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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部)内控合规管理季度考核实施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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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年 分支行(部)内控合规管理季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行加强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和提高内部控制质量与效率,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全行安全稳健运行,现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内控合规管理考核对象为各分、支行(部)。 第三章 考核时期和方式 第三条 内控合规考核分季度和年度考核。1—3季度根据被考核单位内控合规建设、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实行预评分,与当季综合经营考核挂钩。本办法适用于季度内控合规考核。 年度内控合规考核采取内控评级方式,年底对被考核单位的内控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内控等级,根据内控评级情况确定年度最终得分。 第四章 季度考核规则 第四条 季度内控合规考核按百分制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内控合规考核实际得分,按170分折算为分、支行(部)综合经营考核中“合规与内控评价指标”的得分,计算公式为: 内控合规考核实际得分 合规与内控评价指标得分 ×170 100 第五条 考核来源主要如下: (一)总行各部(室、中心)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与评价,占比为20%。 (二)总行合规管理部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与评价以及内、外部审计和监管部门等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占比为60%。 (三)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占比为20%。 第六条 总行各部(室、中心)对被考核单位检查与评价考核 (一)依据内控三道防线原则,总行各部(室、中心)要对所辖业务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价,其检查与评价结果纳入本项指标评分。如总行部(室、中心)就自身专业条线出台了相应的内控考核评分办法、且按办法每季实施考核评分的,合规管理部根据各部(室、中心)提交的评分结果,将所扣分值直接扣减被考核单位内控合规考核得分。如总行部(室、中心)尚未出台本专业条线考核办法,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视情况扣0.5-4分处理,具体扣分参考附件1考核标准执行。合规管理部依据总行部(室、中心)提交的扣分处理意见,将所扣分值直接扣减被考核单位内控合规考核得分。 (二)对于总行各部(室、中心)对所辖业务线的检查与评估结果已纳入分、支行(部)综合经营考核中风险管理类、综合管理类、运营管理评价等指标考核的,不再纳入被考核单位季度内控合规考核。 (三)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第七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与评价以及内、外部审计和监管部门等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 (一)考核内容:主要对被考核单位内控环境的建设与完善情况(10分)、内控合规管理工作执行情况(15分)、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15分)、案防管理(10分)和反洗钱管理(10分)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 (二)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60分。 第八条 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考核 (一)考核期内,被考核单位或个人受到总行经济处罚的,每次根据对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合计处罚金额分档次扣分: 1.处罚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扣0.5分。 2.处罚金额在1-5万元(含)的扣1分。 3.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扣2分。 (二)考核期内,被考核单位或个人受到上级单位、监管部门直接经济处罚的,每次根据对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合计处罚金额分档次扣分: 1.处罚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扣1分。 2.处罚金额在5—10万元(含)的扣2分。 3.处罚金额在10—20万元(含)的扣3分。 4.处罚金额在20—30万元(含)的扣4分。 5.处罚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扣5分。 (三)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本行受到监管部门约见、警告的,每次扣5分;被监管部门责令整顿、暂停或限制办理相关业务的,每次扣10分。 (四)考核期内,被考核单位受到总行通报批评等处理的每次扣3分。被考核单位的个人受到总行诫勉谈话处理的每次扣0.5分,受到总行通报批评、警告、降低工资等级等处理的每次扣1分,受到总行调离岗位、记过等处理的每次扣1.5分,受到总行记大过处理的每次扣2分,受到总行降职、待岗、下岗等处理的每次扣2.5分,受到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的每次扣3分。 (五)扣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问题可套多个扣分条款的,择扣分最高项处理。 (六)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如出现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内控考核得分全扣,并取消全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内发生被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界定为重大事件、重大经济或治安刑事案件的。 (二)在考核期内,因反洗钱管理不到位,导致被反洗钱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追究责任,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在考核期内发生经总行安委会认定为重大安全违规行为的。 (四)在考核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引发挤提事件的。 (五)在考核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业务中断或临时停业,长期无法恢复造成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六)在考核期内,发生经查实的重大或群体性信访事件的。 第十条 所有问题、事件均按意见书、通报等文件的发文日或下发日计入考核期。如由于客观原因未在当季考核期中体现的,则在下一周期体现。 第五章 年度内控评级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内控评级每年进行一次,由合规管理部负责组织,根据内控评级办法对各被考核单位内控合规管理进行综合评分、确定等级。 被考核单位的内控等级与年度综合经营考核、授信权限、新业务准入、评先评优、等级行确定五个方面挂钩 第十二条 内控评级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第六章 考核及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第六条内容由总行各部(室、中心)负责考核,其他项目由合规管理部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总行各部(室、中心)对各被考核单位的检查与评价,需按季进行统计,将情况详细填列在附件2《**年 季度对各分、支行(部)检查与评价考核评分表》中,在季后(或年后)1个工作日内报合规管理部。 第十五条 总行各部(室、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各分、支行(部)开展检查与评价,并严格考核评分,同时要切实加强检查问题的报送,使内控合规管理考核和内控评级能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各分、支行(部)内控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内控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于总行各部(室、中心)对分、支行(部)的检查、评价、考核,将严格纳入总行部室绩效考核和内控评级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部)内控合规管理季度考核实施办法》(长行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合规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1.合规管理部对分、支行(部)内控管理考核标准 2.**年 季度对各分、支行(部)检查与评价考核评分表 (详见发文附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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