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投资管理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稽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健全公司监督、检查与评价机制,根据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稽核实施细则。第二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主管领导和销售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稽核检查、行政监察职能,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公司监察稽核部和稽核人员办理监察稽核事项,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和保密的工作原则。第四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各部门,依照本细则接受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监察稽核部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的履行监察、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是在基金销售业务部
2、门自我监督基础上实行的再监督。第五条监察稽核部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工作。第六条监察稽核部依法接受证监会、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第二章稽核任务第七条监察稽核部应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常规稽核、专项稽核,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销售决策委员会和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于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第八条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下列事
3、项进行重点监察稽核:(一)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二)基金销售业务授权控制情况;(三)基金销售业务规程执行情况;(四)客户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情况;(五)资金清算规程执行情况;(六)公司重大基金销售业务决策流程及决策执行情况;(七)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八)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规性;(九)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系统的规范管理情况;(十)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公司销售决策委员会、主管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监察稽核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一)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二)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
4、(三)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资金帐号的行为;(五)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六)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七)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第十条监察稽核部应通过常规稽核、专项稽核、专项调查、业务检查等方式保证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的覆盖面,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集中监控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非现场稽核,提高稽核时效、降低稽核成本。第十一条监察稽核人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遇有如下重大问题,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依规定予以披露:(一)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二)挪用投资人资
5、金或基金份额;(三)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稽核权限第十二条监察稽核部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文件、资料,被稽核对象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三条稽核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察稽核时,有权进行调阅、复制被稽核对象的客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的原始凭证、基金认购款项的凭证、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业务统计资料、合同协议、文件、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的资料,有权现场勘察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被稽核对象应配合、协助稽核人员稽核取证,不得拒绝、隐匿、篡改、毁弃、转移任何相关资料与实物。第十四条稽核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察稽核时,有权就监察稽核
6、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查询,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稽核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配合现场笔录、完整提供证明材料;稽核人员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和个人就有关事项出具书面承诺。第十五条稽核人员在稽核调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在错误事实基本明确的情况下,须对责任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并有权责成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责任人员必须认真完成。第十六条监察稽核部有权对被稽核对象正在进行的违规业务活动或财务活动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被稽核对象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监察稽核部有权对被稽核部门和人员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监察稽核部须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第十七条在稽核调查过程中,对可能被转移
7、、隐匿、篡改、毁弃的各类相关资料,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监察稽核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第十八条监察稽核部有权对阻挠破坏、不配合监察稽核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行为以及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处罚建议或行使处理处罚权;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内控管理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四章稽核程序第十九条监察稽核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基金销售业务的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明确常规稽核、专项稽核、业务检查、非现场稽核的目标、对象、基本内容、重点内容及基本方式方法等,报销售决策委员会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实施。第二十条稽核工作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8、: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后续跟踪阶段。第二十一条在准备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稽核立项,列入基金销售业务的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项目,由监察稽核部安排实施;未列入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项目,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立项。(二)组成审计组,原则上由二人以上组成,实行共同负责承办制,明确成员分工,指定审计组组长牵头、协调工作;对于涉及专业要求较高的稽核项目,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临时调配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作为审计组成员,但该专业人员必须与被稽核单位、个人或事项无利害关系,同时审计组组长必须由稽核部人员担任(联合业务检查除外)。(三)审前调查,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收集整理有关规章制度、历史稽
9、核资料以及集中监控发现的问题,初步了解被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四)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方式、预定审计工作的起讫日期、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等;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制、须报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五)送达稽核通知,原则上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稽核部门或人员送达通知,必要时也可在审计开始实施时送达稽核通知;稽核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形式、开始实施审计的日期、审计组组长及成员等,并附件明确被稽核部门或人员在审计开始实施时初步应提供的资料清单、自查表及有关承诺书等。第二十二条在实施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步
10、骤和方式开展审计工作。(一)召开审计进点会议,说明审计目的和审计依据,通报审计程序、内容、范围,提出需要协助、配合的有关要求,并听取被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全面或专项汇报,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面询,会议参加人员可以是被稽核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各关键岗位人员。(二)运用多种形式了解情况:1、根据审计方案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布置被稽核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自查、收集自查材料;2、向有关人员个别座谈调查。调查对象可为关键岗位人员、知情人员等,座谈调查应做好现场谈话笔录,由被调查人核阅、签名。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稽核部门或人员的意见和评价,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违规违纪行
11、为,对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三)稽核人员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实物和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可根据不同对象,选用不同办法,如核对、查询、比较、分析、详查、抽查、监盘、观察等,审计取证要做到重点事项不遗漏、重大问题不放过、重要线索不忽视,同时要注意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审计风险。当审计事项涉及外单位或个人时,必须要求被稽核部门或人员联系、协同外调,进行延伸审计。如果稽核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或问题及重要线索,审计组组长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报告。(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各稽核人员应将与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及其取证过程,
12、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自的审计工作底稿,并附件相关的证据,证据必须有被稽核部门或提供证据的人员盖章或签名;审计工作底稿必须有编制人员签名。在实施阶段结束前,各稽核人员的审计底稿及证据由审计组组长整理汇总后,编制稽核事实确认书、作出初步评价和建议,交由被稽核部门或人员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如有异议并确属合理的,审计组应实施复查取证;被稽核部门或人员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审计组组长书面或口头向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报告、采取必要措施解决。第二十三条在报告阶段,由审计组组长根据稽核事实确认书,撰写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方式、审计工作的起讫日期、被稽核部门或人员的基本情况、
13、审计中查实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稽核报告必须客观公正、观点清晰、叙述简明;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修正后,连同审计工作底稿、稽核事实确认书及审计证据上报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审定;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对稽核项目实施的质量及合规性负有管理责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须对稽核项目质量及合规性实施全过程跟踪监控,对稽核证据、报告及结论认真审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审定时,可再次征求被稽核部门或人员对审计报告意见(部分专项稽核报告除外),被稽核部门或人员须二日内(节假日延期)书面回复;如有异议并确属合理,监察稽核部应予以充分考虑、修正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定稿后,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第二十四条公
14、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稽核报告如涉及有组织人事方面事宜的,应抄送人事部备案;监察稽核部须结合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以稽核结论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形式发送被稽核部门或人员,通报审计中查实的问题、评价和结论以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或整改要求;并以业务联系单形式通报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督促被稽核部门或人员整改、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稽核结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或业务联系单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稽核部门或人员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对于审计确认的违规违纪行为及重大事故责任部门和人员,监察稽核部应在稽核报告或专题处理处罚建议报告中明确提出,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移送相关部门实施。第二十五条被稽核部门或人员,对稽核
15、结论或整改要求如有异议,可在五日内(节假日延期)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在接到申诉材料后10日之内(节假日延期)作出复审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稽核部门或人员应根据稽核结论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或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稽核部。第二十七条后续跟踪阶段:监察稽核部根据稽核结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的整改意见,对被稽核部门或人员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后续稽核;对拒不整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被稽核的部门或人员,将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第二十八条在风险监控工作中发现基金销售业务的重大风险或异常事项以及违规行为,须稽核人员介入实施现场稽核的,由风控人员上报
16、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批准,落实稽核人员实施现场稽核。第二十九条非现场稽核的程序参照现场稽核的工作程序执行,必须注重审计过程的留痕以及审计取证的真实性。第三十条对基金销售业务各类突发重大事项及公司主管领导交办的紧急调查任务,监察稽核部在确保各阶段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适用简易、快速工作程序,尽快进行核实取证工作,上报调查报告、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第三十一条稽核项目完成后,稽核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稽核事实确认书、审计证据等稽核资料,并及时完整地将资料交部门档案管理员存档保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稽核人员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为监察稽核部配备足够的具有法律、财会、计算机以及相关业务技能、
17、经验的专业人员,确保稽核部的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为稽核部及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三条为保持和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稽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并根据培训与考核的情况对人员结构进行优化。第三十四条稽核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三十五条稽核人员必须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被稽核单位和被稽核事项。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单位、个人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向稽核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稽核部对合理的回避要
18、求,应另行安排稽核人员。第三十六条稽核人员对由于工作原因获知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稽核人员责任和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稽核人员,予以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在监察稽核过程中,被稽核单位不配合稽核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稽核结论或者报复陷害稽核人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第三十九条稽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泄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第四十条对稽核人员未按照规定业务流程和工作范围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财产或声誉发生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公司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稽核人员按照规定业务流程和工作范围的进行了必要、正常的稽查,但因稽核方法和手段固有的局限,未能发现风险隐患从而未能避免公司财产损失的,可以免除稽核人员之责任。稽核人员发现并报告了风险隐患,但因相关部门和人员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或措施不当,从而造成损失的,稽核人员可以免责,公司应追宄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