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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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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规范相应业务操作,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提高业务效率,实现业务的程序化、规范化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是指基于龙头地产企业的信用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等担保增信措施,通过指定的投资银行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向上述企业或其指定主体的拟投资资产提供资金支持的业务。第三条 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实际业务操作要求共分为项目营销、项目审批、项目成立和后续管理四个阶段。第二章 部门

2、职责分工第四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与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共同制订业务准入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项目交易结构制定及业务管理推动,负责该业务在全行的指导工作,并在项目设立后负责统一安排资金对接方案等工作。第五条 各分行投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为分行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分行业务制度制订、业务推动管理和对下属营销部门的培训等;各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门负责所在分行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项目的审批工作;各分行业务营销部门负责分行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的具体营销工作。第六条 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项目信用风险最终审批。第七条 总

3、行信用风险监控部和分行贷后管理部门负责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后续管理工作。第三章 业务准入标准第八条 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实行名单制管理原则,目标企业原则上参照附件一龙头地产企业20强名单执行。名单中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较高风险的企业我行将施行单独条件审核准入。对于名单范围外的大型优质境内外龙头地产上市企业,总行投资银行部将根据企业运营情况由单独立项准入。第九条 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原则上参照下表关于项目所在地、抵质押率、业务收益的要求执行。融资人为龙头地产企业子公司或其他指定主体的,信用保证类敞口额度原则上应由前述名单所示企业主体提供增信措施安排。龙头地产企业准入标准情况表

4、融资方资产1000亿以上国有地产企业资产1000亿以上民营地产企业资产500亿以上,1000亿以下国有地产企业资产500亿以上,1000亿以下民营地产企业其他项目所在地无限制一、二、三线城市一、二线城市一、二线城市一线城市抵、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70%60%60%60%50%信用类收益200bp220bp220bp300bp抵、质押类收益150bp180bp200bp250bp250bp注: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准);二线城市:杭州、南京、济南、重庆、青岛、大连、宁波、厦门、成都、武汉、哈尔滨、沈阳、西安、长春、长沙、福州、郑州、石家庄、苏州、佛山、东莞、无锡、烟台、太

5、原、合肥、南昌、南宁、昆明、温州、淄博、唐山; 三线城市:乌鲁木齐、贵阳、海口、兰州、银川、西宁、呼和浩特、泉州、包头、南通、大庆、徐州、潍坊、常州、鄂尔多斯、绍兴、济宁、盐城、邯郸、临沂、洛阳、东营、扬州、台州、嘉兴、沧州、榆林、泰州、镇江、昆山、江阴、张家港、义乌、金华、保定、吉林、鞍山、泰安、宜昌、襄阳、中山、惠州、南阳、威海、德州、岳阳、聊城、常德、漳州、滨州、茂名、淮安、江门、芜湖、湛江、廊坊、菏泽、柳州、宝鸡、珠海、绵阳。第十条 项目涉及信用保证类敞口额度的应严格按照我行统一授信和集团客户管理的要求,首先对集团以及集团内各承贷主体分别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和授信总额度,然后在集团授信限额

6、范围内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信用类敞口授信额度。信用类敞口额度应有确定的资金用途,原则上有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应的项目主体,我行不提供信用类额度。第十一条 原则上,所有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授信应该符合房地产行业类信贷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主体要求、项目要求、区域要求、业态要求及其他管理要求;确无法满足的,应直接占用总行审批的该客户的信用类敞口授信额度。第十二条 开展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的项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四章 业务交易结构 第十三条 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平台,通过债权融资、股权投资、夹层融资、

7、结构化投资等多种融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结构的设计方案及融资平台的搭建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十四条 我行开展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分行项目经办部门应根据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准入标准对融资人或项目标的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风险,完成项目可行性调查报告。(二)分行项目经办部门须将项目相关材料提交分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出具分行项目批复。(三)分行投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交易结构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项目审查报告、银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审批表(以下简称“立项审批表”)(见附件二)至总行投资银行部。(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同意立项后,分行投

8、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将立项审批表、项目审查报告、分行项目批复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审批材料提交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或其指定委员会等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审批。(五)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或其他有权审批机构对项目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通知书。第六章 业务设立第十五条 分行收到总行审批通知书后,分行项目主办部门与分行投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交易结构设计及对应合同、协议文本的起草及修订工作,并将上述全部文本送交分行法律合规部(或法律合规事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分行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分行投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批通知书及项目相关协议提交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投资银

9、行部通过总行法律合规部或者我行指定外部律师事务所对相关协议进行最终审核确认。第十七条 分行出账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项目合同及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落实项目审批通知书的所有项目设立条件,审核无误后,出具出账通知书。第十八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收到分行出账通知书后,负责安排资金对接,完成业务设立。第七章 后续管理第十九条 我行龙头地产企业投资基金业务后续管理须严格按照我行自营贷款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纳入各分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由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和分行贷后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相关项目的业务后续管理。第二十条 在项目成立后,分行应对融资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风险排查。定期排查每季度一次,必要时总行投资银

10、行部可组织不定期回访。定期风险排查重点关注包括并不限于融资方的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存续期内,融资方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及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报告。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二)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六)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七)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八

11、)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九)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等。第二十二条 分行项目经办部门需在项目到期兑付前一个月,对企业进行检查、督导,预测客户能否兑付,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兑付。若融资方未能如期落实兑付资金,分行投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与融资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将有关情况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及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由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投资银行部、信用风险监控部、分行投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分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由分行投资银行部(或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分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执行解决方案。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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