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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违规处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营业部的顺利执行,提高工作质量,防范合规风险,根据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规部在对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和员工的执业行为进行现场及非现场的监督和检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营业部及其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对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章 违规行为种类
第四条 公司根据不当行为的轻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重大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四种情形。
第五条 轻微违规行为是指营业部的经营管理活动或员工的执业行为违反公司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部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营业部应当配备的必要设备,如碎纸机、录音设备未配置;
(2)营业部环境不整洁、公共场所有异味;
(3)接受实习生实习而未标明其身份的;
2、营业部员工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员工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未使用礼貌用语;
(2)员工着装不符合规范的;
(3)工作面貌显著不符合服务标准的
第六条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营业部的经营管理活动或员工的执业行为违反经纪业务流程或监管部门及公司有关经纪业务的一般性规定且尚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
1、营业部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员工和经纪人未签署行为准则承诺书;
(2)没有专门的档案室或者档案室欠整齐;
(3)档案室资料柜无锁或未上锁;
(4)人员、薪酬情况变更没有及时上报总部备案;
(5)未按要求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必要培训或未进行培训考核;
(6)没有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并进行记录;
(7)对经纪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并记录、约束与监督;
(8)对公司下发的制度规定、发文等缺乏整理、学习;
(9)总经理例会未定期召开并记录;
(10)营业部未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和公积金;
(11)司法协助未及时上报合规部审查而办理的;
(12)岗位变更未及时上报,申请权限变更的;
(13)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报表的;
(14)宣传栏内容不完全,没有包含反洗钱、佣金收取标准、员工岗位和照片公示、信息公告、投资者园地、免责声明、信息来源标识、总部投诉电话、证券业务及产品介绍等必要内容;
(15)新股申购、权证行权前、交易所警示等未及时通知客户并留有记录的;
(16)未按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的;
(17)营业部未定期检查更新客户资料造成客户资料过期未能及时更新的;
(18)没有定期实施客户回访工作并留有记录的;
(19)未依公司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
(20)营业部未设置意见箱;
(21)没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记录的
(22)没有按要求定期清理核对客户资料并留有书面记录;
(23)特殊佣金设置的程序不符合规则要求或者纸面记录与系统设置不一致的;
2、营业部员工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无员工日志,或日志不完整;
(2)对经手的客户回访、投诉等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
(3)员工在办理业务时应当签字盖章而未签字盖章的;
(4)无正当理由代替客户填写相关业务单据的
(5)员工未对客户填写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指导、提示、审查,以致相关业务纸面表格填写存在遗漏、错误、矛盾,缺少客户签字,缺少开通业务相应文件等情况的;
(6)员工办理业务对需要营业部填写的单据填写不规范,存在错填、漏填,相关印章使用错误,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7)在实际办理业务前,在单据、表格上预留经办、复核信息,以备用的;
(8)办理相关业务未审核、留存客户的相关资料或者客户资料复印件留存不完整、不清晰的;
(9)电脑系统录入信息存在漏输、错输或更新不及时的;
(10)佣金调整、大额预约审批手续不齐全或缺少相关单据;
(11)保管股东卡的员工,股东卡作废时未进行标注并统一保存的;
(12)人员、资料进出档案室记录缺失或不完整;
(13)业务章使用记录不符合经纪业务规程要求的;
(14)人员离机未及时退出自己权限或锁屏的;
(15)员工对自身业务不熟悉的;
(12)办理业务时没有为客户提示风险的;
(13)违反保密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重大违规行为是指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和员工的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且极易给公司造成违规风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部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定不及时;
(2)营业部人员岗位存在需要回避的关系而未回避的;
(3)职责权限有冲突的岗位,未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为员工设置与其自身岗位不相匹配权限或无权使用的权限的;
(5)柜员号设置未做到专人专号,存在多余有权限的柜员号或者存在共用柜员号的情况;
(6)特殊佣金收取低于公司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7)具有应当上报总部的内部情况而故意隐瞒不报的;
(8)上报总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9)营业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
2、营业部员工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没有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或没有得到主管同意就休假,且没有恰当或可证明理由的;
(2) 使用他人权限或让他人使用自己权限的;
(3) 保管业务专用章的人员离岗或暂时离开办公场所时未上锁保管;
(4) 保管重要单据、凭证的员工离岗或暂时离开办公场所时未上锁保管;
(5) 在相关业务资料上代替客户签字的;
(6) 多项业务单据上的同一客户签字明显不统一的;
(7) 员工在办理业务时使用他人名章或者代签他人姓名的;
(8) 柜台委托缺少委托单、电话报单无录音记录或客户书面确认的;
(9) 资料交接工作无记录,造成资料缺失的(交接双方都负有责任);
(10)拒绝服从营业部工作安排的;
(11)没有诚实地回答合规人员所提出问题的;
(12)对客户的要求和咨询漫不经心,不及时反馈的;
(13)未经允许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
第八条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而极易给公司产生重大损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部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聘任不具有岗位要求的从业资格或其他任职条件的员工;
(2) 存在违规外聘经纪人或机构经纪人的情况;
(3)违反规定进行非现场开户或违规开空户的;
(4)存在相关监管机关检查、处罚、特大投诉事件未及时上报总部备案;
(5)拒绝按照公司要求改正违规行为;
(6)拒绝执行合规部的处罚决定的;
(7)将营业部存量客户分配给员工的;
(8)以现金或机构咨询费德名义发放提成的;
(9)将提成发放给营销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
2、营业部员工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员工违规持有股票或担任客户代理人的。
(2)非法为客户办理委托理财及融资融券业务;
(3)与客户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监管规定;
(4)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6)在证券交易活动中,采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或者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7)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或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8)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9)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借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
(10)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11)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者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漏内幕信息;
(12)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13)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14)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侵占、损害客户利益的其他行为;
(15)对证券主管机关检查人员态度粗暴或怠慢的;
(16)对合规检查和监督工作不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或态度粗暴的;
(17)拒绝执行合规部的处罚决定的;
(18)以各种方式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19)对营业部同事进行殴打、辱骂、恐吓的;
(20)对客户态度粗暴的;
(21)将营业部自然增长得客户截流为己有的。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九条 营业部的违规责任由营业部经理承担;员工的违规责任由行为人承担,员工的直接上级和营业部经理承担领导责任;员工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的,员工的直接上级和营业部经理与员工共同承担责任。营业部不能确定违规责任人的,违规行为的责任由营业部经理承担。
第十条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扣发工资、通报批评、认定不适合人选等,合规部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单独或合并适用本条中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员工发生一般违规行为,按照每种每次50元扣发工资或罚款;营业部发生一般违规行为,按照每种每次100元扣发营业部经理工资或罚款。
同一员工发生一般违规行为在经处罚后在30天内又发生两次相同违规行为的,除处以罚款或扣发工资外,对该员工在公司营业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员工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按照每种每次100-500元扣发工资或罚款;营业部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按照每种每次200-1000元扣发营业部经理工资或罚款。
同一员工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在经处罚后在30天内又发生两次相同违规行为的,除处以罚款或扣发工资外,对该员工及其所在营业部在公司营业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合规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10000元以下罚款或扣发工资,并对责任人认定为不适合人选或建议公司与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因责任人违规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合规部对营业部的违规处罚记入合规工作档案,每次对员工一般违规行为罚款扣0.1分,对营业部一般违规罚款扣0.2分;每次对员工重大违规行为罚款扣0.5分,对营业部经理重大违规罚款扣1分;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受到严重违规行为处罚的,每次扣5分;营业部的扣分累计超过10分的被认定为不合规;营业部发生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营业部直接被认定不合规。
合规评分与营业部的薪酬和年终奖励挂钩,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经纪业务部制定。
第十七条 对营业部经理和员工的扣发工资或罚款处罚由合规部向责任人出具《违规处罚通知书》,扣发工资的在营业部当月发放工资时扣除,罚款在《违规处罚通知书》到达后三日内缴纳。《违规处罚通知书》同时抄送人力资源部、经纪业务部,对员工的处罚通知同时抄送营业部经理。营业部应将落实处罚情况上报合规部。
第十八条 对营业部和责任人的通报批评由合规部决定和发出,处罚决定抄送人力资源部和经纪业务部。
第十九条 其他处罚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所规定的重大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员工发生以上两类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除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外,公司可以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大损害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违规行为致使公司受到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处罚的;
2、违规行为被负面报道而使公司的声誉受到损害的;
3、公司产生的实际损失超过10万元而本人不能全额赔偿的;
4、其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和员工积极配合合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规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对合规工作和经纪业务管理提出有效建议,在合规考评中可以取得奖励加分。
第二十四条 对合规部的处罚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合规总监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合规部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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