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市港股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港股通业务规范、稳健发展,防范投资者资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港股通业务方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股通,是指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券商,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
2、简称“深交所SPV”),向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在一定额度内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港交所上市的股票。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深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第二章 业务管理原则第三条 集体决策、分层授权的原则。公司对港股通业务实行集体决策,严格分层审批制,实行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的原则。第四条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港股通业务实行总部统一集中管理,总部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五条 安全性原则。公司对港股通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把风险控制、保障交易双
3、方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和客户资产安全放在首位。第六条 隔离墙原则。公司应确保港股通业务与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等业务在机构、人员等方面相互分离。第七条 内部制衡原则。公司港股通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第八条 稳健性原则。公司应确保港股通各项业务指标、会计制度、风险监控阀值都严格符合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在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指标。第九条 审慎性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港股通业务,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律管理。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十条 公司港股通业
4、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按公司经营层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层在港股通证券交易业务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港股通业务的各项业务方案、审核有关港股通业务各项制度、定期听取业务情况报告、风险监控评估报告,决定重大风险处理方案、重大业务制度与事项的调整建议等。第十二条 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具体管理与运作,负责牵头制定港股通业务方案、制度及具体操作规则的编写,并出具合规风险初步审核意见;负责对港股通业务风险进行防范、预警、监控和处置,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监督和业务指导。在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与
5、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公司港股通业务的全面开展。负责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负责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协助拟定完善港股通业务服务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市场调研及目标客户需求分析,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市场推广及客户持续服务,协助做好港股通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负责港股通业务风险教育工作,做好与港股通业务相关的分支机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市场推广及客户持续服务。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港股通业务的跟踪研究及可行性分析,协助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做好业务推进和落实。第十四条 运营中心负责港股通业务相关专用证券账户和交收账户管理;办理港股通业务的清算和客户资金划付工作;拟定港股通业
6、务结算制度,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状况完善业务流程;参与对结算风险的控制;负责对公司港股通业务结算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港股通业务的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拟订和完善港股通业务中会计核算的相关制度和流程。第十六条 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港股通业务中自有资金的划付及管理。拟订和完善港股通业务中自有资金的划付及管理相关制度。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港股通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设计、选型、建设和完善,完成相应的硬件配套工作,配合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进行系统推广及系统使用培训。第十八条 合规法务部对公司港股通业务各项制度、流程、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交易协议书、重大决策及重大信息报告披露事
7、项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流程制度。对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组织实施公司港股通业务中的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制度,协助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进行港股通业务的违约处置。对港股通业务相关法律诉讼和仲裁事务提供法律支持。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将港股通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公司港股通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度。督导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对港股通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协助对港股通业务的违约事件及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提交港股通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8、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拟订和完善港股通业务稽核规程,根据审计计划安排对港股通业务进行事后监督与评价。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作为客户港股通业务申请的具体受理部门,负责投资者港股通知识测试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工作。在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适当性综合评估、签约、权限开通与取消等业务操作。 第四章 业务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 港股通业务的风险管理遵循“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相关业务运作部门”三个层次的管理体系。将港股通业务纳入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确保公司各项政策得到自上而下的贯彻、自下而上的落实,确保公司各层级之间信息得到有效沟通与反馈。第二十三条 公司港股通业务
9、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它部门和岗位。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港股通业务管理和技术系统,并制定相应系统故障应急预案。第五章 费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港股通业务费用包括港股通业务交易佣金、交易费、交易征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印花税、股份交收费、证券组合费等。第二十六条 客户交易佣金率由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战略以及同类业务市场费用水平及时修订后执行,其他代收费用根据交易所、结算公司等相关机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客户每一笔港股通交易的费率以交易系统中的设置值为准。第六章 信息披露
10、与报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港股通业务对外信息报送及内部报告机制,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复核与报送。第二十九条 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指定专人定期、不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报送港股通业务风险监控报告。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提交港股通业务风险评估报告,重点对港股通业务的客户异常交易、结算风险、集中度等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不定期向公司提交港股通业务稽核报告,重点对港股通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状况、风险监控等进行全面稽核,检查各部门对港股通业务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七章 业务风险处罚第三十二条 港股通业务出现重大风险问题,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对造成的损失和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公司据此对责任部门、分支机构及责任人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失职问责办法(2014年修订)对责任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由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制定、解释和修订。若新推出的政策法规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法规要求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