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
ﻬ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营业网点内部管理,完善柜面监督机制,提升网点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营运主管队伍的**,依据有关《中国**银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形,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营运主管(含营运主管助理,下同)实行委派制。区分行或二级分行(简称“委派行”)向其辖属所有的对外营业机构(简称“受派行”)委派营运主管。
第三条 委派营运主管隶属于委派行管理并向其负责,主要任务是代表委派行管理受派行柜面业务,监督受派行严格执行所有规章制度,组织柜面交易核算,防范柜面操作风险,提升柜面综合服务水平。
第四条 委派营运主管对应聘任执行会计师岗位职位,纳入委派行专业技术岗位职位序列管理。暂不具备相应级别执行会计师任职资格/资质条件的,只能聘任相应经办岗位职位,从事营运主管助理岗位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区分行辖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任职资格/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 委派营运主管除应具备总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职位有关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资质和条件:
(一)从事银行柜面业务满三年,且有对公、对私柜面业务的实际工作经验,其中营运主管助理从事银行柜面业务满一年。
(二)近三年考核均在称职及其以上档次。
(三)第一次聘任时当年柜面业务技能等级考试分数达区分行划定的二级业务员标准及以上分数。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银行的所有规章制度,具备提升受派行柜面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能力。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具备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备处理柜面业务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备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熟悉监管部门和**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控要求。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营运主管聘任可通过组织选拔或竞争上岗等方式造成或产生,明确委派期限,选聘工作参照区分行专业技术岗位职位人员关于规程执行。
第八条 营运主管由委派行依据有关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职位聘任管理。
第九条 委派行对其辖属的营业机构要依照**区分行营业网点岗位设置的要求配备营运主管。对配备多名营运主管的网点,应明确各营运主管的职责分工,并指定一名营运主管对网点风险监控及业务授权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对营运主管的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 营运主管委派期内的工作调整,需要事前征求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一条 营运主管日常工作按工作规范要求操作。
第十二条 营运主管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柜面业务工作在受派行负责人和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监交下,移交给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新聘任委派营运主管),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三条 营运主管委派到同一营业机构的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任职满两年,必须进行跨网点轮岗,轮岗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支行单点式网点营运主管跨区域轮岗期限不得低于半年。
第十四条 营运主管委派期间因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案件的,应予解聘职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予以降级处理;对于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档次的,应调离岗位,并依照总分行职工或员工管理关于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营运主管应统一聘任到委派行本部网点管理部门,但不纳入委派行本部职数管理,所聘职位职等原则上不超过所在网点的网点负责人。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 委派营运主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财经法规和**银行所有柜面规章制度。
(二)及时反馈受派行柜面制度执行情形,合理安排柜面人员岗位分工和劳动组合,监督管理柜面人员的业务操作行为。
(三)对受派行柜当面提交易、核算等有关事项进行组织、监控和监督。
(四)对受派行柜面重要事项、特殊业务等进行审批或授权,对柜面人员岗位变更时重要物饰、重要单证等交接手续进行监交。
(五)组织受派行柜面业务自查,督促贯彻整改对各级检查机构提出的问题,以及稽核、监测下发的问题。
(六)定时对柜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提升柜面人员风险防控意识、业务服务水平和操作能力,每月对柜面人员开展培训次数不少于一次。
(七)依照《中国**银行职工或员工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受派行柜面人员与柜面操作有关的绩效管理过程指导。
(八)定时向委派行管理部门报告工作,遇到特殊情形随时报告。
第十七条 委派营运主管主要行使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受派行违规事项、非正常经营活动拒绝办理。若受派行负责人坚持办理的,委派营运主管应及时报告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
(二)参加受派行关于会议,对受派行重要经济事项等的决策,从合规操作、促进业务发展的角度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有权依据有关受派行柜面人员情形,拟定有关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优化劳动组合。
(四)具备对柜面操作风险和差错考核结果的决策权,对受派行柜面人员日常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绩效工资二次分配的建议权。
(五)有权对不胜任柜面业务工作和有不良行为的柜面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有权接受上级行选派参加各类教育培训项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对营运主管的工作考核,以委派行考核为主,以受派行评估为辅,突出绩效考核。原则上委派行考核权重不应低于70%(含)。
第十九条 对营运主管的工作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按季度进行。由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履行,考核结果作为对营运主管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柜面业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形;
2.所有柜面业务工作任务的组织履行情形;
3.稽核监测发现问题及整改贯彻情形;
4.关于部门对柜面工作的检查结果及整改贯彻情形
5.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形;
6.组织业务学习、提升柜面人员业务技能情形;
7.委派行要求营运主管协助的其他工作情形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牵头,网点管理部门参加组织履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调整、聘任、奖惩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1.各季度考核情形综合评估;
2.向受派行提交的工作报告;
3.受派行评估
年度考核时,可将对营运主管考核年度内各季度的考核情形进行分值汇总,结合其年度内提交的工作报告,再进行综合定性分析评估;同时听取受派行对营运主管考核年度内工作的评估,两者综合汇总起来作为其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委派营运主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派行给予表彰奖励:
(一)识破、堵截或制止重大案件事故,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二)发现受派行违规经营等情形及时向委派行报告,坚决抵制,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三)发现受派行重大工作差错或重大风险事项并及时处理,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
(四)创新柜面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被总行或区分行采纳,并造成或产生积极效果和影响;
(五)取得总行“委派营运主管先进个人”等称号或区分行表彰的。
第二十一条 总行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委派营运主管先进个人”评选工作,评选标准由总行统一拟定。
第二十二条 委派营运主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关于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关于财经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
(二)因自身工作失误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
(三)不整改各级检查及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无正当理由;
(四)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派营运主管人事、工资关系、行政关系由委派行直接管理,工作上受委派行和受派行双重领导。
第二十四条 委派营运主管不得直接经办详细柜面业务。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每个网点至少储备1名营运主管后备人选,遇到网点营运主管调整等特殊情形,可从符合营运主管任职条件的后备人员中选拔任用。
第二十六条 受派行可指定委派营运主管后备,并报委派行备案。受派行的委派营运主管和主管助理互为AB角,一人离岗时由另一人行使其职责;委派营运主管和主管助理同时离岗1天以上的,须经受派行负责人同意,并报委派行备案,由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代理行使其职责;委派营运主管和主管助理同时离岗3天以上的,须经受派行负责人和委派行同意,由委派行指定专人代理行使其职责,并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
第二十七条 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档案,对委派营运主管任职及工作情形准确、及时记载。
第二十八条 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报告机制。委派营运主管每季向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提交柜面风险防控季度分析报告(见附件1);每年向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提交柜面风险防控年度总结报告(见附件2)。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作为对委派营运主管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风险例会机制。委派行应每月组织召开委派营运主管例会,每季组织召开风险分析例会,交流风险防控经验,分析解决柜面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委派营运主管实行上岗培训、定时培训制度,培训由区分行和二级分行定时组织实施,培训结果纳入委派营运主管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委派行应建立委派营运主管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更正纠正委派营运主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委派行应对异地轮岗交流的委派营运主管按各相应级别领导人员异地交流的关于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受派行负责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贯彻本实施细则所赋予委派营运主管的岗位职责和权利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任命其他负责人行使委派营运主管职责的;
(三)对委派营运主管履行岗位职责予以打击报复的;
(四)不支持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银行声誉严重损害或资产重大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营运主管违反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区分行负责说明、修改,各二级分行可依据有关本实施细则拟定实施方案并报区分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银行**区分行业务主管委派制实施细则》(建桂发〔*〕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柜面风险防控季度分析报告
2.柜面风险防控年度总结报告
附件1
柜面风险防控季度分析报告
年 季度
受派行名称:
委派营运主管
1.发现的柜面操作风险问题及原因分析:
2.整改情形及未整改问题说明:
3.工作建议或意见或建议:
委派营运主管(签字):
日期:
委派行
委派行建议或意见:
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1.报告时间:季度后5日前上报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
2.本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派营运主管专夹保管备查,一份交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保管存档。
附件2
柜面风险防控年度总结报告
年度
受派行名称:
委派营运主管
1.本年度自查工作开展情形:
(含自查内容、制度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及过程、检查量等)
2.对受派行柜面风险防控工作的基本评估:
3.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汇总分析:
4.整改情形及未整改问题说明:
5.工作建议或意见或建议:
委派营运主管(签字):
日期:
委派行
委派行建议或意见:
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1.报告时间:次年元月10日前上报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
2.本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派营运主管专夹保管备查,一份交委派行网点管理部门保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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