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科技岗位轮换、离岗交接及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银行系统科技人员岗位轮换、离岗交接及强制休假,防范计算机信息安全风险,根据《银行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试行)》(银发〔2011〕173号)、《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发〔2010〕27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机关、营管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岗位轮换
第三条 科技部门重要岗位应实行A、B角负责制,A角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负责按时完成上级、本行和本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并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B角除了完成本岗位职责外,负责完成A角不在岗期间的各项工作,或配合A角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条 A、B角系统管理员每3个月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三章 离岗交接
第五条 科技人员因岗位轮换以及培训、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办理交接时应登记《科技人员岗位交接登记簿》(见附1),如涉及重要系统需要进行口令密码交接更改的,应同时登记《口令密码保管登记簿》(见附2)。如移交物品或事项较多,应制作移交清单。部门主管工作调动时,还应将本部门科技工作等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一并列入移交清单。以上移交文档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共同签章后存档保管。
第七条 信息安全管理员调离原岗位时,应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严格履行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科技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分管行领导监交,其他科技人员交接由科技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四章 强制休假
第九条 科技部门重要岗位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强制休假的对象包括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信息安全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等,特别要对未休公休等法定假期的上述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
第十条 强制休假由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和有关行领导审批后执行。在有关人员强制休假期间,科技部门应组织对其所经办事务进行检查。强制休假及检查情况应登记《强制休假备案表》(见附3)。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原则。强制休假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及时实行离岗休假。
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
科技人员岗位交接登记簿
年
交接原因
交接内容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月
日
时
分
附2
口令密码保管登记簿
( )年度
日期
系统名称
更改人
(密码封存人)
封存密码
保管人
备注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附3
强制休假备案表
申请部门:
休假人员:
休假时间:
申请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行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记录: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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