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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贵金属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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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法人贵金属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法人客户贵金属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办理质押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贵金属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本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所有的贵金属作质押,从x银行获得一定资金,满足借款人流动性需求的短期信贷业务。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贵金属是指能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托管的黄金、铂金、标准银等实物贵金属产品(以下简称标准金)。 第四条 贵金属质押融资业务纳入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统一的原则。 融资审批权限按照其所对应的具体信贷产品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章 融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贵金属质押融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贵金属生产企业、首饰加工企业、贵金属精炼企业、贵金属经贸企业等。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贵金属质押融资业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二)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需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会员账户或代理账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贵金属价值的评估过程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对质押物进行评估时,经营行应查询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市场价格,综合考虑一定时期内价格波动情况、未来变动趋势及其他市场因素,根据我行贷款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慎评估确定质押物价值。 第九条 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客户经营状况、资金需求情况、质押贵金属价值及贵金属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确定。以标准金质押的,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质押贵金属价值的90%。 第十条 融资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并结合具体业务品种的融资期限规定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在识别、计量融资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客户资信、融资特征、银行回报要求、市场竞争等,按照一般法人贷款利率要求确定融资利率。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融资受理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x银行提出贵金属质押融资申请,并提交对应具体融资产品所需的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 融资调查 在对贵金属质押融资业务进行调查时,除须按照对应具体产品有关信贷业务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质押贵金属的权属。用于质押的标准金,应提供由交易所出具的出质人名下贵金属证明文件。 (二)贵金属价格的历史波动情况及未来变动趋势。 (三)质押贵金属的评估价值及变现难易程度。 第十四条 融资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在开展一般客户业务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业务资料的收集是否完整、合规; (二)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三)质押贵金属的权属是否明确; (四)质押率确定是否合理,质押物是否能有效覆盖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 融资审批 有权审批人根据上述各环节意见(按规定须审议、合议的,应组织召开贷审会或合议会),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融资发放 经有权审批人批准贵金属质押融资额度后,业务经办行应于贵金属质押融资发放前办理以下手续: (一)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将相应的贵金属质押给我行,并承诺以该贵金属作为还款保证。 质押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警戒线和平仓线应合理、有效,能够覆盖融资风险。其中,警戒线不得超过合同约定质押率的10个百分点,且实际质押率不得超过95%;平仓线不得超过合同约定质押率的20个百分点,且实际质押率不得超过100%。 质押合同中还应约定出质人、质权人承诺遵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办理质押管理办法》关于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质押的管理规范执行。 (二)业务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后: 1.借款人填写《贵金属质押登记申请》(附件1)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质押申请表》并签章确认; 2.经办行填写《贵金属质押登记委托申请》(附件2),并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质押申请表》一并提交总行金融市场部,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电子化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 3.待质权转移成功后,总行金融市场部向经办行出具《关于贵金属质押登记的确认函》(附件3)。 (三)根据借款人所申请业务类型,按照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为借款人进行融资发放或办理短期信贷业务。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所办理业务类型比照我行相关短期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进行贷后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业务经办行应建立盯市制度,指定专门部门或岗位按日查询相关信息、监测质押贵金属市值。 第十九条 在贷后管理中,除须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外,业务经办行还应及时分析质押贵金属变现能力以及对我行融资的保障程度,监控风险警戒线和平仓线,及时处理各种预警事宜,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要求客户补充质押物或偿还部分贷款,当达到平仓条件时应进行平仓。 第二十条 质押解除及质押物处置 (一)借款人归还融资后,业务经办行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质押注销申请,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质押注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应根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按照x银行贷款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质押物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质押贵金属的警戒线、平仓线及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照我行贷款担保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 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贵金属质押登记申请 2.贵金属质押登记委托申请 3.关于贵金属质押登记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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