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签订:
甲方一(保证人):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
甲方二(保证人):xx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地址:x
本合同中甲方一、甲方二可分别或合并称为“甲方”
乙方(被保证人):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号:x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xx
地址:
鉴于,乙方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发放借款人民币181,000,000元整(主债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壹佰万元整,以乙方实际借款金额为准),年利率9%。各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了《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为保证主合同(包括各方对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的履行,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甲方、乙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一、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要求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及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其他任何权利。
二、 甲方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 甲方及其他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非按份保证),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
第二条、 本合同担保期限
本合同的保证期限从本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权履行期提前届满或延期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或延期的主债权及其它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条、 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保证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 甲方是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愿意用其所有(独立拥有或共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权益、现在和将来的收入等承担责任,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对本保证合同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出具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二、 甲方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公司章程和已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 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三、 甲方清楚地知道债务人的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本次订立借款合同 的融资实际用途等情况。
甲方有足够的能力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无论发生任何变故,本保证合同始终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 如甲方变更地址、电话,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上述地址和电话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乙方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它催收文件,甲方保证签收并自签收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回复;若甲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并同意按乙方提出的要求全面履行。
五、 乙方可向第三方转让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如乙方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针对主债权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对主债权受让方继续有效。
六、 甲方承诺将同时对《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和委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二、 在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处置重大资产,不得以其资产或其他形式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得变更公司形式。若对外进行重大融资,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三、 在保证期间,若甲方涉及有任何诉讼纠纷,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四、 债务期限届满或债务提前到期,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的书面索款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上述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承诺,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它后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 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保证责任,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第一条项下应付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直至完全履行。
三、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保证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禁止甲方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 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七条、 保证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 本保证合同所设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保证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之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或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修改、补充主合同的,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不变。
四、 债务人如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 其它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页仅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一(保证人):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甲方二(保证人):xx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xx
签订日期:
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6页共6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