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公司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合作公司资金往来,维护公司权益,控制相关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公司通过联营、合营或我方控股等方式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相应公司。第二条 为保证对合作公司的控制性,降低公司对合作公司投入资金的风险,原则上要求公司对合作公司实施绝对控股或者合作各方对等持股,各合作方按股权持有比例在合作公司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承担按股权比例提供相应资金(含资本金及股东借款)的出资责任,对应资金收益应遵循平等原则。对于合作方向合作公司额外提供土地、
2、品牌、经营管理等资源的情况,对合作公司资金投入比例和收益可按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第三条 合作协议或合作公司章程中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金额、期限、形式等条件;同时应约定一方未能按时、对等出资相应违约责任。公司应严格履行合作协议或章程中的出资约定,同时监督和督促相关合作方严格履约。第四条 股东借款投入主要作为合作公司项目启动资金,如地价及设计、报建等前期开发费用的资金来源,在项目达到融资和销售条件后,项目的开发建设资金优先通过自筹解决。第五条 合作公司实现正现金流后,合作公司在保证后续开发资金的基础上,应及时偿还股东借款。在偿还股东借款后仍有资金盈余的情况下,经合作公司董事会批准,合作各
3、方有权按对等投入比例阶段性使用合作公司盈余资金,资金占用成本由合作各方商议决定,合作公司存在资金需求时,合作各方应无条件偿还所占用合作公司资金。第六条 对于各合作方非对等资金投入的合作公司,公司在不影响合作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具有单方对合作公司资金的调拨使用权,非对等投入方不得占用合作公司资金。第七条 公司对合作公司的资本金投入需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合作公司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其相应资金审批程序,在合作公司董事会预算范围内使用,超出合作公司管理层相应权限的资金使用,应报合作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八条 合作公司进行资金分配(包括对各股东偿还股东借款、支付利息、分红、支付担保费等)须按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相应审批程序后执行;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未有详细规定的事项应报合作公司董事会审批。第九条 合作公司资金除按上述规定与各方股东进行资金往来、分配外,不得将资金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含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合作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包括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为购买其房屋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资金相关约定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相关规定,本制度未作详细规定的应按维护公司利益,以合作各方平等为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