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商业银行出国(境)管理规定xx银200379号第一条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度的不断扩大,本行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增加。为加强对本行(境)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行管理的全体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的适用本规定。本行市管领导的出国(境)按市委市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行因公派遣出国(境)人员,必须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有明确的目的,有具体的任务,精干高效,节约经费。第四条 本行因公派遣出国(境)人员,根据需要,由总行统一安排人选,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领导签字。出国(境)具体手续由本行人事部门代理。第五条 因公派遣的出国人员,必须遵守外事纪律,认真完成派遣任务,按时返回,并上交因公出国护照。第六条 因公派遣人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及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第七条 本行员工凡出国(境)定居、出国(境)探亲访友、出国留学、出国(境)旅游、出国(境)就业(劳务)等因私出国(境)的,均需在本行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本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申请,一级支行或部(室)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领导签字。出国(境)具体手续由本人到公安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