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支持“三农”,创新金融服务手段,保障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 年 8 月 14 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实施)、《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 年 8 月 29 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实施)、《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
〔2004〕45 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简称xx)吸纳期货存管保证金,为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期货公司等)和期货客户提供资金划转等服务的业务,包括保证金封闭管理监督义务的履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管理、银期转账业务管理、期货交易所出入金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交易所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期货交易所。
第四条 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各级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或超授权开展业务。
(二) 优质服务原则。各级行应本着完善服务功能、维护优质客户、培育客户忠诚度的宗旨,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至诚、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 安全稳健原则。将与xx有存贷款关系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一律纳入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服务和监测中,引导和规范xx开户企业进入期货市场。
(四) 风险防控原则。各级行应严格操作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建立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应急预案,防止财务损失或声誉受损。
第二章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内容
第五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
(一)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服务对象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xx客户。
(二)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属于xx的资金存管业务,xx不为客户垫付资金。
(三) 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提供出入金划转等相关 服务。
(四) 开设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提供银期转账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
(五) 向交易所提供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六) 应交易所要求,协助办理其他期货相关业务。
第六条 期货保证金划转。
(一) 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与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期转账。
客户可以通过期货公司相关系统实现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与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也可以到柜面办理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与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二) 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与期货公司其他账户。
期货公司通过xx柜面办理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与期货公司其他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待xx网上银行业务上线后,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办理资金划转。
(三) 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出入金。
期货保证金管理平台接收交易所指令自动完成出入金划转,期货公司也可通过柜面办理入金业务。
(四) 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出xx资金通道。如需汇划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收益性收入,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跨行调出资金的,须经交易所支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汇划。
第七条 与交易所进行账务核对:
(一) 每日期货结算终了后进行对账,并根据交易所的需要及时对账。
(二) 在xx营业时间内,交易所可以随时查询专用结算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xx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三) 应当将交易所进账单、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在业务发生后当日送到交易所。
(四) 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提供专用结算账户对账单。
第八条 期货保证金监控数据报送。
(一)每日统计全行所有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余额、当日交易发生额等,并按照规定的格式与方法报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简称监控中心)。(二)向监控中心报送信息后,需要更正的,应及时将更正后的当日全部信息文件重新报送。
第九条 监管机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内容。
(一) 向交易所提供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二) 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三)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期货公司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对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五) 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期货公司)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六) 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者指令优先划转结算会员的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七) 接受交易所对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xx开展合作的期货公司由总行统一确定,并与其签署相关业务合作协议。期货公司根据业务合作协议在xx交易所支行开立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期货保证金汇划业务。
第十二条 银期转账业务办理,可通过期货端发起,也可以通过银行端期货保证金管理平台发起。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办理期货专用资金账户销户时,交易所支行须当日向总行报备。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相关业务遵照《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xx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每日结算后向监控中心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所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及时、准确、安全调度,交易所支行应当对期货保证金动态做研究分析,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总行投资部门为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管理及推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与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沟通、协调,并与期货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
(二) 负责确定合作期货公司,并与期货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三) 负责全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管理指导。
(四) 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日终处理。(五)负责监控中心所需数据的生成、修改和报送。
(六)负责牵头组织对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八条 总行客户部门是xx入期客户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办法,指导客户条线做好入期客户资格准入、入期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为期货保证金存管系统的技术管理与支持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的开发、升级,以及与期货公司的银期转账系统、交易所出入金系统的上线调试工作。
(二) 协助总行投资部门进行异常情况的处理。
(三)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或实施其他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措施前,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总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总行营运中心为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运行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二) 做好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与xx其他系统、监控中心的网络通信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门为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
(二) 负责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 负责会计核算及事后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合规审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分行的主要职责:
(一) 明确管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责任部门,并向总行投资部门报备相应业务人员名单。
(二) 指导辖内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开展与管理。
(三) 负责辖内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咨询和问题处理。
(四) 与期货交易所、签约期货公司组织对客户及员工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开户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本办法及《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合规办理银期转账等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二) 与入期客户签署《银行银期转账服务协议书》。
(三) 与入期的贷款客户、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派出机构)签署《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三方监管合作协议书》。
(四) 为客户开立客户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 办理开通、撤销银期转账业务。
(六) 为已开通银期转账的客户提供银期转账服务。
(七) 负责入期客户营销、维护与管理。
(八) 负责异常情况的处理,无法处理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支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本办法及《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合规办理银期转账、交易所出入金等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二) 负责交易所、期货公司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日常结算、账务核对工作。
(三) 负责与交易所、期货公司、客户的沟通交流,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
(四) 负责业务凭证的传递与档案管理。
(五) 涉期金融产品的推广、咨询、创新;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作出风险预警和反馈。
(六) 负责异常情况的处理,无法处理的事项及时上报。
第五章 内控制度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是集银行与期货业务为一体的业务,期货业务本身的高风险特征使银行承担一定的金融经营风险。xx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作好内控及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操作人员要做好外部材料审核控制,严格按照《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岗位应设置健全、分工明确,坚持不相容岗位、关键环节相分离的原则,严格履行业务审核、授权职责。对同一岗位应实行 AB 角负责制。对涉及xx商业秘密的部门和岗位,严格保密管理,加强权限控制,确保操作人员在权限内操作,防范操作风险,保证业务安全运营。
第二十九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岗位设置、职责规定、部门负责人、业务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应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
第三十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实施升级改造或实施其他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措施前,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和相关期货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系统测试工作,并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相关职责部门应做好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档案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释义。
(一) “交易所支行”是指在交易所所在地、经总行指定并由交易所认可,具有一般支行功能,赋予主要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机构。
(二) “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是指交易所在交易所支行开立的存放期货保证金并用于会员出入金的专用账户。
(三) “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交易所支行开立的用于出入金和银期转账的专用结算账户。
(四) “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是指客户在开户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客户的期货保证金。
(五) “银期转账业务”包括“期转银”和“银转期”业务。
“期转银”是指期货公司将资金从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转入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转账交易。
“银转期”是指客户将资金从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的转账交易。
(六) “出入金”包括入金和出金业务。
“入金”是指期货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交易所审核后,将资金从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账交易。
“出金”是指期货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交易所审核后,将资金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期货公司专用资金账户的转账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