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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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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DSD华中大区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管理办法1. 编制目的为规范QDSD华中大区各级安全组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使QDSD华中大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大区各级单位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3. 职责与分工3.1 大区安委办负责制定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3.2 大区各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设置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员进行绩效考核。3.3 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在本单位、部门推行安全管理体系。4. 工作要求12344.1 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要求4.1.1 华中大区1

2、2344.1大区必须配置1名以上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安全经理,负责大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大区地产开发阶段和物业管理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4.1.2 城市公司和大区物业公司/城市物业公司 4.1.2.1 有万象城类持有商业物业或同时开发3个以上项目的城市公司,累计在管住宅面积100万平米以上的城市物业公司需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统筹本单位开发阶段和物业管理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4.1.2.2 大区物业公司配置1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4.1.3 项目部、物业项目12344.14.1.14.1.24.1.3.1 建筑面积100万平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在建持有商业物业项目、

3、3个以上标段的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4.1.3.2 在管持有商业物业项目、在管建筑面积8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项目需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4.1.3.3 专业分包单位多或工程特殊阶段的开发项目、设备实施老旧或周边环境复杂的物业项目,需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4.2 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是本单位或项目指定某一岗位兼职承担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统筹本单位或项目安全管理工作。4.2.1 兼职安全监督人员的指定在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条件以下的城市公司、物业公司、开发项目和物业项目/营销服务中心应指定1

4、名以上的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单位开发阶段和物业管理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4.2.2 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4.2.2.1 大区明确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指引等,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保证其具有和本岗位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能力。4.2.2.2 大区应鼓励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对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发放岗位津贴,以鼓励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4.3 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24.3.1 通用任职资格条件4.3.1.1 大专及以上学历。4.3.1.2 专职安全管理员需持有安

5、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单位从事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工作的专岗专职人员。4.3.1.3 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操守、良好的工作责任心、有效的执行力。4.3.1.4 熟悉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及安全体系内容,熟练使用办公软件。4.3.1.5 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突发事件处理能力。4.3.2 项目部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项目部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具备一定工程管理或建筑施工管理经验,专职安全管理员须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地方安全员资格证书。4.3.3 物业公司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物业公司专(兼)职安全监

6、督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物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同岗位3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4.3.4 持有商业物业服务中心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持有商业物业服务中心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物业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专职安全管理员须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地方安全员资格证书。4.4 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4.34.4.1 协助部门负责人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大区、城市公司、物业公司、持有商业物业服务中心及各基层单位安全工作的主要执行者,负责落实安全管理体系的的具体工作。4.4.2 配合上级部门推行安全管理体系,负责本单位安全体系的运行维护,持续推进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4.4.3 负

7、责组织本单位开展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工作,并按照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危险源进行风险控制。4.4.4 定期开展各项现场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工作,及时排查治理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有权按照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4.4.5 对危险作业和危险场所进行重点安全管控,并按照本业态安全管理规定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4.4.6 按要求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本部门安全管理信息,并接受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安全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考核。4.4.7 项目部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跟踪监督施工单位安全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主责督导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物业公司和持

8、有商业物业服务中心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4.4.8 负责完成部门负责人或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4.5 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地产项目部、物业公司、持有商业物业服务中心在各安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按照其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4.6 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聘用4.44.54.6.1 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任用管理同其他专职岗位人员的聘用,并参加安全专业知识测试。4.6.2 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名,城市公司安委办主任(或组长)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任命。4.6.3 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

9、人员聘用后,或发生变动后,城市公司安委办应在聘用或变动后10日内向大区安委办备案。4.7 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及培训4.64.7.1 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直接接受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同时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4.7.2 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保证其业务培训学时第一年不少于36学时,其余年份不少于12学时。4.7.3 项目部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接受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安全员资格证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参加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再培训教育。4.7.4 大区物业总公司安全执行小组应不定期的组织专兼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和体系文件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4.8 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考核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应明确其工作职责,与其签订业绩合同时明确安全考核指标予以考核;并与其签订关键岗位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和工作要求,予以考核。5. 附则55.1 本办法由QDSD华中大区负责解释。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6. 支持性文件无。7. 附件7.1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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