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本公司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四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
2、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二)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五条 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第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七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拟提供的
3、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提供产品或服务钱,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八条 本公司可以对参与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第九条 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第十条 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风控合规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