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存款账户管理,防范个人金融业务风险,维护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存款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定期、定活两便等各种形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存款账户业务,应遵循
2、“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对存款人的存款和有关信息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五条 个人存款的品种、期限、起存金额及结息方式等具体执行储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第二章 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第六条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对象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第七条 个人开立存款账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
3、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实名证件的复印件、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第九条 代理开立存款账户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十条 因代发工资、代扣费用等单位代理业务需要批量代理个人开户的,农村
4、信用社应与单位客户签订代理协议,明确约定个人存款开户的身份证件真实性由单位客户负责。批量代理开户时,单位客户应提供批量代理个人开户名单纸质(单位盖章)及电子版,名单内容应包括开户单位名称、开户个人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必要信息。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应按照存款实名制规定对个人客户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客户填写的申请书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第十二条 个人支票户开户时应预留印鉴。第十三条 开户时,营业网点柜员应提醒客户是否设置账户密码,并提示密码由本人保管。第十四条 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应在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或导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5、。第三章 个人存款账户的使用第十五条 个人存款账户支取时,客户凭存单(折/卡)、约定的支取方式(如密码、印鉴)办理。未设置密码的个人存款账户,不支持跨网点通存通兑。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在为个人客户办理定期存款开户时,应根据客户的意愿,同时为客户办理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第十七条 个人定期存款在约定存期内如需提前支取的,应持存单(折/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属于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八条 个人定期存款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以下简称部提)一次。部提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时不能办理定期部提业务。(二)部提后,账户余额须达到个人定期存款起存金额,否则按销户处理。(三)部提
6、部分按部提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四)部提后,剩余未支取部分仍按照原开户日期、原存期、原定利率执行。第十九条 客户在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目前规定为5万元及以上)时,须向营业网点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属于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条 客户一次性提取现金达到规定金额(目前规定为20万元及以上),应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营业网点应根据客户预约需求,做好现金备付工作。第四章 个人存款账户的销户第二十一条 个人存款账户销户时,存款人应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二十二条 个人存款账户销户可在全省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但不通兑账户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第二十三条 个人支票户销
7、户前,营业网点应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收回已售出未用的空白支票,核对无误后方能销户。第二十四条 非正常状态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能办理销户业务,应先按规定解除账户非正常状态后方可进行销户处理。第五章 特殊情形处理第二十五条 前述第二十四条所指非正常状态,包括账户处于冻结、止付、挂失、质押、存款证明、不动户等实际影响账户资金安全、相关方权益实现、其他业务持续办理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个人存款账户业务办理达到一定金额、一定条件时需授权,具体授权标准和规则按照授权管理办法执行。营业网点授权柜员对个人存款账户业务进行授权时,应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对现金卡把复点无误后方可授权通过。省联社集中作
8、业中心审核人员对个人存款账户业务进行审核时,应将营业网点上传的业务凭证、客户头像、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与交易审核界面的内容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并判定符合既定标准后方可审核通过。第二十七条 个人存款账户办理挂失业务时,按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个人存款账户办理单户合并、分户脱离业务时,客户应持存单(折/卡)、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办理。第二十九条 个人存款账户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营业网点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慎重处理。第三十条 存款人死亡后,营业网点凭客户提供的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第三十一条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
9、折/卡)持有人未事先向营业网点声明遗产继承事宜,也未持有权机关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直接去营业网点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存款,营业网点都视为正常业务办理。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柜员对客户身份证件应进行联网核查,核查通过后办理业务。联网核查不通过的,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或其他有效实名证件,营业网点柜员应对客户身份进一步核实,并按规定经授权柜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第三十三条 客户办理业务时,不能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营业网点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经授权柜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因灾害、疾病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前来营业网点办理本应由本人办理的业务时,代
10、理人应提供自身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存款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客户确实不能出具证明或相关资料的,营业网点应派双人上门核实,并由上门核实人签字负责后可予以办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销户、存取、汇兑、挂失等各类个人账户业务时,营业网点应本着“客户经办人与实际签名一致”的原则,将相关凭证交由客户签名确认,如属代理人办理的,应由代理人签署代理人名字确认。第三十六条 个人账户业务办理中身份证件、业务凭证等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期限和方式保管。第三十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营业网点个人账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八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针对不符合规定手续,但可确认业务真实,风险可控的情形,各成员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和为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