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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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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提高年报披露质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作用,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以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按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审计前,审阅本行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注册会计师在本行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参与审阅有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除非本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本行不得无故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本行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评估 意见及建议等,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 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行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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