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商业银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账、结汇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本项下资本金入账和结汇业务的操作,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农村商业银行国际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管理规定,本着加强内控、防范风险、提升效率率的原则,特拟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坚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资料文件资料齐全、分级审批”的原则。第二章 资本金入账、结汇操作规程第三条 外汇投资企业资本金是指经关于部门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
2、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第四条 外汇投资资本项目的外汇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本行在收到有关资本金费用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第五条 入账外汇资金必须符合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且在核定的金额范围内收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应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
3、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2)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外账户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管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下对外支付及经我行登记或外管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可实行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依据有关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定为100%。我行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即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依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第七条 本行资本金结汇的审核材料1、支付结汇制(1) 直接投资有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2)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3)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前一笔结汇用途为备用金的,我行可不要求其真实性证明。对于企业无特殊原因暂且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我行可尽职履行审核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的真实性交易背景的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支付。并于业务办理当天向外管局有关业务系统向外管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我
5、行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材料并审核企业补交的有关证明资料文件,并通过有关业务系统向外管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形。本行视情形要求的其他材料2、意愿结汇制(1)直接投资有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币出资入账登记表3、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的资金结汇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但不需收取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账户资金资本金依照资本金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也无需收取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外汇入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保证金账户未能结汇。4、资本金审核原则:()本行不得为未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局结汇,未办理出资
6、入账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2)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企业可自由选择依照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禁止的支出(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除外)偿还企业间的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有关费用、单一企业每月的备用金(含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7、等值20万美元7、对于申请一次性将所有外汇资本金结汇或将结汇支付账户中所有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未能提供有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本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8、本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职责。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本行应留存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9、资本金意愿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10、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本行应要求企
8、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协议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有关协议、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11、本行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形的应在账户内结售汇申报中的结汇用途栏注明“撤销”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第三章 结汇待支付账户第八条 意愿结汇制下本行应为客户开立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9、客户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第九条 结汇待支付账户由我行国际业务部依据有关客户申请开立,参照我行人民币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向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十条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第十一条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
10、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第十二条 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使用管理1、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2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使用人民币资金不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3.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参照上述资本金办理原则。4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充许以投资为主要业
11、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的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的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经营范围内含(投资)字样的,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依照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第十三条 本行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收支应先所有挂账,由国际业务部依据有关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逐笔审核后方可办理账务处理手续。第十四条 本
12、行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关于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依照汇发*18号资料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号码均填写为“2907”。第十五条 在办理入账、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拟定、说明和修订。以前规定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未明细的事项,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商行发25号*农村商业银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