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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和使用,严格监控资金风险,保障公司和客户资金安全,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本部及营业部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账户、美元账户、港币账户等。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自有资金账户。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自有资金账户,包括公司计划财务部开立的账户、运营管理部由于自营交易法人资金交收需要开立的账户、营业部开立的用于支付税金或公积金等用途的自有资金账户。该账户可用于办理自有资金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未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公司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公司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依据有关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包括公司运营管理部、营业部开立的本外币客户资金银行账户。
第八条 公司本部、营业部在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均属于金融同业性质,应要求开户银行依照金融企业存款给予利率优惠。
第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依据有关经营需要,详细负责公司本部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同时对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实行监督管理。
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司本部本外币客户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审批营业部外币客户资金银行账户的开销户和变更申请。
营业部依据有关经营需要和公司总部审批建议或意见,办理本营业部银行账户的开销户、变更和报备手续,并依照公司规定和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依照证监会规定和要求,对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进行分户存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准确掌握公司自有资金动态,保证公司本部的银行账户内有足够资金用于支付,保持正常经营。
运营管理部应合理调配资金,保障公司法人资金交收安全;对公司本部和营业部的客户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在公司注册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营业部在经营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公司本部、各营业部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1、公司本部为满足日常转账结算业务需要;
2、各营业部为满足日常转账结算业务需要;
3、公司本部出于业务合作关系;
4、公司本部在注册地以外的办公机构需要在本地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公司资本金验资;
2、公司本部设外地的临时机构;
3、公司本部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2、法人资金交收;
3、投行承销募集资金;
4、其它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原则上限定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银行,以及其他境内上*银行等。
第三章 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十七条 公司本部开立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的,由计划财务部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联系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开立客户资金银行账户的,由运营管理部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联系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开户手续。
第十九条 营业部开立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的,应经经纪业务总部和计划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履行之后,营业部应及时联系计划财务部办理账户备案和启用手续。
营业部开立外币客户资金银行账户的,应经经纪业务总部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履行之后,营业部应及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联系运营管理部办理账户备案和启用手续。
第二十条 人民币客户资金银行账户,必须在证监会账户报备成功后方可启用;如不再使用,应立即予以销户。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应及时联系开户银行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营业部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依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原有账户的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本部因业务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业务活动终止后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销户工作。
公司本部因业务需要开立的本外币客户资金银行账户,业务活动终止后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办理销户工作。
营业部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办理销户的,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营业部办理销户的,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并向公司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报备。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管理卡、贷款证和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开设的各类银行账户应严格依照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部、营业部银行账户只能办理其自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公司或营业部名义擅自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一经发现将给予经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要实行两章分离保管,专人负责。计划财务部管理的银行账户印鉴章由资金主管和银行出纳分别保管和使用;运营管理部管理的银行账户印鉴章由资金结算岗和资金结算复核岗分别保管和使用;营业部银行账户印鉴章由营业部负责人(负责人印鉴章)和营业部出纳(营业部财务印鉴章)分别保管和使用。
银行账户开通电子划款功能的,操作员密钥和复核审批人密钥实行分离保管,专人负责;做到即用即插,用完即拔;妥善保管,不得相互借用。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定时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统计清理,及时撤销多余账户,严格监控银行账户数量。
运营管理部对公司本部和营业部的客户资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负责说明、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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