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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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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证监会有关规定,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办法监控的对象是指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全过程。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及销售网点。第二章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第四条 我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健全性、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独立性、全面性及公平

2、公正、合法合规性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系统由总行、支行两级组成,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开销户、查询、转托管、客户资料更改等各项业务。内部控制涵盖了负责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各个部门、岗位和环节。(二)有效性原则。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操作环节,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谨慎对待每一个操作环节,确保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正常进行。(四)及时性原则。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根

3、据预先设定的各项指标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将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五)独立性原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涉及各支行、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六)全面性原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由总行、支行两级组成,涉及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开销户、查询、冻结、解冻、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客户资料更改等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涵盖了负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各个部门、岗位和环节。(七)公平公正性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客户、认真办理每一笔业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八)合法合规性原则。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操作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行有关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第三章 内部控制目标第五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第四章 风险种类第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是指办理基金交易时,由于工作疏忽或措施不当等主客观原因,给投资者和银行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决策风险、交易差错风险、系统保障风险、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一)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严或决策者综合素质

5、不高,信息不准确,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二)交易差错风险交易风险是指由于业务人员非主观故意所为,使交易结果违背投资者意愿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风险。(三)系统保障风险系统保障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四)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经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等给投资者和银行带来的风险。(五)服务风险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速度,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第五章 内部环境控制第七

6、条 理财事业部负责全行基金业务销售总量、对外营销的管理,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咨询及受理客户投诉等相关事宜;品牌文化推广部负责产品(含基金业务)的对外宣传实施;审计稽核部负责对支行执行操作规程合规性定期不定期检查。第八条 基金销售业务决策流程控制要求(一)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制定我行总体基金销售业务策略、基金产品、激励政策。(二) 理财事业部应当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审慎选择所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第九条 业务流程三道防线要求(一)建立以一线临柜岗位权限管理、每日日终进行对账的第一道监控防线;(二)建立以理

7、财事业部、结算支持部、信息科技部门等相关部门及岗位间工作程序上的相互监督制约为基础的第二道防线;(三)建立审计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业务环节全面实施监督的第三道防线。第十条 责任分离要求(一)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二)差错确认与具体处理相分离。(三)系统管理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相分离。(四)软件开发与操作人员相分离。第十一条 权限管理要求(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系统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根据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分级管理,相互制约,严格按业务授权操作,不能越权操作。(二)各级经办人员的操作员代码与密码严格分开,严禁使用他人代码和密码。(三)严格执行经办人员签到和签退制度。(四)经办人员不得

8、擅自进行基金交易差错的处理,应按制度规定和授权权限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五)经办人员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手续办理基金特殊业务,对特殊业务的处理必须记录在专用登记簿上并稳妥保管。(六)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授权部门及人员的有效评价及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大额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授权制度。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人员具备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控制(一)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二)基金销售业务营销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

9、业资格或基金销售资格,并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第十三条 在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银行反洗钱工作责任制规定,防止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发生。第十四条 在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应按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对基金销售网点可能遇到的直接影响基金销售业务正常运转的突发和危机事件等异常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六章 业务流程控制第十五条 我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已制定了严格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职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

10、的管理制度。具体制定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各类风险控制措施、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考核管理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及其附件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银行客户风险声明

11、书、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揭示不同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第十六条 在代销协议中对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服务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持有投资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的一方应承担持续服务责任。并至少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基金账号等资料。第十七条 保密要求(一)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银行关于密码管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二)经办人员对客户资料及交易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对基金投资人的基金投资情况实施查询。第七章 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第十八条 我行已建立了一整套包含账户、授权、系统、差错、应急预案等在内的完

12、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并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监控每一个环节。事前规范资金入账科目,保证专款专用;事中由账务系统、销售系统共同做好业务控制,严格经办授权职责权限;事后由我行监督部门对各种传票、档案进行核查,确保交易的完整性。第十九条 规范基金清算、核对、划转工作。由总行结算支持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对每日的交易数据、资金头寸、资金划转等进行严格分工授权,及时准确完成资金清算过程,确保基金投资者的资金及资产安全。第八章 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第二十条 技术系统风险是指系统设计时由于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对需求的认识差异造成的风险或系统运行过程中软硬件、通讯线路等故障造成的数据不一致等引起的纠纷、赔偿或资金损失风险

13、。具体表现为:某些情况处理与业务要求不一致;系统或支持系统运行的相关资源发生故障造成业务中断、数据丢失或不一致。第二十一条 对基金销售系统运维人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重要业务维护的操作环节严格双人双岗制度、逐级报告和授权审批制度。第二十二条 技术系统风险防范措施(一)由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制定全面的业务及系统应急预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设定应急场景,并针对每个场景分别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分工和步骤。应急预案根据系统运行、业务办理情况适时修订。(二)依据我行运维管理制度,由科技运行部门设立系统资源的监测目标实施日常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外包公司进行评估和相应处置。(三)业

14、务部门和科技运行部门定期沟通和分析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需要优化的需求适时向科技研发部门和外包公司提交,依据我行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升级变更。第二十三条 系统业务数据应当在不可修改介质上保存15年,确保所有系统数据逐日备份并妥善备份,灾备系统应急措施,由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另行规定。第九章 监察稽核控制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审计稽核部门、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对全行基金销售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控制与稽核。监督控制与稽核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监督与控制为主,事后监督与稽核辅导为辅。第二十五条 我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要求,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稽核,客观公正,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向总行行领导报告,若遇重大问题,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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