: 1. 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2. 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3. 请求地方政府紧急垫付资金; 4. 申请省联社流动性互助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积极控制舆情 (一)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要求其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 (二)遇到新闻媒体采访时要统一口径,由处置风险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或指定人员答复; (三)内部员工要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及有关规定,除按正规途径进行信息报告和公开披露外,不得泄露事件相关机密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发生流动性支付风险突发性事件,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制定本行社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机制的; (二)故意隐瞒风险情况造成风险蔓延扩大和形成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三)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后未及时报告,或者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力,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 (四)未经批准向外界泄漏风险情况、酿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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