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付款请求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
2、权。第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是指申请人(付款请求人)以向付款人(付款义务人)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向xx银行申请的信贷业务,具体指申请人(付款请求人)、银行、付款人(付款义务人)三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付款请求人将基于其与付款义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并全面、正确履行商务合同义务后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信贷融资的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商务合同是指付款请求人与各付款义务人签订的由付款请求人向付款义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商务合同是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凭据和基础。第五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
3、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信贷“三查”等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质押登记。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只是信贷业务担保方式的一种,xx银行可要求付款请求人另外提供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方式,在追加第三方保证时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行使担保的先后顺序。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额度的确定与质押应收账款的数量无关,应根据付款请求人承贷能力的大小合理确定。第二章 业务准入条件第九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付款请求人和付款义务人除应满足信贷业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付款义务人条件。我行接受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付
4、款义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付款义务人应至少达到以下准入条件:1.付款义务人信息披露充分,资信优良,信誉良好,管理规范;2.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稳步增长;3.xx市区域内付款义务人应为资产规模、销售量、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均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实体企业或事业法人;xx市区域外付款义务人原则上应为净资产规模在2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实体企业;4.信誉好,连续3年无不良银行信用纪录,且未发现有不良商业信用(主要是履约付款)纪录。(二)付款请求人条件。1.付款请求人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2.付款请求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
5、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4.付款请求人具备相应的承贷能力;5.付款请求人与付款义务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必须是连续的;6.付款请求人没有因为履约质量遭到付款义务人拒绝或延迟付款的记录;7.付款请求人不存在同时接受付款义务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抵销的情况。(三)业务条件1.双方均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纪录(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付款请求人具备商务合同的履约能力,付款请求人与付款义务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上原则上须在1年以上;2.80的应收账款账龄在6个月以内。第三章 质押应收账款准入条件第十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中可质押的
6、合格应收账款须具备以下条件:1.付款请求人与付款义务人双方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或劳务背景;2.付款请求人与付款义务人双方不存在商业纠纷或争议,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3.商务合同已生效,且付款请求人已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4.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5.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预付款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6.应收账款未到期;7.应收账款账龄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付款期(指应收账款质押之日起到应收账款商务合同约定付款日)原则上不超过半年;8.仅指对付款请求人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付
7、款义务人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9.商务合同中不含附加条件的分期付款条款;10.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不能作为质押的应收账款:1.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2.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3.代销或者其他方式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4.付款请求人与付款义务人双方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5.商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6.商务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7.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8.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9.基础合同项下的尾款;质量保证金类的尾款。 第十二条 因关联交易,如付
8、款请求人向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者所属集团其他成员销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原则上不予接受质押。第四章 融资方式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融资方式分为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综合授信”两类操作方式。单笔授信业务适用于日常经营中具备大宗商务合同,需要临时性资金支持的客户;“应收账款池融资综合授信” 适用于日常经营中具备持续不断的商务合同,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关系,在我行有资金沉淀的客户。第十四条 在应收账款质押行为确立后、应收账款到期之前,我行可根据付款请求人请求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授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授信包括贷款、敞口承兑、减免保证金开立保函等短期融资品种。授信的发放、回收和计
9、息方式比照我行相应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执行,在具体授信合同中另行约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授信时如无第十六条所述的特别约定,则属单笔授信方式。 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池融资综合授信”指在付款请求人质押于我行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授信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并且不必因为授信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的特殊授信方式。该类型授信主要适用于付款请求人与特定付款义务人有长期、稳定、连续的供应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第十六条 操作“应收账款池融资综合授信”时,应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付款请求人质押于xx银行的应收账款余额不足付款请求人与xx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项下
10、在xx银行融资业务的(1/约定质押率)倍时,xx银行视授信为提前到期,并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第十七条 在操作“应收账款池融资综合授信”时,应收账款的置换必须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和授信评审部认定审批。第十八条 在操作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时,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与我行应定期对账,我行应及时提醒付款义务人付款,并将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告知付款请求人。第十九条 付款义务人应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应付帐款转入付款请求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如付款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义务,则对付款请求人在我行申请的信贷融资业务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第二十条 融资原则1.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必须在进行应收账款对账、确
11、认、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质押登记后发放。2.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在付款请求人保持有两个月以上通过我行账户回收应收账款的记录,有至少两次应收账款的结算记录,并证明回款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发放。3.原则上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具体融资期限不得超过商务合同或“对账确认书”中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后15天。4.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融资比例应根据具体客户在我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决定,质押率一般不高于应收账款的60%,同时应结合付款请求人自身的承贷能力,并根据“孰低原则”合理确定授信金额,有效控制风险。业务发生初期应以较低的融资比例加以控制,有连续、稳定的良好业务
12、记录之后才逐渐提高融资比例,质押率最高不超过70。5.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原则上应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第五章 通知方式第二十一条 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我行联合付款请求人以书面形式完整告知付款义务人应收账款质押事实并取得表明付款义务人同意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回函、或有法律效力证据,书面回函需同时加盖付款义务人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方可确认为有效签章。在进行通知时必须由我行双人现场当面签章。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我行可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可立即宣布授信到期,以及从付款请求
13、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融资款项本息和相关费用,采取各项措施(包括法律手段)进行清收,以保障我行信贷资金安全。1.付款义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出现支付困难的;2.付款义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卷入或可能卷入重大经济纠纷,以及财产被或即将被查封、扣押、监管等重大事项情形;3.付款义务人的主营业务或收入来源发生不利于支付应收账款的实质性变化;4.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付款义务人出现无故不付款或拖延付款、或与付款请求人经常性发生商业纠纷等情况;5.付款义务人向付款请求人购买的商品销售市场行情发生不利于付款人的重大变化;6.其他可能影响我行实现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及我行其它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xx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