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黄金租赁总协议(我行既作为租出方也作为租入方)
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
单位名称(甲方):
金交所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乙方):
金交所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黄金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指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租出方将自有黄金租赁给租入方使用,租入方向租出方支付租赁费,到期时,租入方向租出方归还黄金。
第二条 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买卖并交割的黄金,如AU9995、AU9999等。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交易日,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营业日。
第二章 额 度
第四条 甲、乙双方均授予对方一个供黄金租赁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不超过_______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止。
第五条 甲、乙双方对以上授信额度均保留变更的权利。任何一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六条 租入方向租出方租赁的黄金总额不得超出本协议中租出方授予租入方的授信额度95%(预留5%额度用于涵盖金价波动风险)。若双方互有租赁,则以净额为考量对象。
第七条 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黄金实际租赁数量,均无义务向对方承诺必须租入或租出黄金。
第三章 交 易
第八条 租入方租赁黄金或续租黄金时,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租出方提交《黄金租赁申请书》,并就租赁手续费率询价;租出方收到租入方书面的租赁申请后,应于两个交易日内答复。
第九条 黄金租赁包括以下要素:品种、重量、起始日、到期日、手续费率、货物属性、手续费计算基准、手续费计算定盘价。其中,品种、重量、起始日、到期日、手续费率、货物属性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货物属性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黄金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库自有库存”的属性。
第十一条 手续费计算基准:实际天数/360天。
第十二条 手续费计算定盘价是用以确定黄金货币价值的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律采用起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
第十三条 双方就黄金租赁业务的各项要素都达成一致后,应签署《黄金租赁确认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 黄金交割
第十四条 黄金租赁交易达成后,双方都应于租赁起始日当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赁申报,以实现黄金的过户。
第十五条 租赁交易到期时,若租入方归还黄金,则双方都应于租赁到期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反向的租赁申报,以实现黄金过户。
第十六条 租入方归还黄金时,除非租出方同意,否则,租入方必须以租赁时同品种、同成色、同重量规格、同货物属性的黄金作归还。
第十七条 租赁交易到期时,若租入方续租黄金,则双方无需办理黄金交割。
第十八条 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租赁申报或反向的租赁申报所发生的租赁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章 利 息
第十九条 黄金租赁交易的租赁费应根据重量(克)、手续费计算定盘价(元/克)、手续费率、手续费计算期限(实际天数)以及手续费计算基准确定,由租入方于付息日支付给租出方。
第二十条 租出方应在付息日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租入方发送《黄金租赁结息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租入方可提前归还租赁的黄金,除非租出方同意,否则,剩余租赁期限的租赁费不能减免。
第六章 清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清算账户为: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清算账户为: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约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起至违约行为结束日止,按照违约金额万分之五的日手续费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若违约方不能在违约行为发生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终止违约行为,受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协议终止后,受害方仍有权追究违约方按照原协议应履行的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八章 印鉴样本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黄金租赁业务的开展,甲、乙双方分别授权以下印鉴样本(见附件)可用于黄金租赁业务中《黄金租赁申请书》、《黄金租赁确认书》、《黄金租赁结息通知书》等文件的签署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为每笔黄金租赁交易签订的《黄金租赁确认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黄金租赁确认书》为双方的最终确认,若《黄金租赁申请书》(含回复)与《黄金租赁确认书》约定不一致,则以《黄金租赁确认书》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及《黄金租赁确认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条 双方知晓并愿意承担黄金租赁业务的相关风险,充分知晓并愿意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黄金租赁业务的各类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相互合作、相互谅解的态度,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备案。
附:
印 鉴 样 本
xx银行
签字人:
职 务:
签 字:
签字人:
职 务:
签 字:
公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
职 务:
签 字:
签字人:
职 务:
签 字:
公 章:
(签字页)
甲 方: xx银行
(公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地 点:
乙 方: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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