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和操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提高业务效率,实现业务的程序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业务定义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和产业金融相结合为产业金融服务的融资业务,是指以一种或多种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的组合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满足客户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创新型投行业务。
产业基金业务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我行认可的其他平台,将资金投资于项目的股权、债权、股债混合权益或其他相关财产权利。
产业基金业务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有收购兼并、项目前期融资、优化财务报表等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客户。
第三章 准入标准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业务准入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融资主体
1.融资主体股东背景清晰、融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2.融资主体股权关系明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优先选择综合实力雄厚、项目运作能力强、整体风险可控的融资主体。
4.优先选择行业龙头企业、区域龙头企业、我行战略客户。
5.对于规模较小的融资主体应提高项目准入标准,择优介入。
(二)融资项目
1.在融资项目的选择上,应突出项目优选的原则,优先选择预期现金流稳定的自偿性项目开展产业基金业务。
2.若项目自偿性不足应有明确的补充还款来源或其他增信措施,同时提高项目融资主体准入标准择优介入。
3.房地产类融资项目应优先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住宅类项目介入;写字楼类项目优先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核心区域项目;商业项目应谨慎介入。
(三)增信措施
1.产业基金业务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来控制项目风险,通过加大融资主体的违约成本提高项目的安全性。
2.一般要求以项目公司股权质押、集团公司或集团内核心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我行认可的其他增信措施。
3.对于资质优良的融资主体,如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或回购义务,其他担保措施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融资主体以项目回款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主体应在我行开立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对项目进行封闭管理。同时,根据不同项目融资主体要开立保证金账户、共管账户或我行认可的其他专项账户,项目回款资金存入上述账户。
第五条 产业基金业务优先选择净收益率不低于200bp的项目开展,我行战略客户可适度降低。总行投资银行部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定价指导意见并适时公布更新。
第四章 交易结构
第六条 产业基金业务的交易结构:
1.产业基金业务的交易结构主要是通过不对称性的安排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通过对融资主体或特定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混合权益投资或其他相关财产权利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
2.不对称性的安排包括特定目的载体对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超过融资比例,同股不同权,或特定目的载体对项目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资金支付享有一票否决权,使融资主体对项目的控制权与其融资金额形成较大的不对称性,实现特定目的载体对项目的实际控制。对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有适当理由的融资主体可以放宽占股比例的要求。
3.在交易结构中还可以通过结构化的设计通过结构内部增信来控制项目的风险。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产业基金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指导、推动全行产业基金业务的开展。
第八条 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或其他有权审批机构是产业基金业务的审批部门。
第十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产业基金业务相关制度的合规性审查,以及总行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性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负责统筹管理我行产业基金业务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分行投资银行部门为所在分行产业基金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分行产业基金业务的推动、项目审核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业务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一)项目主办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准入要求对融资主体、担保方等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风险,完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二)分行投资银行部门对项目交易结构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分行项目主办部门须按照我行要求将项目相关材料提交分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
(三)分行投资银行部门将审批意见、调查报告和项目立项审批表(以下简称“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等项目文件报送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项目交易结构最终审核。
(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对项目交易结构进行审核。项目立项通过后项目主办部门提报项目相关材料到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或其他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主办部门收到总行有权审批机构业务审批通知书后,应将项目全部法律文本送交分行法律合规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列明该笔业务项下所需要签订的合同、协议目录。
第十五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将有效审批通知书、项目交易结构审核确认的立项审批表、以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提交至分行出账中心,分行出账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项目合同及协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落实各项出账要求,其他事宜按照总行出账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收到经签字确认的项目确认单(见附件2)后,安排指定资金对接。
第十七条 其他业务部门开展产业基金业务流程按照我行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业务后续管理比照我行自营贷款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纳入全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由分行贷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相关项目的业务具体后续管理工作,总分行投资银行部或其他资金衔接部门应积极配合,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应对相关后续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在项目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报告,并抄送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银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审批表(参考模板)2.银行投资银行部项目确认单(参考模版)
附件1 银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审批表(参考模板)
(编号: )
提报分行名称
项目主体名称
项目类型
银行产业基金业务
项目规模
项目期限
项目收益率
项目主体概况
项目交易结构
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分行项目主办单位
意见
主办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行投行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行分管行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行意见
签字: 分行签章:
年 月 日
总行投行部
产品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投行部
分管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投行部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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