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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科技岗位轮换、离岗交接及强制休假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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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科技岗位轮换、离岗交接及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银行系统科技人员岗位轮换、离岗交接及强制休假,防范计算机信息安全风险,根据《银行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试行)》(银发〔2011〕173号)、《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发〔2010〕27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机关、营管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岗位轮换 第三条 科技部门重要岗位应实行A、B角负责制,A角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负责按时完成上级、本行和本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并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B角除了完成本岗位职责外,负责完成A角不在岗期间的各项工作,或配合A角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条 A、B角系统管理员每3个月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三章 离岗交接 第五条 科技人员因岗位轮换以及培训、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办理交接时应登记《科技人员岗位交接登记簿》(见附1),如涉及重要系统需要进行口令密码交接更改的,应同时登记《口令密码保管登记簿》(见附2)。如移交物品或事项较多,应制作移交清单。部门主管工作调动时,还应将本部门科技工作等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一并列入移交清单。以上移交文档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共同签章后存档保管。 第七条 信息安全管理员调离原岗位时,应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严格履行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科技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分管行领导监交,其他科技人员交接由科技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四章 强制休假 第九条 科技部门重要岗位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强制休假的对象包括在本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信息安全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等,特别要对未休公休等法定假期的上述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 第十条 强制休假由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和有关行领导审批后执行。在有关人员强制休假期间,科技部门应组织对其所经办事务进行检查。强制休假及检查情况应登记《强制休假备案表》(见附3)。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原则。强制休假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及时实行离岗休假。 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 科技人员岗位交接登记簿   年 交接原因 交接内容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月 日 时 分 附2 口令密码保管登记簿 ( )年度 日期 系统名称 更改人 (密码封存人) 封存密码 保管人 备注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附3 强制休假备案表 申请部门: 休假人员: 休假时间: 申请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行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记录: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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