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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制度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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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制度指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明确和贯彻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履职工作尽职要求,提升小微信贷管理水平,依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建议或意见(银监发*号文)的工作要求,结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暂行办法,拟定本制度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等用途的贷款。第三条 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查、审查

2、、审批等所有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包括我行授信工作人员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活动中从事的业务受理、客户调查、授信审查(批)等所有业务活动。授信工作人员是指我行参加小微企业贷款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评估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第五条 尽职原则(一)客观独立原则。是指授信调查有关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授信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形,不回避风险点,不受人为外部因素的干扰,公正独立履行职责。 (二)权益回避原则。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联关系人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应主动申请回

3、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三)尽职免责原则。是指对于已经依照规定尽职履责的授信尽职调查有关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四)连带责任原则。对存在违规行为且认定为未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其直接主管负责人必要时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认定为未尽职。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授信审批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风险集中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有关制度,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工作。第七条审计部、纪检监察部是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管理的主要参加部门,负责协助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拟定小微

4、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制度,参加尽职免责管理工作,并对尽职免责工作提出改进建议或意见。第三章 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要求第一节 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尽职要求第八条 小微企业贷款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建议或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第九条 小微企业贷款尽职调查可采用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方式,现场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到客户处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关于信息,现场调查应双人或多人进行;非现场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外的第三方(包括政府关于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公开媒体等)获取客

5、户关于信息。第十条 各支行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建议或意见。业务经办机构是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授信前尽职调查的主要责任机构,授信前尽职调查工作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客户经理牵头承担客户及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 各支行应依据有关各自的区位优势、风险管控能力、小微企业业务特点等,细分*场,研究各类目标客户群的经营规律和风险特征,明确小微企业客户的基本准入条件。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调查主要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情形调查。调查授信申请人的设立时间、认缴资本与实际

6、出资情形、经营办公地址、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历史沿革、发展前景、治理结构、主要关联企业情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实际监控人、管理人员的品行及履历、业绩、能力、信誉等。(二)经营情形调查。主要调查分析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总体情形及发展前景、小微企业所处行业前景及未来效益、主营业务的发展潜力、经营特色、竞争优势等。(三)财务状况调查。对小微企业的财务调查应有别于其他一般性贷款,主要关注其资产负债、现金流量、企业效益等内部真实财务状况。(四)资信状况调查。调查授信申请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形,偿还银行债务的记录及对外担保情形,核实是否存在不良授信、不良担保或涉及诉讼等情形。(五)授信用途与还

7、款来源的调查分析。主要调查授信申请人的借款用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授信政策、是否在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是否真实需要等内容。(六)担保情形调查。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质、保证能力、抵(质)押资格资质权属及价值等其他担保情形调查。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依据有关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小微企业客户的基本情形、借款事由、还款能力、担保情形、信用情形、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分析,并对是否同意办理该笔业务,对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用信条件、限制性条件、管理要求等提出建议或意见或建议,最后由授信调查人员双人签字。第十三条 授信审批过

8、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文件资料的建议或意见。必要时,信贷管理部门可以会同业务经办行联合进行实地调查。重大事项包括:(一)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二)客户组织架构、股权结构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三)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四)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五)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六)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七)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八)其他。第二节 小微企业贷款审查尽职要求第十四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我行授信制度、按程序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各级行

9、应为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查建议或意见。第十五条 授信审查的基本目的和任务,是以业务经办行移交的基本资料文件资料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我行业务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复核和审查,充份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为授信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第十六条 授信审查以风险审查为核心,主要内容包括:(一)授信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内部运作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备。(二)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基本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备

10、,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环节是否存在重大纰漏,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建议或意见是否合理。(三)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授信用途及条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我行信贷政策、制度。(四)授信业务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份,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评估与授信业务有关的行业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场风险以及可能的操作风险等,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五)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授信的现象。(六)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份;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抵质押是否合法、足值、易于变现。(七)授信业务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风险、收益、*

11、场竞争、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等因素。(八)综合效益分析。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可要求业务经办行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调查或补充关于资料文件资料:(一)调查方法和程序不符合关于规定、缺少基本信贷资料文件资料或信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的。(二)存在主要调查内容事实不清或评估调查分析认证过程存在明显缺陷的。(三)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四)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未形成明确调查结论的。(五)未明确调查责任人的。(六)其他。第十八条 授信审查终止后原则上按规定撰写授信审查报告,形成授信审查建议或意见。授信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形。(二)客户在各银行等金融机构

12、的信用情形。(三)客户经营管理、财务情形和*场评估。(四)担保分析。(五)授信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包括客户的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行业风险、政策风险、担保风险等,判断客户整体风险是否监控在我行可接受的水平内、是否符合我行的风险战略,并提出详细的风险防范和监控措施。(六)授信业务的效益性评估,包括直接效益及间接效益。(七)审查结论、限制性条款及管理要求。提出明确的审查建议或意见,并针对揭示的风险提出可行的风险监控措施,包括授信是否实施的审查建议或意见以及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管理要求等。授信审查报告应由主审查人和协助审查人签字。授信审查人员应全面、客观、真

13、实对授信客户、担保人及业务实际情形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建议或意见。第三节 小微企业贷款审批尽职要求第十九条 各级行有权审批人在转授权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业务。第二十条 授信审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授信。第二十一条 小微企业贷款审批工作流程(一)业务审查。在授信调查人员提交资料文件资料及审查人员出具审查报告的基础上,对授信业务的合规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有关风险进行分析、揭示,作出专业判断。(二)出具审批建议或意见。授信审批人员依据有关各级调查人员提交资料文件资料及审查人员建议或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出具授信审批

14、建议或意见。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批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一)授信活动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二)授信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及我行信贷政策。(三)授信风险得到充份揭示,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四)按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授信程序。(五)授信事项已经通过信审会审议。(六)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授信(一)授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违反国家关于规定将授信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关于规定将授信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的项目。第

15、二十四条 授信审批人应依据有关自身权限客观、公正、独立决策,明确签署决策建议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第四章 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评估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在信贷管理部门可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评估岗位,负责组织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工作的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形进行调查和评估。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评估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对小微企业贷款各环节工作的尽职情形进行调查。(二)对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评估。(三)对授信风险责任进行确认。(四)提出完善授信工作尽职内容和尽职要求的建议或意见和建议。(五)及时报告尽职评估情形。(六)对不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提请关于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

16、授信调查人员尽职评估重点包括:(一)是否依照我行信贷政策指引开拓*场,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受理业务申请。(二)是否核实客户及保证人基本资料文件资料、业务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客户档案是否完整。(三)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双人调查制度,并进行了实地调查。(四)是否对客户授信用途、第一还款来源以及抵(质)押物、保证人进行尽职调查分析。(五)除客户整体评估以外,是否依据有关不同行业、业务品种特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六)是否提出了明确调查建议或意见,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查报告和有关调查表格是否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有无虚假记载、隐瞒真实情形、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八条 对授信审查人员

17、尽职评估重点包括(一)是否依照规定对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上报程序合规性进行了合理的分析与判断。(二)是否对客户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进行客观、合理的复核及分析;是否依照规定对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财务、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估。(三)是否针对不同行业小微信贷客户和不同信贷产品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有效识别行业、产品风险。(四)是否依照规定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估。(五)对未达到我行有关信贷政策要求的小微贷款业务,是否出具了明确建议或意见。(六)是否在信贷审查报告及有关审查表充份揭示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提出了明确的审查建议或意见,分析评估内容能否有力支持审查结

18、论。第二十九条 对授信审批人员尽职评估重点包括(一)是否在转授权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二)在业务决策中是否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三)是否依照我行规定的程序进行业务审批。(四)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审批授信业务。第三十条 对授信业务其他人员尽职评估重点包括(一)是否在签订协议前贯彻授信业务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作为用信条件明确列入协议条款。(二)是否依照规定填写信贷协议文本,使用非制式文本或修改制式文本的条款时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三)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有效的信贷协议及有关协议。是否按规定在签订协议前审验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人身份及授权等有关信息。(四)是否贯彻

19、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手续。(五)是否依照规定对权证类档案进行管理。(六)是否要求客户提供符合要求的保险,保险单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实地进行了核查。(七)是否依照我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贷后监控和检查。第三十一条 经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部门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份证据表明授信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小微企业贷款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有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以及不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要求造成授信风险的关于责任人依据有关我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参照*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暂行办法(筑农商发*59号)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管理办法(筑农商发*号)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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