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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主审员管理办法(暂行)
xx总办〔zz〕75号,zz年11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稽核审计监督,明确主审员的职责,加强对主审员的管理,不断提高非现场审计工作水平,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xx银行稽核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稽核监察部实行主审员制度。主审员是对辖内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承担日常持续性非现场监管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主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主审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职条件:
(一)主审员必须系统掌握经济金融基础知识,熟练掌握银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行的有关业务规章制度;
(二)主审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金融分析研究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组织表达能力,熟练掌握非现场审计技术;
(三)主审员必须持有内审员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条 主审员的主要职责:
(一)主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被审机构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审员应当严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从业行为规范,廉洁公正,自警自律;
(三)主审员应定期不定期走访被监管机构,并按季撰写被监管机构内控分析报告;
(四)主审员负责被审计机构日常内控信息的采集,并对内控信息的异常变动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及时提示被审机构关注重点风险,并跟踪整改情况;
(五)知悉被审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或存有重大风险问题时,主审员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紧急情况,可直接向行领导报告。
第五条 主审员进入被审机构开展稽核审计工作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第六条 主审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需请示部门负责人后付诸实施。
第七条 主审员和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互相密切配合和协助,及时沟通被审机构的内控信息。
第八条 需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检查人员应征求主审员意见后,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结束时,现场检查人员应及时将《现场检查情况确认书》移交给主审员,由主审员负责撰写审计报告。
第九条 主审员履行工作职责,在涉及本人或者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问题时,应实行履职回避。
第十条 主审员应当自觉接受被审机构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主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主审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频率原则上为2年1次。主审员同一岗位工作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主审员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稽核监察部按有关规定对主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主审员工资和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主审员每年要向稽核监察部提交述职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的金融风险事件及上报与处置情况、工作经验总结、工作中的自查问题。
第十四条 主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总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依法稽核履行审计职责,实施有效监督方面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
(二)在防范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维护我行利益方面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
第十五条 主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按《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对被审机构突发事件和风险问题应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置,由此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被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事实,或以其他方式袒护其逃脱处罚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相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稽核监察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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