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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亲属回避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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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cxx村镇银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管理,促进xxxcc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依法从业、秉公办事,根据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亲属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形式 任职回避是指对需要回避人员实行的单位、部门间工作调整或分工调整的回避安排。 公务回避是指在涉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及执行或从事重要公务活动时,对需回避人员实行脱离事项实施过程或议事现场的回避安排。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第二章 回避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实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父母、子女、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关系; (三)兄弟姐妹、以及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关系; (四)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 第五条 任职回避范围 (一)同一单位(指独立法人单位,下同)员工之间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领导班子中任职,不得从事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作;一方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信贷审查等工作。 (二)同一单位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本单位同一机构或职能部门工作,不得从事有相互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 第六条 公务回避范围 各单位员工在从事纪检(监察)、审计、案件审理、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出国审批及某些专项业务审批、管理等公务工作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 回避原则和回避程序 第七条 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 任职级别不同的,由任职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任职较高的一方回避。 任职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八条 任职回避程序 (一)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分工调整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行使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由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或苏州银行党委作出回避决定。 (二)职能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工作变动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行使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部门作出回避决定。 (三)其他员工因工作变动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行使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作出回避决定。 第九条 公务回避程序 (一)领导班子成员需回避时,本人应向本单位党支部提出回避申请,党支部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党支部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二)职能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员工需回避时,本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由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履行公务回避程序的,可由该项公务活动的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条 行使人力资源职能的部门负责亲属回避工作的组织实施。属任职回避的,根据管理权限对回避对象实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公务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员工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如实向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应回避的亲属情况。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员工申报的亲属关系,核实登记表,建立相关工作台帐,定期进行内部公示,接受全员监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要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新入行人员应当在工作安排时做好岗位回避工作;在组织竞聘时,应按任职回避规定,在竞聘人选择竞聘职位时提出回避意见;对婚姻、任职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结合岗位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回避情况报告制度和统计制度,及时更新员工亲属回避台账并反馈变化情况,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年度回避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 回避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亲属回避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或托请他人进行干预,否则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回避对象实施回避前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岗。 第二十条 对拒不执行回避制度、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可暂停其现岗位工作或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亲属回避相关人员已提出任职或公务回避申请的,主管部门及有权责任人应及时作出回避决定。对有关部门及有权责任人应安排回避而未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xxxcc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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