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资产业务客户限制准入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行个人资产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客户信用风险,规范个人资产业务客户限制准入信息的管理,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 个人资产业务客户限制准入信息是指银行内部或外部提供的个人客户因违约及不良事实而产生的警示信息。 第四条 个人资产业务客户限制准入信息(含提示类和限制类,以下统称“限制准入信息”)以及相关资料属于重要涉密信息。各级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行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由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数据的管理,并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章 限制准入信息的来源第五条
2、限制准入信息的来源一、行业监管机构提供的数据。 二、 同业提供的数据。 三、 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供的数据。 四、 本行各级机构提供的限制准入信息。 第三章 限制准入信息的划分标准第六条 提示类信息 一、 外部机构提供的个人客户违约及不良的相关信息 二、 拒绝接受或配合我行进行贷后管理的个人资产类客户及合同关联方。 三、 我行其他业务认定的不良客户及其关联人。 第七条 限制类信息 一、 本行已核销的个人资产类客户及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合同关联方。 二、 蓄意制造或利用法律瑕疵而导致我行资产发生(或可能发生)损失的个人资产类客户及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合同关联方。 三、 因客户原因导致我行提前收回
3、合同项下借款债权或解除借款合同的个人资产类客户及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合同关联方。 四、 业务申请办理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个人资产类客户。 五、 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个人资产类客户。 六、 我行其他业务认定的不良客户及其关联人。 第四章 限制准入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限制准入信息新增的管理各级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部统一管理辖内限制准入信息的新增申请,并由专人管理书面材料。 总行各部门也可申请新增限制准入信息,由总行个人业务部统一管理,并由专人管理书面材料。第九条 限制准入信息撤销的管理 限制准入信息的撤销,由各级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总行个人业务部审核,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最终认定。
4、 第十条 各级分支机构对申请新增或撤销限制准入信息,应审慎办理。符合限制准入信息划分标准的事项,应及时、准确、全面的在个贷系统中体现。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 分支行经营机构:负责收集内部限制准入信息并撰写相关报告;审慎合规地使用本行限制准入信息。发起限制准入信息的撤销申请。 分支行风险机构:负责组织辖内限制准入信息的采集工作;对辖内报送的新增限制准入信息申请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限制准入信息撤销申请的初审。 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对总行部门报送的新增限制准入信息申请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外部及内部限制准入信息的采集工作;负责限制准入信息撤销申请的审核。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本行限制准入信息管理和推动;负
5、责完善限制准入信息的报审流程及评审标准。负责限制准入信息撤销申请的认定。 第五章 限制准入信息的应用第十二条 限制准入信息的应用 系统在客户信息中提示该客户或其关联人属于提示类或限制类客户。同时对属于限制类的客户禁止其继续业务申请。 对存量客户进入限制准入名单的借款人及其关联人的业务应加强贷后管理,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后监测频率、监测范围及方式。其监测检查间隔期应低于同类业务平均水平。监测检查实施后,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如实填写监测检查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限制准入信息新增(删除)申请单 附录: 限制准入信息新增(删除)申请单 客户基本信息 客户编号: 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申请类别:新增 删除 限制准入类型:提示类信息 限制类信息 提示类信息选填 客户地址(可选) 违约类型 逾期天数 限制类信息选填 产品名称(可选) 经办行 经办人 申请机构业务部门说明及意见: 签章 申请机构风险部门说明及意见: 签章 总行个人业务部审核意见: 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意见: 签章 签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