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ccxx村镇银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管理,促进xxxcc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依法从业、秉公办事,根据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亲属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形式任职回避是指对需要回避人员实行的单位、部门间工作调整或分工调整的回避安排。公务回避是指在涉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及执行或从事重要公务活动时,对需回避人员实行脱离事项实施过程或议事现场的回避安排。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第二章 回避范围第四条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实行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父母、子女、以
2、及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关系;(三)兄弟姐妹、以及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关系;(四)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关系。(五)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第五条 任职回避范围(一)同一单位(指独立法人单位,下同)员工之间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领导班子中任职,不得从事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作;一方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信贷审查等工作。(二)同一单位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本单位同一机构或职能部门工作,不得从事有相互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第六条 公务回避范围各单位员工在从事纪检(监察)、审计、案件审理、干部考核、任免
3、、奖惩、录用、调配、出国审批及某些专项业务审批、管理等公务工作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第三章 回避原则和回避程序第七条 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任职级别不同的,由任职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任职较高的一方回避。任职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第八条 任职回避程序(一)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分工调整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行使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由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或苏州银行党委作出回避决定。(二)职能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工作
4、变动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行使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部门作出回避决定。(三)其他员工因工作变动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行使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作出回避决定。第九条 公务回避程序(一)领导班子成员需回避时,本人应向本单位党支部提出回避申请,党支部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党支部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二)职能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员工需回避时,本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由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可直接
5、作出回避决定。(三)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履行公务回避程序的,可由该项公务活动的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十条 行使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负责亲属回避工作的组织实施。属任职回避的,根据管理权限对回避对象实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公务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各单位员工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如实向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应回避的亲属情况。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员工申报的亲属关系,核实登记表,建立相关工作台帐,定期进行内部公示,接受全员监督。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要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新入
6、行人员应当在工作安排时做好岗位回避工作;在组织竞聘时,应按任职回避规定,在竞聘人选择竞聘职位时提出回避意见;对婚姻、任职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结合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回避情况报告制度和统计制度,及时更新员工亲属回避台账并反馈变化情况,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年度回避工作开展情况。第五章 回避纪律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亲属回避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或托请他人进行干预,否则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九条 回避对象实施回避前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岗。第二十条 对拒不执行回避制度、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可暂停其现岗位工作或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 亲属回避相关人员已提出任职或公务回避申请的,主管部门及有权责任人应及时作出回避决定。对有关部门及有权责任人应安排回避而未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xxxcc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曰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